婚姻关系缔结地在国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国外或在国外定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都可归类为涉外离婚案件。如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可以得知涉外离婚案件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遇案件情形较复杂或者牵涉到财产标的额较大,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2014)高民终字第1794号案件中,原告李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蒲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外国国籍,此案件情形复杂,可能涉及多项财产,且标的额高达亿元,符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标准。
(二)地域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地域管辖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双方均居境外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定居在中国境内时
当双方均定居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应在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一方定居在中国境内,另一方居住在境外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涉及港澳台离婚诉讼
因香港、澳门、台湾属于我国领土一部分,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结婚不属于涉外婚姻,依旧享有管辖权。但牵扯到三个区域民事关系的法律问题,可以参照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浅谈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缔结地在国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国外或在国外定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都可归类为涉外离婚案件。如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