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作为核心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的合法性及后续运营安全。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起人需承担双重核心责任:一是发起人实施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资本充实担保责任。明晰发起人股东的责任边界、规范设立流程,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前提,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发起人实施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设立成功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发起人实施设立行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所产生的合同债务,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向发起人主张,也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给予债权人利益最大的保护,以便合同相对人更好地实现合同权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即对于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认定),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倾向于否定成功设立后的公司当然继受以发起人名义签署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成立后的公司是否明示或默示接受继受了以发起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以及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合同是否存在为个人利益的情形,最终确定实际的承担主体。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因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无法以其名义独立承受任何法律后果。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为承继关系,二者在人格上具有同一性,故而公司设立责任理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在一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排除承担以上合同责任,即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个人利益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出现该情形的,相关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2.发起人实施设立公司行为引发的其他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成功后,如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存在侵权行为,该行为系因发起人履行设立公司职责,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此为职务行为当然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如果损害结果非因发起人履职所致,则应由发起人承担,因此,侵权行为中是否存在为个人利益情形,能否证明侵权行为系履行设立公司职责导致,是发起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关键,实践中还需结合举证情况进行判断。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公司未成立的,设立失败及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设立费用和债务以及侵权赔偿责任,其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下,因为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承担设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就只能由全体发起人按照设立协议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全体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请求清偿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和费用。
2.发起人对内可进行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其他发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应当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发起人的不同过错形态(故意或过失)与程度(轻微过失与重大过失),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部分发起人承担了因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清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各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治,即发起人有权对其在设立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责任如何承担进行约定;其次,如果发起人对此没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这与确认股东权利义务的原则是一致的,体现了权责统一;最后,如果既未约定承担比例,又未约定出资比例,则根据公平原则,由发起人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成功但存在瑕疵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形。这种瑕疵可能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的瑕疵,以及设立行为本身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瑕疵。设立瑕疵导致的后果包括瑕疵补正、撤销和无效等,由此或将引发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目前对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瑕疵中的责任,《公司法》主要涉及以欺诈手段、虚假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形。
1.以欺诈手段设立公司
对于以欺诈手段设立公司的,因存在涉及骗取登记机关违规登记情形,《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对此进行了行政责任的约束,根据情节程度,会对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措施,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款处罚。
2.虚假出资设立公司
对于虚假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除股东资本充实担保责任以外,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出资设立公司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同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发起人设立公司时的资本充实担保责任
资本充实担保责任是指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履行出资义务,以保证公司设立时的实有资本与公司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均需要承担资本充实担保责任,且发起人股东之间还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的资本充实担保责任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担保责任。在设立公司时,如果有的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对该未出资部分负连带的补足出资义务。二是差额填补的担保责任。在公司设立时,如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其他发起人应当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的填补责任。
同时,还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20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情形,不仅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补足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直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实践中,对于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义务发生争议,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给予发起人较重的举证分配,即:主张出资瑕疵的一方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即可,进而发起人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合规建议
(一)明确发起人之间权责,规范履职
1.发起人之间明确权责、建立机制。发起人应尽早建立合作、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各发起人的职责,确保发起人行使职权的规范性,尤其是要加强财务制度与管理。
2.充分利用好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起人协议应尽可能详尽、明确、完整,包括出资方式与期限、出资责任、违约责任、设立失败的处理、明确责任与追偿机制等。
3.发起人妥善履职、不越权。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行为应当为设立公司而进行,这要求发起人不能超越其职权,避免引发个人责任风险,同时,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相关证据留存,以免争议。
(二)规范发起人出资行为
发起人的出资行为是公司设立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足额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形式。为防止出资瑕疵,如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发起人应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足性。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并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此外,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出资的时间表、数额及方式,以便所有发起人明确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设立共同财务账簿
为规范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财务账清晰可查,理清权责,建议发起人共同设立财务账簿,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财务记录。具体措施可包括:指定共同账户、做好财务记录、定期梳理并审理,发起人各方予以确认,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发起人之间的合作是公司设立成功的关键,否则一旦出现设立瑕疵或违规情形,发起人之间可能面临连带责任的风险。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审查、合作方信用评估、经营能力、背景调查等,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合作意愿和能力。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责任及合规建议
作者:杜娟 王慧君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作为核心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的合法性及后续运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