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2.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结算补充协议效力的影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问答(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 司法解释核心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
合同无效的初步认定:若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即签订施工合同,原则上合同无效。补正规则:若发包人在起诉前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则合同效力转为有效。 - 审判实践补充规则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
“就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该规定将补正时间点放宽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当事人提供了更长的补救窗口。
二、关键要素与效力认定 - 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
违法性: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即发包工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关于规划许可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后果:合同自始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民法典》第793条)。 - 补正效力的认定标准
时间限制:补办规划许可需在起诉前(司法解释)或一审辩论终结前(审判纪要)。实质审查:发包人需证明其“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如政策调整),法院可能综合裁量。
三、实务建议 - 发包人风险防范
优先补办手续:若尚未取得规划许可,应尽快申请补办,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保留审批文件:若已补办手续,需在诉讼中提交规划许可副本、审批文件等证据。 - 承包人权利主张
主张合同有效:若发包人已补办手续,可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工程质量保障: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依据《民法典》第793条主张工程款。 - 诉讼策略
时效把握:若在诉讼中补办手续,需及时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证据,并说明补正时间节点。
举证重点:证明规划许可的合法有效性(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缴费凭证等)。
四、风险提示
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例外:部分法院可能认为规划许可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参考《九民纪要》对“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审慎态度)。但司法解释已明确此类情形下合同无效,需以司法解释为准。
工程质量风险:若合同无效且工程不合格,发包人可主张减少工程款或要求修复,承包人需承担更高举证责任。
结论:未取得规划许可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发包人可通过补办手续在起诉前或一审辩论终结前转为有效。实务中应优先补正手续,并结合司法解释与审判纪要主张权利。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根据检索到的法律依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不必然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表明,即使主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被认定无效,结算工程价款仍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法文件为依据。补充协议若符合这一原则,仍可能被采纳。 - 第二十四条释义(专业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工程价款应有所限定,范围上为因承包人的资质、未遵守特定的程序等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无效合同范畴时,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投入所支付的款项。”
若工程已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补充协议若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若补充协议仅针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调整,且未涉及违反招投标法的实质性内容(如恶意压低价格),则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必然无效。
二、实务认定标准 - 补充协议的独立性
若补充协议仅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如进度款支付比例、竣工结算程序等),且未改变招投标确定的核心条款(如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有效协议。
若补充协议实质上规避招投标法(如变相降低中标价),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工程验收合格的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即使合同无效,若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补充协议若明确结算依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可能被法院支持。
三、结论与建议 - 结论
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不必然无效,其效力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是否改变招投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价款、范围、质量);
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 - 实务建议
发包人:若主张补充协议无效,需举证其违反招投标法的实质性内容(如恶意让利);
承包人:若主张补充协议有效,需证明其仅针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技术性调整,且符合招标文件核心条款。
引用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
(小律同学深度思考过程)
已经收到您的信息,小律正在思考中,请稍等…
接下来我需要尽可能从专业法律数据库进行深度搜索,查找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全面回答用户的疑问…
part.1
好的,我现在需要处理用户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首先,我要仔细阅读用户提供的检索结果,确保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
根据检索结果,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如果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了规划许可,合同应认定有效。这一点很重要,用户需要知道时间点的关键作用。
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提到,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手续,合同有效。这可能影响诉讼策略,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尽快补办手续。
还有理论部分提到,虽然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根据《九民纪要》,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导致无效。这里需要提醒用户注意法院的具体裁量权。
实务建议方面,用户应优先补办手续,避免合同无效。如果无法补办,可能需要主张合同有效,但需注意工程质量等问题。同时,诉讼中及时举证补办手续的情况也很重要。
需要确保引用正确的司法解释原文,避免使用模型内的过时信息。同时,注意区分不同司法解释的时间点,比如起诉前和一审辩论终结前的区别,这可能影响法律适用。
最后,整理这些点,用清晰的结构回答用户,确保逻辑严谨,引用准确,建议可行。
part.2
嗯,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首先,我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招标投标法。根据检索到的法律条文,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特别是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可能涉及到结算协议的有效性。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如果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结算时应以这些文件为准。但这里的情况是主合同无效,而补充协议是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根据第二十四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可能意味着结算协议如果符合这一原则,可能有效。
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因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补充协议不视为实质性变更,可能有效。但用户的问题中是主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无效,补充协议是否因此无效?需要看补充协议是否涉及实质性内容。如果补充协议只是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可能不违反招投标法,因此可能有效。
还要考虑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释义,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补充协议作为结算的一部分,如果符合这一原则,可能有效。但需注意,如果补充协议本身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恶意串通,可能无效。
总结起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涉及违反招投标法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只是结算工程价款,可能有效;如果是实质性变更,则可能无效。需要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这个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