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外海运领域,危险品瞒报事件频繁发生,对航运业造成巨大的风险和挑战。这些事件不仅可能导致船舶损坏、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还可能引发复杂的国际贸易纠纷,使货代公司面临巨大责任风险。因此,明确货代公司在危险品瞒报案件中的责任承担边界,构建有效的合规防御体系,对于保护货代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的稳定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涉外海运;危险品瞒报;货代公司;责任承担;应对策略
一、危险品瞒报的定义/现象
(一)危险品瞒报的行业痛点
近年来,危险品瞒报事件在涉外海运中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对海洋环境、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都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例如,2019年5月25日,“KMTC HONGKONG”集装箱船在泰国林查班港附近,因瞒报易燃的危险品导致集装箱起火爆炸,造成150个标准集装箱严重损坏,码头重大损失。
2020年1月4日,“COSCO PACIFIC”集装箱船在从巴生港去往印度Nhave Sheva港的途中,因瞒报锂电池导致7号船舱突然起火,不仅造成了船舶严重损毁,被迫停航维修,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也导致多个集装箱受损,给相关企业和人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
在此类事件中,货代公司作为连接托运人和承运人的重要环节,往往面临着复杂的责任困境。一方面,托运人可能出于降低运输成本、规避监管、简化手续等原因,故意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或者瞒而不报;另一方面,货代公司可能由于审查不严、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瞒报行为,从而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明确货代公司的责任边界,建立有效的合规防御体系,对于货代公司应对危险品瞒报风险至关重要。
(二)什么是危险品?
危险品,是指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对人员健康、船舶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风险的物品或物质。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海运危险品主要分为以下九类:1.爆炸品;2.易燃气体、压缩气体、毒性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其他危险品。
相较于普通货物,危险品的危险系数更高,其海运出口流程更复杂,程序更繁琐。
(三)如何认定存在危险品瞒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至三款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瞒报危险品”,通常指在货物运输或进出口申报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实际包含的危险品成分或特性。
在危险品瞒报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首先对是否存在瞒报事实作出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瞒报危险品”的认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托运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无论其主观是否故意,均构成瞒报。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通常认为,即使托运人提交了MSDS证书(全称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但MSDS证书仅是化工品证书,而非危险品证书,不能替代危险品的专门申报程序。
在(2020)沪72民初433号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订舱时负有准确告知货物信息的义务,现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烟花爆竹属于危险货物,与被告委托订舱时的品名不一致,最终导致货物被查扣,其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
在(2022)浙72民初2042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涉案货物出运时,系作为普通货物进港并上船,并未作为危险品向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进行申报,向承运人订舱时也并未作为危险品订舱,因此,可以认定涉案货物订舱时存在瞒报、漏报或错报危险品的情形。”
在(2022)沪民终427号案件中,上海高院认为,“危险品运输具有严格的流程要求,在包装、装箱、拖车运输、港口装卸、船舶订舱、海事申报乃至出口报关等诸多环节均应符合特定要求。涉案货物出运时,系作为一般化工品进港并上船,并未作为危险化工品向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进行申报,向承运人订舱时也并未作为‘危险品’订舱,因此,可以认定涉案货物订舱时存在瞒报危险品的情节。……货方仅仅提交了中文版的MSDS证书,但是MSDS证书是作为一般化工品托运时也应当提交的文件,不能仅凭该证书中所载明的涉案货物危险性质信息而免除托运人的明确申报义务,加重承运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二、危险品瞒报的责任主体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在厘清危险品瞒报的责任主体前,首先需要“对号入座”,确认法律角色是托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
(一)托运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托运人是危险品瞒报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和主要责任方,对托运货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危险品、属于何种危险品)负有严格告知义务,必须要向委托人了解清楚货物性质。如果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性质,导致承运人、货代公司等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在(2023)沪民终585号案件中,上海高院认为,“作为托运人,对自己托运的究竟是什么货物、理化特性如何、是否具有危险属性,理应具备全面、准确的认知。即便是受他人委托出运或代为订舱出运,也应向委托人进行详细了解。”
在(2023)闽72民初1107号案件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前述法定义务的履行主体均是货物所有人或托运人,该义务并不因为其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而免除,其在订舱时仍应向货运代理人、承运人准确告知涉案货物危险特性,并按照危险品订舱流程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受托人按照其告知的正确货物内容及信息安排订舱出运……原告作为托运人,在订舱时未能准确申报其托运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而自行制作MSDS报告,企图侥幸蒙混过关,其货物被海关及港航部门查处、并由此产生连锁损失是其自身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二)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危险品瞒报案件中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在托运过程中是否完成了谨慎审核和注意义务。
通常情况下,法院认为货代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谨慎审核和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在判断货代公司在货物信息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普遍要求货代公司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包括主动核对MSDS文件的完整性、印章的真实性、格式的规范性等。如果货代公司未谨慎尽责地履行前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导致未能发现明显的文件瑕疵,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尤其是在对物流单证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若能判断托运货物极大可能属于危险品,但未及时向托运人进行必要提醒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酌定货代公司承担20%-30%的责任。
在(2022)沪民终427号案件中,上海高院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是连接货方和船方的桥梁,应当以其专业和勤勉帮助委托人进行运输活动的组织,包括做好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承运人的选择等。委托人需要为货运代理人的专业服务支付报酬,则货运代理人不应仅仅作为相关材料的转递者,而忽视了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职责、义务和存在的意义。朝某公司、华某公司均为货运代理人,在自己的委托人没有明确作出以‘危险品’订舱的指示时,未凭专业和勤勉审核并发现所附MSDS证书中的危险货物信息而进一步向委托人进行核实确认,因瞒报危险品系违法行为,即使委托人明确指示继续瞒报的,受托人也应拒绝执行该违法指示。同时,在收到订舱确认书后,朝某公司、华某公司又都未对其中‘请不要按照此订舱确认书操作’的‘本单重要提示’引起充分重视,未对委托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说明。可以说,在朝某公司、华某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对于导致‘瞒报危险品’以及货物最终出运的结果,双方过错相当。而放置于涉案货物出运的委托链条上看,并考虑到华某公司在整个货物出运订舱委托环节所起到的作用,一审法院酌定华某公司应承担其中20%的过错责任。”
在(2022)浙72民初2042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发某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理应了解危险品运输的申报义务,其在明知货物为电动滑板车及备件的情况下,接受涉案货物的承运业务,未尽谨慎审核和注意义务,对托运人进行提示、警醒,或要求托运人申报更为详细的货物信息,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危险品当作普通货物运输的过错,导致团某公司产生涉案相应损失。综合以上分析,涉案危险品瞒报、漏报或错报应由委托人团某公司负主要责任,发某公司负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由团某承担80%,发某公司承担20%。”
由于货代公司并非厂家或出口商,在从事货物运输代理工作的过程中无法实际掌控货物,难以对托运货物是否为危险品作出最直接、最准确的判断,因此,如果货代在审核物流单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通常无需承担瞒报危险品的责任。
在(2020)鲁民终290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该事故集装箱由正某公司装箱、铅封,正某公司没有合理手段核查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情况,相关的货物材料虽然显示化学分子式及生产厂家不同,但正某公司据此亦不必然推知内装货物属于危险品。黎某公司以正某公司应知或明知该货物系疑似瞒报危险货物,主张正某公司承担未尽谨慎、妥善的注意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亦不予以支持。因订舱委托书记载的货物名称为增白剂,并非危险品,该三公司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无需尽到为危险品货物租船订舱代理人的注意义务。迈某公司实际交付运输的货物是否系危险品、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全一致相符,并不是新某公司、玄某公司及中某公司的代理义务范围。”
三、如何合理认定危险品瞒报案件中的船公司罚金
针对货物瞒报行为,船公司(承运人)往往都会在其官网公示罚金标准,金额范围为每箱5,000美元到30,000美元不等,名目有所不同,如“罚金”、“违约金”、“特殊操作费”,并在发现瞒报事件后按照公示标准收取该类费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该类费用的合理性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一)少数法院观点:船公司并非行政机关,无权按照公示罚金标准直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应予以调整
小部分法院认为,船公司并非行政机关,无权按照公示罚金标准直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罚金”的性质应属违约金,应参考危险品货物运价的亏舱费,综合考量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恶意、现实中的一般标准及正常出运同类危险品的成本,酌情调整认定。
在(2021)浙72民初632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船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其向各代理收取罚金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从船公司向各订舱代理发送的邮件及各船公司的代理协议来看,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船公司罚金属于违约金,虽然包括原告在内的各订舱代理了解其公布在官网上的罚金标准,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与不特定第三方(如托运人)就违约金条款形成相应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考虑到货主未按危险品货物标准向船公司及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导致货物被查处,船公司因此无法装运货物而产生亏舱,该违约行为导致的船公司损失相当于正常危险品运输的运价。经向宁波市货运代理协会了解,在同时间段类似航次的危险品海运费较普通40英尺货物运价高15000美元左右。本案原告通过其上级代理向船公司支付的罚金即违约金35000美元,明显高于船公司未能承运同类危险品货物产生的损失。综合考虑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恶意、现实中各船公司对罚金的一般标准及正常出运同类危险品的成本,本院酌情认定船公司可主张的因瞒报危险品产生的违约金为2万美元。”
在(2024)浙72民初831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船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其向各代理收取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罚金实际应属违约金,目的也在于促进货方如实申报交运货物名称,预防港口作业、海运事故的发生,故一般应予支持,但金额标准也需在合理范围内。综合考虑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过错、现实中各船公司对罚金的一般行业标准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船公司可主张的因瞒报危险品产生的违约金为30000美元,XX公司可向XX公司主张的船公司罚金即违约金亦在该违约金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多数法院观点:船公司有权按照公示罚金标准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但实际上,主流的法院观点为,危险品瞒报行为本身是存在巨大安全威胁的违法行为,船公司官网事先公示的危险品瞒报罚金标准是在综合考量海运危险品错误申报的社会危害性、误报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船公司的沉没成本后制定,系针对已经作出的错误申报行为,不以错误申报行为是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旨在起到警示和惩罚作用,有其合理性,因此,该公示标准对于货主、货代公司具有拘束力,船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标准收取罚金,法院对罚金标准一般不宜调整。尤其是在货主、货代公司存在瞒报危险品的明显恶意、又无法举证证明船公司罚金标准高于一般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情况下。
实务上为便利操作,货代公司通常直接向船公司缴纳罚金,如其自身对危险品瞒报行为并无过错,缴纳罚金后可再向托运人追偿。
在(2023)沪民终585号案件中,上海高院认为,“(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除了以损失为基础,还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公司1主观上瞒报危险货物的意图明显。作为受托办理订舱出运的某某企业,不仅怠于弄清所需运输货物的确切信息,反而用其他货物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蒙混欺瞒承运人,有违基本的诚实信用。这与因操作失误、表达歧义、审核不慎或其他‘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原因造成的漏报、误报,情节上有着显著差别,需要在裁判导向上给予严格的、鲜明的否定评价。至于公司1所谓的主动向公司2进行更正一说,若发生在危险货物被发现之前,或者甚至发生在货交承运人之前,则酌减违约金尚有可探讨的余地,但本案中实是发生在海事行政部门已经查处之后,故不应认定系某某公司1主动纠错,并作为足以影响违约金调整的考虑因素。(三)本案中的“特殊操作费”与航运市场其他船公司普遍约定的瞒报危险品罚金、违约金计算标准相比,处于相对合理水平,未出现明显畸高的情况。(四)公司1的违约行为完全处于其自身可控范围,与不想违约但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或经济上困难而被迫违约,不可相提并论。相反,公司1的瞒报违约,将包括船舶、船载货物、港口设施以及船员、港口作业人员等众多海上人命和财产置于危险境地,这同法律所要保护的涉及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形成了冲突对立。所以,即便公司1需要为其违约行为承受沉重代价,也不应当得到司法政策的特别照顾。”
在(2022)沪民终329号案件中,上海高院认为,“航运实践中,世界主要班轮公司均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瞒报货物品名,特别是瞒报危险品进行运输的处罚措施,而如实申报运输货物品名是诚信商人应尽之义务,故对瞒报货物品名的行为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也符合航运实践。作为受托人的越某公司在第三人泛某公司向其主张赔偿时,向泛某公司披露了委托人诚某公司,且诚某公司系提供作假鉴定书的主体,泛某公司直接向诚某公司主张上述损失有相应的法律根据。”
在(2022)沪民终427号中,上海高院认为,“为了降低错误申报可能给海上货物运输带来的安全隐患,包括马士基公司在内的世界主要班轮公司都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品货物申报的监管,公布了对出口集装箱内危险品货物瞒报及误报的情况收取相应违约金的通知。涉案每集装箱10,000美金的违约金标准为马士基公司事先在网站上对外公示的对‘危险品错报、瞒报及漏报’收取的惩罚性违约金,未明显背离行业收费标准,故承运人有权收取。”
在(2023)鲁72民初1063号中,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中,太某船务有限公司收取罚金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太某船务有限公司及太某青岛公司已通过船公司网站公示的方式对罚金标准公布,太某青岛公司发现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已对青某公司收取罚金三万美元……危险品虚报瞒报运输严重威胁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导致海洋生态和环境污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太某青岛公司收取危险品错误申报罚金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数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本院对该罚金标准不再予以调整。”
四、货代公司应对危险品瞒报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1.完善货物信息审核流程
货代公司应制定详细且严格的货物申报文件审核指南,明确员工在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和操作步骤。在收到托运人的订舱委托书后,应专业、勤勉地对货物名称、性质、联合国编号(UN number)等关键信息进行多重核对,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托运货物是否为危险品。在收到船公司的订舱确认书等文件后,应向托运人提示并说明其中载明的关于禁止瞒报危险品的内容。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接受委托时,货代公司应事先核查托运人的信用状况,除了对已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其托运货物实施重点审查外,对于通过群聊或其他网络渠道结识、过往无合作记录且首次委托的托运人,尤其是规模不大的同行客户,应当谨慎处理,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并签署书面的合同。
在接受化学品委托时,如托运人未明确以“危险品”订舱,应进一步核实货物信息;因瞒报危险品系违法行为,即使托运人明确指示瞒报,货代公司也应拒绝接受委托。
3.加强员工培训与教育
货代公司可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危险品识别与申报法规的培训课程,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进行授课,提高员工对危险品瞒报风险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二)事故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1.内部调查与证据收集
发生危险品瞒报事件后,货代公司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收集和整理所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文件、沟通记录、操作流程记录等证据,包括托运人提交的货物申报文件、与托运人的沟通邮件、微信记录、货物运输合同、提单等。
2.及时切割责任
若自身无瞒报行为,货代公司应向承运人详细说明自身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和审查情况,证明自身未参与瞒报行为,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事故的最新情况和承运人的需求,协助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积极索赔及处理
发生危险品瞒报事件后,货代公司及时、明确向托运人指出其瞒报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向托运人启动追偿程序,避免托运人转移资产或“跑路”。建议积极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支持,制定合理的法律应对策略,通过和解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在涉外海运中,危险品瞒报案件给货代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挑战。通过加强货物信息审核、员工培训、风险预警机制建设等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货代公司可有效降低危险品瞒报事件的发生概率,减轻可能遭受的损失。在未来国际航运法规日益严格的背景下,货代行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法律顾问的合作,共同推动涉外海运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危险品瞒报的涉外海运困局:货代如何“避雷”与“自救”
作者:张瑞捷 王慕媛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摘要: 在涉外海运领域,危险品瞒报事件频繁发生,对航运业造成巨大的风险和挑战。这些事件不仅可能导致船舶损坏、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还可能引发复杂的国际贸易纠纷,使货代公司面临巨大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