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虽有虚构事实但未造成相对方实际损失且合同有效履行的,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以下内容均由小律同学法律及政务AI生成,仅供参考。 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合同履行中虽有虚构事实但未造成相对方实际损失且合同有效履行的,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内容均由小律同学法律及政务AI生成,仅供参考。
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合同履行中虽有虚构事实但未造成相对方实际损失且合同有效履行的,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将结合检索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进行专业分析。
一、相关法律概念及基本原理
根据检索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
【引用】"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条款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两个基本要件。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即无实际履行意愿,而是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对方财物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分析
根据检索到的多个人民法院案例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察以下关键要素:



  1. 关于欺诈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
    《杨某强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有无欺诈行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同时,《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强调:
"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1. 关于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的审查
    《陆某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提出"三看"要素审查法: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裁判理由进一步说明: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思,其目的在于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积极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对合同条款细枝末节的部分履行一小部分而骗取更多的财物。"

  2. 关于合同履行结果与损失情况的考量
    《叶某林、谭某告、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指出:
    "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明确:
    "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针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您提出的问题中包含了三个关键要素:(1)合同履行中存在虚构事实;(2)未造成相对方实际损失;(3)合同已有效履行。根据检索到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对此情况的分析如下:

  3. 合同有效履行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矛盾性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对方财物。如果合同已经有效履行,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按约定全部完成,相对方未遭受任何财产损失,这与"骗取财物"的犯罪结果要件相矛盾。《李某胜合同诈骗案》裁判理由明确指出:
    "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目的,所以交易的主体是真实的。而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身份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而达到行骗目的。"
    若合同已有效履行,说明行为人实际上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行为目的并非"骗取财物",而是实现合同交易,这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不符。

  4. 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联性
    单纯的虚构事实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强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指出:
    "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进一步强调:
    "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在您描述的情形中,虽然存在虚构事实,但合同已有效履行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说明该虚构事实并未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结果,亦未导致相对方财产损失,因此不能仅凭虚构事实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 综合判断的必要性
    《叶某林、谭某告、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明确要求:
    "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您所述情形下,合同已有效履行且无实际损失,表明行为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并已实际履行合同,这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相悖。即使存在虚构事实,但该虚构事实并未影响合同的最终履行结果,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实务建议

  6.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虚构事实但合同已实际履行且未造成损失,通常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刑事立案。《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7. 证据收集重点
    如涉及纠纷,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履行证据(如交付凭证、验收记录等)
    • 合同履行结果的证明(如双方确认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书面文件)
    • 行为人履约过程中的真实行为表现(如是否积极沟通、处理问题等)
    • 财产去向证据(如资金是否用于实际经营活动)

  8. 风险防范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 履行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等
    • 如发现对方存在虚构事实情形,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结论
    根据检索到的法律依据和人民法院案例,合同履行中虽有虚构事实但未造成相对方实际损失且合同有效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因为:

  9. 合同有效履行表明行为人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与"骗取财物"的犯罪结果要件相矛盾;

  10. 未造成实际损失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未导致相对方财产损害,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11.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有效履行的事实本身即表明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不符。
    综上,此类情形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形。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参考资料:



  •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

  • 杨某强合同诈骗案

  • 陆某合同诈骗案

  • 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

  • 叶某林、谭某告、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

  • 刑法(2020-12-2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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