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日期:2022-05-01)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日期:2014-09-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日期:2022-05-01)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日期:2014-09-01)第八条的规定,若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侵权都应当依法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第三人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不同,因第三人侵权,劳动者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故而,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工伤流程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就是大家通常提到的双重赔偿。
只是这种双重赔偿是“有限兼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以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都明确规定了医疗费用不得双重赔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除主张医疗费用外,可以先后或是同时向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若医疗费用在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获得赔偿、支付,在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时候则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反之,医疗费用在侵权损害中获得赔偿,劳动者可以向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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