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药品起纠纷 法院调解保权益

来源:霍城天平

文章摘要
2025年4月15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购“三无减肥药”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4月15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购“三无减肥药”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支持消费者合理维权的同时,对制假售假予以有力约束,也有效遏制借维权谋利的不良风气,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4日,王某在某平台浏览到苏某发布的减肥药广告后,添加其微信并购买了可食用2个月的减肥药,收到货一周后,王某再次向苏某购买可食用7个月的减肥药,在收到第二批减肥药后,王某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要求退款并赔偿,因与苏某协商未果,2025年3月13日,王某便以苏某出售三无产品为由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苏某退还货款4126元,并索要十倍赔偿金4126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吕显艳认真查阅案件资料,了解案情,因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且维权行为也应合理合法,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苏某的确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减肥产品为合格产品,同时,苏某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表示怀疑,认为购买人员与起诉人员并非同一人,并认为王某是为了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经济效益。
随后法官多次与王某及苏某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苏某详细释明了我国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深入阐述了苏某作为销售者售卖三无产品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另一方面,从诚信维权角度出发,就消费者正当维权和借维权之名谋利向王某进行解释和剖析,指出王某企图借助司法途径谋利的不当之处。
最终,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苏某同意退还货款并给予王某三倍赔偿,当庭向王某履行15000元,苏某表示同意,这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双方冰释前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民生大计。此次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对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还精准遏制了借维权之名、行不当谋利之实的行为。下一步,霍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公正裁判和高效调解为抓手,持续为构建公平有序、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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