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时事热点解读(12.5-12.11)

来源: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最高院原则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12月5日,最高院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春雷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

1 最高院原则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12月5日,最高院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春雷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做出细化,凡内容违法,或有损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应为无效。
2.就股东知情权,细化了内容和可操作性。股东就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受理;若诉请合法,应判决公司在确定的时间、场所提供资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
3.就公司利润分配,若已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据此起诉的,应判决公司按决议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4.就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了行使该权力的条件及程序,以及不适用、不得主张该权利的情形。
5.就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事宜,作出了较详细规定。
2 最高院、公安部就司法拘留等工作印发意见
12月6日,最高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
►春雷解读
1.《意见》旨在建立健全司法拘留协作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2.凡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拘留所应简化手续、及时收拘、提高收拘效率。
3.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在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进行首次谈话教育。
4.公安应及时向法院通报被司法拘留人的收拘、管理、教育等情况。
3 最高院就在执行中落实产权保护印发通知
12月6日,最高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春雷解读
1.《通知》力求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
2.依法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不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的合法产权。
3.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非违法所得。
4.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5.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6.杜绝超范围、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7.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低估贱卖。
8.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降低企业杠杆率出台税收支持政策
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春雷解读
《通知》规定了八项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在税前扣除清算费用、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
4.企业应纳所得税,可依法扣除债权损失。
5.金融企业依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不征收增值税。
7.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发改委、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
12月7日,发改委、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春雷解读
本次《目录》修订,呈现以下特点和变化:



  1. 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较2015年版《目录》,93条限制性措施已减少到62条。

  2. 改革结构设置,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明限制性措施。
    3.保持鼓励类政策稳定,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

  3.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不再列示内资已限制或禁止的以下项目:
    ①大型主题公园建设。
    ②火电、小型水电站建设。
    ③中药材加工、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④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⑤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建设。
    ⑥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⑦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⑧色情业。
    6 最高院召开“执转破”工作会议
    12月7日,最高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
    ►春雷解读
    1.若案件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条件的,应及时转破产审查程序。
    2.执转破意在从制度上解决部分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
    3.执转破应严格把握对象、原因、意思三个法定要件,减少随意性。
    4.执转破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审理。
    5.近期将重点对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以及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建立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避免执行难变异为破产难。
    7.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人员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和考核科学化。
    7 最高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系列案件
    12月8日,最高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春雷解读
    1.此次集中公开宣判的再审案共10件,申请人为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被申请人为商评委,第三人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在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3.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其请求。
    4.最高院在此等案件中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