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前言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尘埃落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康美药业严重违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造假数额之大、影响人数之多令人震惊,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01 前言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尘埃落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康美药业严重违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造假数额之大、影响人数之多令人震惊,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02 案件事实:
2001年3月19日,康美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曾为“康美药业”“ST康美”,现简称“*ST康美”。
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8月29日, 康美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先后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増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 亿元。
二、《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亿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亿元。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亿元的关联交易情况。
03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与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20)粤01民初2171号]。
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余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对康美药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
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对康美药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兴田等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粤06刑初113号]。
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法律分析:
1.什么是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披露的信息是判断公司股票价值的依据,从而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同时也是投资者对公司监督的渠道;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是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方式,是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
2.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虽然上述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较广,本案中认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原因为涉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职责,明知定期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属于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且造成了投资者依据定期报告进行股票交易而遭受损失,故康美药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财务会计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本案中康美药业在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实施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了24.58余亿元的巨额损失,故马兴田等人分别作为康美药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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