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名,是担保还是共债?

来源:平南法院

文章摘要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担保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1.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某、郑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担保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1.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某、郑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郑某共同辩称:借条上被告郑某只在担保人处签名,表明借贷双方约定排除适用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般担保,应判决由吴某先偿还欠款。
02. 法院查明事实
2024年3月19日,吴某(借款人)、郑某(担保人)向原告周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吴某、郑某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现借到周某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利率为每月1.8%计算,于2024年5月18日一次性还清”,吴某、郑某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捺印。2024年3月19日,原告周某将借款30万元转账给被告郑某。
另查明,被告吴某、郑某系夫妻关系。
03. 经法院审查认为
被告吴某向原告周某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法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虽然郑某是在担保人处签名,但借条明确载明“吴某、郑某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现借到周某30万元”,证明郑某亦属于借款人,且郑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郑某是在对《借条》内容知情、无异议的情况下签名,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两被告共同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吴某、郑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周某。
法官说法
本案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忽略了借款人夫妻身份的特殊关系,容易造成夫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
本案侧重考量夫妻身份对其合意之债的定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债权人也基于此相信二人对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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