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将受理条件明确为: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审查受理条件的具体内容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明确的申请人应当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明确。即申请人为公民的,则应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明确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特殊情况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直接以申请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以申请人名义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发生的是一种申请人资格的转移,而非代理行为,通常也是以法律明确规定而发生。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则是指被申请人的确定应当以《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为主,具体规定在第十九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关于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领域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调整为“利害关系”,明显是对原概念的扩大。既包括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包括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ⅱ。参考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内容,此处的“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行政行为直接作用于申请人,使其权利义务直接受到影响或者并未直接作用于申请人,但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成立、变更、消灭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联,造成了实际的影响。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以及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是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必备条件。决定了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则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可以分为:1)60日:具体起算点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场做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直接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起算;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算;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1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算。3)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则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0日内提出;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再加60日内提出,即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60+60之内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4)最长期限:涉及不动产的20年、不涉及的5年。
4.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肯定和否定方式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十一条通过(一)至(十四)的列举情形和(十五)的兜底条款。其中,首次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中就有—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一案。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协议及解除协议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协议约定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解除行为是否满足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遵守程序规定、是否保障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问题,逐一进行释法明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既有效实现了定分止争,也有力维护了广大参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其办案思路以及审查标准,对行政协议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最后的兜底条款表述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则是指通过法、协议或事实而形成,并符合法的规定,受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该兜底条款则受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的双重限制,即在实践中还需根据法律原则并结合案情具体把握,体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还应符合行政复议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属于该兜底条款。
其次,除上述列举的具体情形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为部门规章,亦规定了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最后,第十二条的否定条款则明确规定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是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
5.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以及未就同一行政行为进行过复议或者诉讼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级别及地域管辖问题。同时,第二十八条也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中的集中行政管辖,即将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统一集中收归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前提下,规定了当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的复议管辖问题,除了本级人民政府外,仍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审查后的处理
1.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针对上述具体的受理条件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要求其答复。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正式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其中,如果因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上述审查期限为5日,若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的,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即可。其中,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再收到全部材料的,则按照第1条重新审查处理。
3.已经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ⅰ关于委托与授权,笔者有另一篇文章《行政授权与委托以及相应的被告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小析》对于行政授权与委托的特征、法律规定以及被告资格确认问题加以论述。
ⅱ《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第247页。
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与审查问题
作者:段飒 龚梦娅来源:稼轩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将受理条件明确为: (一)有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