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履行中涉他合同新规(上)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01、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01、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使得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第三人就不可避免的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这就需要创设一些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成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
02、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根据当事人是否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其中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相对性原则,仅为合同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反之亦然。而涉他合同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第三人设立了权利或者义务。
本文则是探讨合同履行中的一类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两款规定。

我们可以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称为“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将第二款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03、案例先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依然恪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款仅突破了合同履行主体的相对性,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上违约责任仍然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延续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案例一
张先生于2021年2月13日在美好花店订了一束花,让花店在2月14日将鲜花送到李小姐的住所,准备给女朋友一个惊喜。但2月14日,花店店员遗忘该订单,未向李小姐送花。当天晚上,张先生才知道花店没有将订好的鲜花送给李小姐。
张先生:收到花了吗?喜欢吗?
李小姐:哪里来的花?
Q:是张先生还是李小姐可以向花店讨要说法?
A:张先生。
在案例一中,张先生与美好花店成立“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美好花店未向李小姐履行送花的义务,在鲜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即张先生与花店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李小姐虽有受领权,但对美好花店不享有履行请求权。在张先生给付了鲜花的价款后,美好花店未履行送货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小姐无权请求美好花店承担违约责任,仅合同债权人张先生有权向花店讨要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即“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为《民法典》的新增条款。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不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也突破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出面请求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临近过年,美好鲜花批发市场与G市市级花商签订鲜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美好鲜花批发市场向G市市级花商提供5000盆水仙花,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G市市级花商发现少了20盆水仙花。随后G市市级花商与Y区区级花商签订了批销合同,在批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G市市级花商由于疏忽,给Y区区级花商提供少了3盆水仙花。此时,G市市级花商与美好鲜花批发市场约定,由美好鲜花批发市场在5日内将3盆水仙花直接送货给Y区区级花商,Y区区级花商表示同意。五日后,Y区区级花商没有收到3盆水仙花。

Q:Y区区级花商能否直接向美好鲜花批发市场讨要说法?
A:能。
Y区区级花商作为美好鲜花批发市场与G市市级花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第三人,由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Y区区级花商可以直接跳出来请求美好鲜花批发市场承担违约责任。假设美好鲜花批发市场是由于G市市级花商未将水仙花的尾款付清而主张抗辩,美好鲜花批发市场的该项抗辩也可以向Y区区级花商主张。
04、法条探析
如上所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两款条文最重要区别就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而“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仅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关于第二款的适用前提是,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照本款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
同时,有的法律对特定的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除了法律规定,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如案例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尊重。
结语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在保留《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作为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这对于满足实践需求和消除理解分歧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合同履行中的涉他合同除了“向第三人履行”外,还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篇幅所限,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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