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普及,AI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生成的内容日益丰富,AI生成物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应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还是AI本身,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本文结合国内司法案例与法律理论,从争议焦点、司法判定标准、典型案例及现存问题等维度展开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一、AI生成物的独创性审查标准判定:“过程控制+结果独创”的双重审查机制
当前主流生成式AI系统(如DeepSeek、kimi、豆包等)已具备独立完成文字、图像、音乐等复杂内容创作的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对AI服务提供者设定义务,但未明确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需体现“独创性”的智力成果。AI生成物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关键在于人类在生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我国司法实践虽已初步形成“用户主导创作可获版权保护”的裁判逻辑,但立法空白、标准模糊。
AI生成物的独创性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个性化选择与过程控制:AI生成物是否体现了人类在生成过程中的个性化选择与创造性安排。这包括提示词的输入、参数的设置、结果筛选等。强调个性化选择与控制。
(二)与在先作品的差异性:AI生成物是否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可以是内容、形式或表达方式上的不同。
(三)创作过程的智力投入:AI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是否涉及人类的智力投入。这包括算法的设计、数据的训练、提示词的优化等。
二、权利归属的判定规则
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存在多重可能性:开发者、平台、用户或AI本身。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AI仅是工具,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权利应归属于投入智力劳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以“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通过个案裁判平衡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
(一)“人类参与度”的弹性式判定方式
根据用户对生成过程的控制程度(如提示词复杂度、参数调整、后期修改等)划分权利归属。例如:
1.使用者主义(主流观点):认可用户的权利基础,强调用户对生成过程的控制权;当用户通过复杂指令或多轮修改参与创作时,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作者。高参与度:用户主导创作方向并修改细节,成果归属于用户。
2.开发者主义:认可 AI 的主体资格。认为AI模型训练数据与算法构成核心价值;低参与度:仅输入基础指令,成果归属于AI开发者。
(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在AI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若AI软件平台协议明确约定生成内容属于开发者或使用者,则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应用。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当前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裁判逐步形成"以使用者为中心,兼顾技术贡献"的裁判倾向,但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一)以智力成果说为标准(人类智力投入的“量”与“质”)
用户提供完整的创作证据链,包括初始生成结果、多次调整记录及最终成果的比对,以证明其对生成物的实质性控制。提示词呈现复杂性和参数的调试差异,判定拥有智力投入进而构成作品。
(二)以创作主体论为标准
认为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统计报告不构成作品。用户通过AI模型没有经过输入个性化指令影响生成结果(如调整风格、构图等),则视为不存在创作空间。
(三)独创性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控制与选择"标准:当使用者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等环节存在实质性控制时,可能认定AI生成物具有独创性。
(四)否定 AI 的主体资格,以“工具论”为认定标准
法院普遍采纳“工具论”,即AI是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而非独立创作者,用户通过AI实现的创作效果与使用Photoshop等传统工具无异,本质仍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延伸。
四、典型案例浅析
(一)《伴心》AIGC绘画侵权案——(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基本事实:原告利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制作图片《伴心》,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并在国家版权局将该作品登记为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为在Midjourney上通过不断修改提示词生成图片,并通过Photoshop进行编辑。被告在小红书等媒体上发布与《伴心》高度相似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图片与其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此外,Midjourney软件服务条款显示,除例外情况外,根据适用法律,用户在最大范围内拥有其使用服务创建的所有资产。
法院认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判定原告对《伴心》平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时,综合考虑了作品的创作过程、表达形式以及独创性等多方面因素,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认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于AIGC作品,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明确了其著作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即便借助软件创作,只要在元素选择、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投入,可以认定为作品。
该案表明,即使依赖AI工具,只要存在人类干预,即可主张著作权。
(二)李某“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基本事实:2023年2月24日,该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某账号文章中使用原告图片作为配图并截去了案涉图片上的水印。原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AI生成,图片虽为AI软件生成,但创作者在设计和制作时花费了不少小心思。设计人物呈现方式、调整各种画面参数、设定提示词、选定图片……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涉案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有审美意义,可以认定为作品,且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首次明确,用户通过复杂提示词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被告因删除水印被判侵权。
此案强调“提示词差异体现独创性”,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直接参考。
(三)深圳市腾讯公司诉盈讯科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腾讯公司使用其开发的Dreamwriter软件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盈讯科技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该文章。腾讯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盈讯科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因此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其次,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最后,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未经授权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四)王某诉武汉某科技公司侵权案——(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
基本事实:2024年5月17日原告使用AI软件创作生成了一张图片并发布到网上。社交平台截图显示,该内容有3.5万个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5月26日,王某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24年6月20日,原告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一条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原告认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他所拥有的图片著作权,将其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AI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符合艺术领域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原告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从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综合分析可得出,目前,中国司法界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总体上持肯定态度,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主要关注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在论证独创性的过程中,认为使用者在利用AI生成内容时,其输入的指令必须能够体现使用者自身的选择和安排,并且对输出内容具有表达性的贡献,用户的指令越丰富、越详细,则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可能性越大。如果生成内容系完全由AI生成,没有使用者的创造性投入,则不太容易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五、实务应对策略
面对AI生成物引发著作权权属如何确定?可以从这里入手:
1.明确合同约定
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建议明确合同约定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这有助于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建议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如添加水印、数字签名等,以防止AI生成内容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篡改。
3.提高法律意识
建议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著作权法的了解和掌握。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AI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AI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既是技术挑战,也是制度创新的契机。
通过司法实践的积累与立法的完善,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的保护框架,但仍需在立法层面明确AI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
不过,已于2025年09月01生效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是我国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安全治理、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引导技术向善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迈出了构建安全可信生态的关键一步,将打造可信赖的AI技术。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技术保护措施,以更好地保护AI生成物的著作权和促进AI技术的健康发展。
AI生成物引发著作权权属的司法判定标准及案例解读
作者:张瑞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普及,AI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生成的内容日益丰富,AI生成物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应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还是AI本身,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