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介方仅向买卖双方作出单方承诺,合同不成立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某中介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某 2013年6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客户)》,第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寻盘、咨询介绍、带领看盘等居间服务,现对涉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某中介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某
2013年6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客户)》,第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寻盘、咨询介绍、带领看盘等居间服务,现对涉案房屋有购买意向,价款为128万元。第二条约定,被申请人同意在签订本确认书时交付3000元给申请人代为保管,作为购买涉案房屋的诚意金。第四条约定,若业主能按本确认书提出的签约条件收取定金,被申请人将于业主收取定金之日起10日内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继续向业主追加定金5万元;否则,视为被申请人拒绝购买涉案物业,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涉案物业,而且,被申请人仍须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的3%作为申请人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该确认书附件《诚信服务告知书》第七条约定:申请人在促成交易合同签订后依法有权收取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或佣金,买卖双方合计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价的3%。
2013年6月24日,申请人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业主)》,第一条约定,业主委托申请人提供居间、咨询服务,出售涉案房屋。第二条约定,业主同意在签订本确认书时收取申请人代被申请人交来购买涉案房屋的定金3000元,定金收取后即认可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2013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发《敦促履行通知书》,催促被申请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3%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
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购房诚意金30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申请人依法应收取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无法收取。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384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尽到居间方的义务,中介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申请人认为,其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被申请人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被申请人则认为,第一,申请人没有履行其居间义务,也没有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第二,申请人在服务过程中虚假陈述,没有尽到其职责。
三、裁决结果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裁决理由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的条件为申请人促成被申请人与业主之间达成正式的交易合同。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两份确认书,分别为买卖双方向申请人作出的单方承诺,并非是买卖双方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确认书中的权利义务只对确认书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不能就此确立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成立。此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诚信服务告知书》第七条也约定申请人在促成交易合同签订后才有权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成立,故其主张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并无合同依据。因此,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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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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