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分析与判定(下)——以《合同法》《民法典》相应条文切入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合同目的是合同订立的起点,亦是合同履行的重点,对于判断合同的履行现状、合同主体的违约情况、解除权能够行使等均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目的是合同订立的起点,亦是合同履行的重点,对于判断合同的履行现状、合同主体的违约情况、解除权能够行使等均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诸多条文有关于合同目的的表述,如:第511条第1、5项(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的规定),第563条第1、4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第580条(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第587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第610、633条(关于买卖合同质量问题以及分批交付的规定),第729条(关于租赁合同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规定),可见对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含义的理解及判定对于处理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问题具有关键作用。
上文已围绕“合同目的”的理论和法条规范理解视角进行分析,本文将联系案例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分析。
三、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案例梳理
通过前文可知,《民法典》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与《合同法》有一定承继关系,以下笔者主要以《民法典》相应条文关于“合同目的”的表述作为分类点,对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案例作整理。

条文

案例

法院观点

563条第1、4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2021)新民终234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董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清理租赁户,拆除房屋的义务,中地房产公司作为案涉土地受让方即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土地性质)手续,并缴纳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其并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地房产公司股东之间因案涉土地开发事宜陷入僵局,对案涉土地开发未达成解决方案致使不能达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故董某主张解除《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予以支持。

(2021)新01民终49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A依约交纳了定金5万元及房款95万元,而刘B在收到房款后,未能依约偿还贷款并办理银行解押手续,导致涉案房屋至今不能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刘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即为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现因刘B的违约行为导致刘A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故刘兵山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第580条(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2021)京01民终7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玉鸿公司已经事实上将涉案货物转卖给他人,无法履行交付约定10柜牛肉货物的合同义务,且该公司亦反诉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涉案销售合同。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该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587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2021)苏0621民初27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均同意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购房定金50000元,因其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610、633条(关于买卖合同质量问题以及分批交付的规定)

(2019)苏0206民初7857号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唐金公司对清麦公司交付的有效门幅260cm的黑色布料和灰色布料各有10883米和1219米尚未使用,经鉴定,该两个色号样布的单位面积质量(克重)和水洗尺寸变化率(水洗缩率)两个指标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黑色样品同类布样间的色差较小不明显,灰色样品同类布样间的色差较明显。清麦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结合鉴定结论,应认定清麦公司交付的有效门幅260cm的黑色布和灰色布料各有10883米和1219米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致使唐金公司无法使用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清麦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唐金公司有权就该批布料解除;

至于合同项下除上述布料外的其他布料,根据双方的情况说明和聊天记录,仅涉及布料的色差问题,因合同对此无明确约定,且经鉴定黑色布料和灰色布料的耐干、湿摩擦色牢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现唐金公司均已裁剪使用并销售,应视为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故该违约行为并非清麦公司的根本违约,双方可采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应解除。

(2021)鄂1125民初36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某医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购买防护口罩款56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某医护用品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7月4日交付剩余5万只,价值140万元的防护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余下5万只防护口罩购销合同。

第729条(关于租赁合同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规定)

(2021)豫0622民初1021号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天降大雪致使原告承租的仓库部分坍塌,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及时对仓库进行维修,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被告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减少租金。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对缔约目的相对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合同目的,但是通过各个类型合同的具体特性,可以推断出双方的合同目的,如前述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作为土地受让方即土地使用权人理应完成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否则合同目的自然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为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但涉案房屋未能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即会导致该合同目的的落空;分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是获取各批次的买卖标的物,当某批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致使买受人无法使用,当然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定
当然随着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如何界定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01 根据合同性质和具体类型判定
合同性质是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认定的决定性因素,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足额收到货款,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或足额收到租金。在一些“名实不同”的合同中,要特别注意合同性质的判定。比如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取得股权是当事人外在的意思表示,而其真实目的是为其他交易提供担保,即取得借款或者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名为投资款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投资关系是其外在表现,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真实合同目的。因此,判断合同目的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通过类型合同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情况来进行判定。
02 考虑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
《合同法》第94条和《民法典》第563条均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如简单地将该合同目的等同于合同的客观目的,则未能全面考虑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如在考虑疫情对租赁关系影响时,承租人以疫情影响其使用租赁房屋并产生经济收益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如单纯从客观目的来看,出租人已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使用权义务,承租人也获得租赁物使用权,合同客观目的业已达到;单纯从主观目的来看,承租人未能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经济收益,合同主观目的未能实现。此时从合同目的类型说出发,应充分考虑合同主观、客观上的目的,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具体影响出发,从公平原则出发合理分配双方责任。
03 拒绝履行时,注意具体分析默示拒绝履行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94条和《民法典》第563条均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法定解除的基本条件,在明示违约时,债务人已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只要此时的意思表达具有明确性、终局性,作为相对方的债权人能够解除合同。但是在默示违约时,其判断相对模糊,需要结合不同个案情况予以分析,特别是需要区分默示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
04 迟延履行时,需要注意区分其是否构成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的阻碍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迟延履行,只是构成对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的阻碍,并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就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迟延履行后其已获得合同利益,合同目的确定不能实现,也无催告必要。
05 非金钱债务履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关于合同目的的判定
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中,如发生“(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则违约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毕竟是特例,有相应的判定要求。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佐证因素有: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可能;何时可以履行均不确定,且不为双方当事人所控制,不利于促进交易并及时稳定社会关系;因丧失了相应权利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等。
综合来看,在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需要综合某一违约行为或某一客观状况的具体形态,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杨锐:论《民法典》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北方法学,2021年02期
3.王晓英: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法认定探析,上海企业, 2020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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