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0号】》【以下称《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183号】》【以下称《通知》】。
看法一:优化了条文的行文顺序并简化了内容,删除了已不再适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条文。
看法二: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主要审理包括:
1.《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2.《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第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看法三:《通知》第一条明晰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看法四:
《通知》第二条明确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通知》第三条明确对于属于修改后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有关行为保全裁定的,应当在尾部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浅见:对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看法
作者:朱云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