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8日,王某与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铺面使用合同》,约定:王某承租该市场内新建的A区第5栋编号为06A号建筑面积约为136.77平方米的铺面用于经营奇石,期限为8年,即从2013年1月1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铺面的使用费(租金)每月每平米10元,8年共计131299元,王某一次性的支付给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双方还就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争议等解决方式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王某承租铺面后,即将8年的使用费131299元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次性的交给了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又花费109935元对该铺面进行了装饰装修,一切完毕后开始营业。2013年12月3日,王某突然接到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书面通知,称王某承租的铺面经市规划局认定属于违法建筑,要求王某在2013年12月4日8时前将该违法建筑内的财物搬离。不久,政府开始对市场部分铺面开始了拆除。
本案中,王某与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铺面使用合同》是否有效?王某支付的租金及装饰装修损失谁来承担?
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将违法建设的铺面出租给王某,双方之间签订的《铺面使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应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设的A区第5栋06A号铺面出租给王某经营,双方并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了《铺面使用合同》。王某承租该铺面并进行装修后,被柳州市规划局认定该铺面等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要求王某在2013年12月4日8时前将该违法建筑内的财物搬离。不久,政府开始对市场部分铺面进行了拆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关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的铺面使用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
二、对王某支付的租金及装饰装修损失谁来承担的问题
笔者认为,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扣除王某占用铺面期间的费用后剩余租金应当予以返还给王某,并承担王某对铺面的装饰装修损失。
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而擅自建设好铺面后,故意隐瞒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在有关期刊及其网站上进行开业、搬迁新址、招租、举办2012第七届柳州国际奇石节等各种宣传造势活动,欺骗、误导王某与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订立《铺面使用合同》,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相反,王某是在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各种造势宣传及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后,又见其他很多经营者与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合理认为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铺面出租权利的情况下,才与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铺面使用合同》,王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因此,在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扣除王某占用铺面期间的费用后剩余租金应当予以返还给王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的规定,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王某对铺面进行装饰装修损失。
违法建设的铺面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方租金及装修损失谁来承担?
作者:周兴海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8日,王某与柳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铺面使用合同》,约定:王某承租该市场内新建的A区第5栋编号为06A号建筑面积约为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