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之前本系列两篇文章中,笔者分别介绍新加坡作为资产管理中心以及国际业务中心的优势,本篇将聚焦新加坡如何在中美博弈下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发挥其区域贸易中心的优势。
基于此,本篇文章将在中美博弈背景下探讨新加坡作为区域贸易中心拥有的贸易红利,并讨论中国企业如何利用“新加坡+RCEP”模式,从而助力中国企业享受该区域贸易中心的红利。
一、中美博弈下的新加坡特殊优势
东盟国家成为中国企业在中美博弈重构及调整供应链的首选地区,处于东盟核心位置的新加坡,作为区域贸易中心,具有诸多优势:
(一)高效的贸易枢纽
高效的通关手续及稳健的物流网络共同提升了新加坡在区域供应链中的枢纽价值,大大提高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贸易便利。例如,新加坡开发全球首个电子“单一窗口”(National Single Window)系统[1],选择在新加坡经营的中国企业可以快速完成出口入境手续。另外,新加坡依托全球顶级港口和物流设施,能够为其企业提供快速转运、仓储和通关服务。例如“许可仓库计划”允许进口商在新加坡设立保税仓库,并在货物重出口时延迟支付关税,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二)应对世界贸易格局变化的转口枢纽
首先,新加坡作为至今唯一仍与美国签署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根据《美新自由贸易协定》(US-SFTA),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可享受零关税或低关税优惠。与此同时,新加坡贸工部在2025年8月1日发布的声明中指出,对于未能享受自贸协定优惠的产品,其对美出口仍适用10%的基准关税。相比中国出口美国的许多产品目前仍面临的25%以上高额关税,中国企业通过在新加坡生产或贴标出口,能够适用更低的关税待遇,从而降低对美出口成本。其次,在新加坡进行贸易转口可降低当下态势中“中国关联”引发的次级制裁以及出口管制风险。另外,东南亚一体化进程增强市场连通性,新加坡作为东盟和RCEP成员,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网络强化了其转口贸易的便利性。
二、中美博弈下中企出海东盟区域的破局利刃——RCEP
(一)什么是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起陆续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6月2日对所有成员国全面正式生效,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2]。
(二)RCEP有什么内容?
从协定的框架上看,RCEP由20个章节、4部分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累积规则、服务贸易、投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贸易救济、政府采购等议题,摘要如下:

1. 关税减让规则:关税减让规则是RCEP的最大红利。根据关税减让规则,RCEP成员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的贸易自由化做出安排,缔约方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内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1)统一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降税安排。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采取此模式。(2)国别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降税安排。中国、韩国、日本、印尼、越南、菲律宾和泰国7个缔约方采取此模式。由于国别减让安排,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可能在上述7个缔约方适用不同税率,故需要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国后确定适用税率。[5]
2. 原产地规则:RCEP原产地规则由产品特定规则(原产货物的判定)、补充规则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中RCEP规定了三种原产货物的类型:(1)完全获得或生产,即货物完全在缔约方获得或生产(包括种植、采集、饲养、捕获、捕捞、采掘、制造等10种情形);(2)仅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产品,即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中投入的原材料均为原产材料;(3)特定原产地规则,即货物完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且必须符合如下特定标准(即RCEP第三章附件一的标准):a.区域价值成分:当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获得原产资格);b.税则归类改变: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不同税号时,即可视为该货物因经过生产制造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获得原产资格;c.特定加工工序:即当货物在某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获得原产资格。
除前述三项原产地标准,货物原产地资格的判定还包括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主要包括累积原则、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直接运输、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等。[6]
3. 累积规则:该规则实质上是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补充条款。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来自RCEP任一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原产,从而能够累加计算原产成分,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7]中国目前采取的是双边累积,即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缔约双方。例如根据区域累计规则,韩国座椅、日本原产的发动机、中国的车灯、澳大利亚原产的轮胎、东盟原产的车身均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依据累积规则相应计算方法[8]进行累积。
新加坡目前采取的是完全累计规则,累积适用于所有RCEP缔约国。即成员国之间的所有加工和原材料都可视为“本地价值”,用于计算原产资格。由于新加坡适用完全累计规则,故其累积范围较中国更广,累计效应更明显。即属于任一RCEP成员国的生产材料在新加坡进行生产时使用均可被视为新加坡原产货物,依据RCEP累积规则相应计算方法进行累积后,比在中国达到40%原产资格的门槛更低。这进一步降低了产品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门槛,促进了生产要素在RCEP区域内的自由流动,能够鼓励更多协定缔约方参与生产制造,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4. 微小含量规则:微小含量规则也是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补充条款,即如果货物含有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且该非原产材料价值占比或者重量占比不超过10%,则该货物仍可获得原产资格。要注意的是,微小含量规则仅适用于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判断货物原产地时适用。[9]
5.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规则: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局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当货物需要在中间缔约方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并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可凭借背靠背原产地证明享受相应关税优惠待遇。[10]
三、中国企业出海的优质路径——“新加坡+RCEP”模式
1. “新加坡+RCEP”模式 vs 香港+AHKFTA模式
与中国企业布局东盟地区“新加坡+RCEP”的模式类似的还有“香港+AHKFTA” 模式,(AHKFTA,即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该协定于2017年签署,2019年开始分阶段生效。协定涵盖东盟十国与中国香港,旨在促进双方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包括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投资保护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内容。),下面是关于二者的对比:

相较于《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AHKFTA),RCEP有如下特点,可以作为中国企业东南亚布局的更优选择:(1)涵盖亚太主要经济体,尤其首次将中日韩纳入同一自贸框架,关税减免范围更广且累积规则和背对背证明更是能够显著降低区域内产业链成本。(2)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尤其在金融、电信等领域提供更透明的市场准入。
四、中国企业如何利用“新加坡+RCEP”模式?
“RCEP+新加坡”作为中国企业中美博弈背景下进行东南亚布局的优质选择,笔者以为,中国企业可以在新加坡依托以下路径进行布局:
(1)中国企业注册成为新加坡制造商:[16]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新加坡设立贸易或制造实体公司,将产品贴上“新加坡制造”标签,以符合RCEP的原产地要求,从而享受目标市场的低税率或零关税待遇。[2]根据新加坡MTI(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即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官方发布的相应指引,新加坡制造商可选择采购来自于任意RCEP成员国原材料后在新加坡制造,在新加坡制造的产品在出口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同时,若中国企业作为相应进口商,可享受更顺畅的贸易监管和清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减少仓库滞留成本。
(2)中国企业注册成为新加坡直运批发商:[18]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新加坡作为“无货模式”贸易枢纽。根据新加坡MTI官方发布的相应指引,直运批发商可选择第三方RCEP成员国作为制造商且其原材料采购可来自任意RCEP国家,即使货物不经过新加坡,只要满足 RCEP 原产地规则,直运批发商仍可享受关税优惠。例如新加坡批发商委托马来西亚工厂生产电子产品,使用韩国芯片和泰国零件,这些材料的价值可累积,使产品符合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关税减免条件。
(3)中国企业作为在新加坡设有区域分销中心的批发商:[19]中国企业可以将新加坡作为区域分销中心,进口中国商品到新加坡进行转口加工或简单打包后再出口到东盟和亚太市场以便获得关税减免,大幅降低贸易成本。根据新加坡MTI官方发布的相应指引,在新加坡设有区域分销中心的批发商可将RCEP成员国第三方制造商的货物在新加坡分销中心整合后再出口,且货物原产地状态可保留(需满足RCEP操作流程),再出口时可享受关税优惠,即第三方制造商可灵活采购RCEP国家的原材料,累积原产成分以满足出口至最终市场的关税优惠条件,从新加坡分销中心出口至其他RCEP国家。例如新加坡分销中心将越南生产的服装与泰国的配饰组装后出口至新西兰,仍可享受 RCEP关税优惠。
结语
综上,在中美贸易博弈的背景下,基于新加坡作为区域贸易中心所享受诸多利好优势,“新加坡+RCEP”的路径成为中企进行东南亚以及全球化布局的最优选择之一。展望未来,随着全球经济格局持续演变,新加坡依托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广泛的自贸协定网络和稳定的政策架构,将继续保持吸引外资和贸易活动的竞争力,确保其在全球贸易和投资新格局中的长期优势。[20]
脚注:
[1]参见Baseline Study. Towards Seamless Trade Facilitation in ASEAN: Results form the ASTF.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一章.
[3] 详见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 UNDERSTANDING THE RCEP SERVICES, INVESTMENT AND E-COMMERCE CHAPTERS: BENEFITS FOR BUSINESSES.
[4] 详见新加坡政府官网. ANNEX III:SCHEDULE OF RESERVATIONS AND NON-CONFORMING MEASURES FOR SERVICES AND INVESTMENT.
[5]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
[6]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7]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四条、第五条.
[8]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五条.
[9]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
[10]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十九条.
[11] 详见香港工业贸易署.《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
[12] 详见香港工业贸易署.《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
[13]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4] 详见中国经济网.《香港与东盟全面合作将更加紧密》.
[15] 参见求是.《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16] 详见新加坡MTI.《UNDERSTANDINGRULESOFORIGINUNDERTRADEINGOODSANDTHERCEP》.
[17] 详见新加坡MTI. SINGAPORE RATIFIES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18] 详见新加坡MTI.《UNDERSTANDINGRULESOFORIGINUNDERTRADEINGOODSANDTHERCEP》.
[19] 详见新加坡MTI.《UNDERSTANDINGRULESOFORIGINUNDERTRADEINGOODSANDTHERCEP》.
[20] 详见泉州市商务局. RCEP成员国贸易投资环境信息(第1期).
实习生陈娜对本文亦有贡献。
在之前本系列两篇文章中,笔者分别介绍新加坡作为资产管理中心以及国际业务中心的优势,本篇将聚焦新加坡如何在中美博弈下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发挥其区域贸易中心的优势。
基于此,本篇文章将在中美博弈背景下探讨新加坡作为区域贸易中心拥有的贸易红利,并讨论中国企业如何利用“新加坡+RCEP”模式,从而助力中国企业享受该区域贸易中心的红利。
一、中美博弈下的新加坡特殊优势
东盟国家成为中国企业在中美博弈重构及调整供应链的首选地区,处于东盟核心位置的新加坡,作为区域贸易中心,具有诸多优势:
(一)高效的贸易枢纽
高效的通关手续及稳健的物流网络共同提升了新加坡在区域供应链中的枢纽价值,大大提高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贸易便利。例如,新加坡开发全球首个电子“单一窗口”(National Single Window)系统[1],选择在新加坡经营的中国企业可以快速完成出口入境手续。另外,新加坡依托全球顶级港口和物流设施,能够为其企业提供快速转运、仓储和通关服务。例如“许可仓库计划”允许进口商在新加坡设立保税仓库,并在货物重出口时延迟支付关税,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二)应对世界贸易格局变化的转口枢纽
首先,新加坡作为至今唯一仍与美国签署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根据《美新自由贸易协定》(US-SFTA),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可享受零关税或低关税优惠。与此同时,新加坡贸工部在2025年8月1日发布的声明中指出,对于未能享受自贸协定优惠的产品,其对美出口仍适用10%的基准关税。相比中国出口美国的许多产品目前仍面临的25%以上高额关税,中国企业通过在新加坡生产或贴标出口,能够适用更低的关税待遇,从而降低对美出口成本。其次,在新加坡进行贸易转口可降低当下态势中“中国关联”引发的次级制裁以及出口管制风险。另外,东南亚一体化进程增强市场连通性,新加坡作为东盟和RCEP成员,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网络强化了其转口贸易的便利性。
二、中美博弈下中企出海东盟区域的破局利刃——RCEP
(一)什么是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起陆续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6月2日对所有成员国全面正式生效,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2]。
(二)RCEP有什么内容?
从协定的框架上看,RCEP由20个章节、4部分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累积规则、服务贸易、投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贸易救济、政府采购等议题,摘要如下:

1. 关税减让规则:关税减让规则是RCEP的最大红利。根据关税减让规则,RCEP成员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的贸易自由化做出安排,缔约方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内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1)统一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降税安排。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采取此模式。(2)国别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降税安排。中国、韩国、日本、印尼、越南、菲律宾和泰国7个缔约方采取此模式。由于国别减让安排,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可能在上述7个缔约方适用不同税率,故需要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国后确定适用税率。[5]
2. 原产地规则:RCEP原产地规则由产品特定规则(原产货物的判定)、补充规则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中RCEP规定了三种原产货物的类型:(1)完全获得或生产,即货物完全在缔约方获得或生产(包括种植、采集、饲养、捕获、捕捞、采掘、制造等10种情形);(2)仅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产品,即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中投入的原材料均为原产材料;(3)特定原产地规则,即货物完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且必须符合如下特定标准(即RCEP第三章附件一的标准):a.区域价值成分:当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获得原产资格);b.税则归类改变: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不同税号时,即可视为该货物因经过生产制造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获得原产资格;c.特定加工工序:即当货物在某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获得原产资格。
除前述三项原产地标准,货物原产地资格的判定还包括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主要包括累积原则、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直接运输、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等。[6]
3. 累积规则:该规则实质上是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补充条款。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来自RCEP任一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原产,从而能够累加计算原产成分,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7]中国目前采取的是双边累积,即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缔约双方。例如根据区域累计规则,韩国座椅、日本原产的发动机、中国的车灯、澳大利亚原产的轮胎、东盟原产的车身均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依据累积规则相应计算方法[8]进行累积。
新加坡目前采取的是完全累计规则,累积适用于所有RCEP缔约国。即成员国之间的所有加工和原材料都可视为“本地价值”,用于计算原产资格。由于新加坡适用完全累计规则,故其累积范围较中国更广,累计效应更明显。即属于任一RCEP成员国的生产材料在新加坡进行生产时使用均可被视为新加坡原产货物,依据RCEP累积规则相应计算方法进行累积后,比在中国达到40%原产资格的门槛更低。这进一步降低了产品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门槛,促进了生产要素在RCEP区域内的自由流动,能够鼓励更多协定缔约方参与生产制造,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4. 微小含量规则:微小含量规则也是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补充条款,即如果货物含有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且该非原产材料价值占比或者重量占比不超过10%,则该货物仍可获得原产资格。要注意的是,微小含量规则仅适用于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判断货物原产地时适用。[9]
5.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规则: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局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当货物需要在中间缔约方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并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可凭借背靠背原产地证明享受相应关税优惠待遇。[10]
三、中国企业出海的优质路径——“新加坡+RCEP”模式
1. “新加坡+RCEP”模式 vs 香港+AHKFTA模式
与中国企业布局东盟地区“新加坡+RCEP”的模式类似的还有“香港+AHKFTA” 模式,(AHKFTA,即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该协定于2017年签署,2019年开始分阶段生效。协定涵盖东盟十国与中国香港,旨在促进双方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包括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投资保护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内容。),下面是关于二者的对比:

相较于《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AHKFTA),RCEP有如下特点,可以作为中国企业东南亚布局的更优选择:(1)涵盖亚太主要经济体,尤其首次将中日韩纳入同一自贸框架,关税减免范围更广且累积规则和背对背证明更是能够显著降低区域内产业链成本。(2)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尤其在金融、电信等领域提供更透明的市场准入。
四、中国企业如何利用“新加坡+RCEP”模式?
“RCEP+新加坡”作为中国企业中美博弈背景下进行东南亚布局的优质选择,笔者以为,中国企业可以在新加坡依托以下路径进行布局:
(1)中国企业注册成为新加坡制造商:[16]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新加坡设立贸易或制造实体公司,将产品贴上“新加坡制造”标签,以符合RCEP的原产地要求,从而享受目标市场的低税率或零关税待遇。[2]根据新加坡MTI(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即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官方发布的相应指引,新加坡制造商可选择采购来自于任意RCEP成员国原材料后在新加坡制造,在新加坡制造的产品在出口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同时,若中国企业作为相应进口商,可享受更顺畅的贸易监管和清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减少仓库滞留成本。
(2)中国企业注册成为新加坡直运批发商:[18]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新加坡作为“无货模式”贸易枢纽。根据新加坡MTI官方发布的相应指引,直运批发商可选择第三方RCEP成员国作为制造商且其原材料采购可来自任意RCEP国家,即使货物不经过新加坡,只要满足 RCEP 原产地规则,直运批发商仍可享受关税优惠。例如新加坡批发商委托马来西亚工厂生产电子产品,使用韩国芯片和泰国零件,这些材料的价值可累积,使产品符合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关税减免条件。
(3)中国企业作为在新加坡设有区域分销中心的批发商:[19]中国企业可以将新加坡作为区域分销中心,进口中国商品到新加坡进行转口加工或简单打包后再出口到东盟和亚太市场以便获得关税减免,大幅降低贸易成本。根据新加坡MTI官方发布的相应指引,在新加坡设有区域分销中心的批发商可将RCEP成员国第三方制造商的货物在新加坡分销中心整合后再出口,且货物原产地状态可保留(需满足RCEP操作流程),再出口时可享受关税优惠,即第三方制造商可灵活采购RCEP国家的原材料,累积原产成分以满足出口至最终市场的关税优惠条件,从新加坡分销中心出口至其他RCEP国家。例如新加坡分销中心将越南生产的服装与泰国的配饰组装后出口至新西兰,仍可享受 RCEP关税优惠。
结语
综上,在中美贸易博弈的背景下,基于新加坡作为区域贸易中心所享受诸多利好优势,“新加坡+RCEP”的路径成为中企进行东南亚以及全球化布局的最优选择之一。展望未来,随着全球经济格局持续演变,新加坡依托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广泛的自贸协定网络和稳定的政策架构,将继续保持吸引外资和贸易活动的竞争力,确保其在全球贸易和投资新格局中的长期优势。[20]
脚注:
[1]参见Baseline Study. Towards Seamless Trade Facilitation in ASEAN: Results form the ASTF.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一章.
[3] 详见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 UNDERSTANDING THE RCEP SERVICES, INVESTMENT AND E-COMMERCE CHAPTERS: BENEFITS FOR BUSINESSES.
[4] 详见新加坡政府官网. ANNEX III:SCHEDULE OF RESERVATIONS AND NON-CONFORMING MEASURES FOR SERVICES AND INVESTMENT.
[5]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
[6]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7]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四条、第五条.
[8]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五条.
[9]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
[10]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第十九条.
[11] 详见香港工业贸易署.《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
[12] 详见香港工业贸易署.《中国香港与东盟自贸协定》.
[13]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4] 详见中国经济网.《香港与东盟全面合作将更加紧密》.
[15] 参见求是.《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16] 详见新加坡MTI.《UNDERSTANDINGRULESOFORIGINUNDERTRADEINGOODSANDTHERCEP》.
[17] 详见新加坡MTI. SINGAPORE RATIFIES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18] 详见新加坡MTI.《UNDERSTANDINGRULESOFORIGINUNDERTRADEINGOODSANDTHERCEP》.
[19] 详见新加坡MTI.《UNDERSTANDINGRULESOFORIGINUNDERTRADEINGOODSANDTHERCEP》.
[20] 详见泉州市商务局. RCEP成员国贸易投资环境信息(第1期).
实习生陈娜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