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都可以主张,法院会全部支持吗?债务人破产以后,担保人已向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近日,如皋法院搬经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份,苏州A公司与B银行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并委托C担保公司出具《委托担保函》并提供保证担保。后C担保公司向B银行出具了业务项目担保函,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苏州A公司尚未向B银行偿还的债务本金金额,同日,苏州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夫妇向C担保公司出具了业务项目反担保函,愿意为C担保公司承担业务项目担保函项下之保证责任对苏州A公司产生的追偿债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2022年5月20日,B银行向苏州A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借款利率为4.35%,还款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2023年5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苏州A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贷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归还,B银行向原告发出代偿通知书,C担保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B银行支付了代偿款并取得了代偿证明。后C担保公司向苏州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4年9月23日苏州A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审查意见通知书》,确认C担保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000000元,违约金债权900000元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原告陈述该笔申报债权尚未获得清偿。
原告C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夫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李某夫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00元(代偿金额3000000元的30%);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代偿时苏州A公司已经破产,李某夫妇就苏州A公司对原告的还款义务提供反担保,承担的反担保范围不应超过原告对苏州A公司产生的追偿债权,故关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委托担保函》第八条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若苏州A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担保费的,应按本合同担保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苏州A公司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约定,应按担保资金的万分之五/天或担保资金的30%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二者以价高者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只能就两种违约金计算方式择高者主张,故本院支持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00万元及违约金90万元( 300万元*30%=90万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债务人公司破产后担保人虽已申报债权,不影响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追偿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担保人后续在债务人公司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部分债权,可以在要求反担保人实际履行时予以扣减。
涉及破产程序,代偿人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担保合同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都可以主张,法院会全部支持吗?债务人破产以后,担保人已向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近日,如皋法院搬经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