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标志着自2020年第二次修正后,我国民事案件案由体系迎来了又一次系统性的革新与完善。本次修改并非简单的数量增减,而是深刻回应了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建设深化以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变化的系统性工程。透过对修改决定及新规文本的全面梳理,对比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核心亮点与深层意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01 体系结构的重大突破
独立增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一级案由,确立数字权益的独立司法保护地位。本次修改最引人注目的结构变化,莫过于在原有十一部分第一级案由的基础上,新增“第六部分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将原第六部分调整为“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这一调整绝非简单的顺序变动或领域扩容,而是具有划时代的法律意义。它将“数据纠纷”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分别作为第二级案由(十七、十八)提升至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传统核心民事权利领域并列的独立板块,彻底改变了以往相关纠纷只能依附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项下进行模糊处理的局面。新增的“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等具体案由,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诉讼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正式从案由层面承认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权益确认、流转和救济奠定了坚实的程序法基础,是司法主动适应数字中国战略、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举措。
02 知识产权与竞争领域案由的精细化与现代化重构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部分的修改呈现出高度的精细化和专业化趋势,折射出我国创新领域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其一,专利纠纷案由实现了从粗放到精细的科学分层。将原有的“专利合同纠纷”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第三级案由,依据专利类型拆分为“发明专利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及其对应的权属侵权纠纷,并进一步细化了各类专利的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代理合同乃至开放许可等第四级案由。这种分类不仅符合专利法对不同类型专利的差异性保护逻辑,更能精准对应审判实践中的不同法律争议焦点。其二,新增了一系列前沿科技与产业实践催生的专门案由,如“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下设侵害和许可纠纷)、“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这些案由直接对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前沿和国内产业政策需求,为解决相关领域特有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争议提供了明确的立案入口。其三,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新增了“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和“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精准打击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呼应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体现了司法对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强力干预。其四,删除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表述,将其精神吸收整合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更科学的分类(如“低于成本销售纠纷”“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使得垄断纠纷的案由设置更贴近反垄断法的立法表述与经济学分析框架。
03 社会结构与就业形态变革
将“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提升为第二级案由,并与传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并列构成第七大部分,是本次修改回应社会关切的突出体现。围绕这一新板块,系统增设了“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含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含工伤保险待遇)、“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等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这一系列案由的创设,直面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中法律关系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的核心痛点,为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精准的路径指引。同时,在传统劳动争议项下,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和“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进一步弥补了特定群体和复杂用工模式下权益保护的案由空白,与“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等第四级案由相呼应,共同构建了覆盖全年龄段、全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案由体系。
04 全面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法律更新
本次修改紧密跟踪国家立法进程和战略部署,将近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多部法律精神迅速转化为可司法适用的案由。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方面,新增第二级案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并下设成员资格确认、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系列案由,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提供了配套诉讼工具。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不仅新增“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更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增加了“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责任纠纷”“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并专门增设第二级案由“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凸显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格司法保护。在公司法领域,对应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等案由,完善了公司治理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在海事海商领域,结合海商法修订及海洋强国战略,大量新增和细化案由,如“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海运物流服务合同纠纷”“船舶物权纠纷”等,显著提升了海事审判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此外,公益诉讼范围大幅扩展,新增“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安全生产”“军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民事公益诉讼案由,体现了司法在更广泛领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为。
05 优化程序性案由与涉外案由体系
程序性案由的修改致力于实现体系更清晰、逻辑更严谨。将“仲裁程序案件”变更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并将相关保全申请案由归入其下,理顺了仲裁司法监督的程序逻辑。在涉外及区际司法协助方面,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案由进行了高度整合与优化,将涉及港澳台的六个案由合并为“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一个第三级案由,并下设六个第四级案由;将涉及外国的两个案由合并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一个第三级案由并下设两个第四级案由。这种“总-分”结构的设计,使案由体系更加简洁、规整,便于理解和适用,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领域法律实践的成熟与自信。特别是进一步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对应的案由,为落实相关开放政策、促进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支持。
纵观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其核心亮点在于“应变”与“引领”。它积极应变于数字经济深化、产业升级、社会结构变化、法律体系更新所带来的新型法律关系;它着力引领司法实践更加精准地识别纠纷性质,更有效地保护新型合法权益,更有力地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从929个到1055个案由的增长,不仅是数量的增加,更是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精细度、覆盖面和前瞻性的质的飞跃。这份全新的民事司法“导航图”,以更为科学、开放、动态的体系,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进行审判管理乃至法学研究提供了更清晰的坐标,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走向成熟、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法律实践者,深刻理解并熟练掌握这套新案由体系,对于精准把握诉讼方向、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修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亮点解读
作者: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标志着自2020年第二次修正后,我国民事案件案由体系迎来了又一次系统性的革新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