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营风险提示——不能说的“商业秘密”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由于斯诺登的爆料,美国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由于斯诺登的爆料,美国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虽然不是每个公司的商业秘密都能“荣获”美国国安局的“秘密关注”,但鉴于其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任何企业都不应忽视对自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一个案例。
李某于2012年5月17日入职A公司,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经营副总。同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2年内应保守A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采购渠道等。如李某违约,应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总收入作为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A公司每月支付保密工资2000元。2013年1月23日李某离职,并加入与A公司主营业务相近的B公司。后,A公司以李某入职B公司后,通过向A公司的客户发送电子邮件推销的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由于A公司未能提供其认为被侵害的客户名册、无法证明李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用其掌握的A公司客户名册,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及面较广,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大家易于忽视的经营信息,范围面的广泛加大了保护的难度。同时我们也能想见,即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由于举证上的困难,企业在事后的救济仍面临不少困难。未雨绸缪,将功课做足于事前是十分必要的。
一、确定涉密人员范围及属于商业秘密的事项,及时签订保密协议。企业类型不同,商业秘密的范围也不同,在协议中将一些可预见的事项列明为商业秘密有利于减少纷争。同时,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与内容,确立涉密人员范围,有利于加强管理的针对性,降低管理成本。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要防止商业秘密保护的“僵化”,注意避免在商业谈判、业务合作、诉讼中泄漏商业秘密,防范恶意谈判,假借合作之名套取商业秘密。注重日常文件的收发、整理、归档、销毁程序。对于新的商业秘密事项及可能涉及的人员,及时辨明,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确认固定。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这些日常的有效管理行为,有助于减少泄密可能,并作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三、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竞业限制是指相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里的“相关劳动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离职后,虽然按照后合同义务原理,其仍应遵守相关保密义务,但通过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其从业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减小其泄密的可能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敬业限制补偿金,且约定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口可乐公司握有的独门配方是其能引领全球饮品业多年的重要因素,企业运营过程中一定要守好自己“不能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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