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进口代理采购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边界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企业受托代理采购进口货物是一种常见且关键的业务模式。

引言
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企业受托代理采购进口货物是一种常见且关键的业务模式。由于进口业务中涉及供应商渠道、外商对接、国际结算等各专业环节和买方资信要求,部分货物可能还涉及进口许可资质等问题,导致许多实际买方并不具备直接进口的条件,往往需要依托于具有专业经验和丰富实务积累的大型或国有进口企业向境外供应商代为采买货物,依托代采服务商以实现货物从境外采购到境内交付的全流程落地。
该类代采业务的复杂性在于,受托方并非仅提供单一环节的辅助服务,而是深度介入采购决策相关的核心履约过程——从境外供应商资质审核、采购价格磋商,到合同条款拟定、跨境付汇安排,再到货物装运跟踪、交付,每个环节均直接关联委托人的购货目的的实现与利益安全,任何环节的操作失误或信息缺失都有可能增加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然而,部分企业在开展代采业务时,会将受托事项片面理解为“代为付款、交货”,而忽视了其在信息报告、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义务;而委托人又会过分扩大履职范围,将一切未尽事由均纳入受托义务范畴,从而导致进口代采业务的争议频发。
责任的承担以违反义务为前提,因此如何妥善界定进口代采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边界,对解决这类纠纷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司法判例及实务经验,从正反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对进口代理采购业务中受托人核心义务与责任边界进行讨论。
为免歧义,本文所讨论的代采受托人,特指受境内买方委托、代为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实际参与境内货物交付的主体,仅提供代为报关、运输、代开信用证、收付汇等单一或者组合环节的通道服务而不实质性提供境外代采服务的主体,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一 正向履职——受托人需依法依约履行受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全流程应尽到勤勉及忠实义务,具体包括依指示处理、及时报告、亲自且妥善处理、注意合同特别约定等内容,根据受托事项不同,受托人忠实勤勉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
结合进口代采的业务特征,受托人履职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指示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依委托人指令行事是受托人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履职要求,贯穿于进口代理的全流程之中。是否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将成为判断过错责任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涉及委托人最终责任承担的重大事项,比如对外付汇、货物接收与拒收、货物处置等环节,需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确定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否则极易造成委托人资金损失。
例如,(2020)京04民初585号案件中,在委托人未发出指示前受托人即向供应商擅自放款,最终因供应商无法交货而需对委托人赔偿该部分货款损失。
因此,对于受托人而言,取得委托人的指令是避免日后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防火墙。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和我们的实务经验,受托人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层面:
1) 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将对外付汇(包括汇率的确定)、货物接收与检验、处置等关键事项的权限予以明确,避免对委托权限产生争议;
2) 代采过程中若遇外商违约、遭遇极端天气、货物滞港等无法被事先约定所覆盖的突发情况时,需及时要求委托人做出明确指示,避免擅自处分涉及委托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否则极易引发委托人利益受损时的追责问题;
3) 根据前述法条规定,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或委托人怠于做出指示的,受托人应根据勤勉原则,谨慎、妥善处理代理事项,并于事后第一时间以邮件、书面函件等形式履行报告义务,同时需注意沟通留痕工作,确保非因自身原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指令。
2.报告义务
代采受托人是为最终完成货物进口之目的,需涉及与境内及境外诸多主体进行相应事项的对接沟通,受托人实际上是该等三方主体之间的衔接人,包括境外供应商、船公司、检测机构、船务代理、货物代理等,全部交由代理人办理。因此,受托人实质掌握相关信息主体的第一手信息,更需要作为“桥梁”以实现委托人无差别化的信息互通,如果受托人怠于履行这一义务,则极易造成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而受限于进口代理业务本身涉及较多的境外环节,委托人天然存在一定的信息壁垒,因此相较于国内代采业务,受托人需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仅笼统规定,受托人需在委托事项处理过程中和委托事项终止后履行报告义务,但结合代理业务的实务操作,代理企业仍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1) 采购合同的确认,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采购需求,与境外供应商达成符合委托人需求的进口合同,进口合同达成后,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人;
2) 涉及代理进口过程中的第三方费用,包括运输、保险、商检、代理、港口、作业等,除非有委托方的预先限额授权,否则对于需要委托方最终承担的费用,至少应当预先报告委托方,并尽量取得委托方的确认;
3) 务必特别关注检验与验收环节,应当及时跟进装货港、卸货港两地的检验环节,特别对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检验环节,如发生异常情况(例如两地检验结果差异显著等),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作出后续指令;
4) 装运过程中,需及时跟进外商装货情况,报告装港地点、宣船信息、出港时间等并及时通知委托人,防止委托人以未获信息为由拒收货物;
5) 运输过程中,及时关注运输动向,如偏离原有运输计划应及时告知变更情况,如预计到港时间是否逾期、是否遭遇恶劣天气等;
6) 货物到港后,报告货物到港情况、报关进度、仓储安排等,通知委托人及时收货。
3.代为采购的货物需依约交付给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代采受托人作为代采货物进口、仓储、流转的核心主体,依法依约负有交付代采货物的义务,这要求受托人不仅需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提货,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将代采货物完整转交,更是要求受托人对货物尽到一定的管控义务。特别是当委托人需分批次付款提货的情形下,提货周期的拉长势必会给受托人提出更高的控货要求,受托人需注意持续履行对货物的管控及风险防范,例如向仓储单位定期盘点货物库存,如发现货物异常需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避免因货物毁损、灭失而需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转委托第三方需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追认
一方面,委托人决定通过代理方式进口货物,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专业技能或特定资质的信赖,受托人只有亲自从事代理进口事项,才符合委托人的内心真实意思。
另一方面,进口代理涉及的清关、检验、运输仓储等服务,通常需由受托人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代为行使,这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委托的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除特殊情况外,代理人需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需注意与委托人就转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明确约定,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所垫付的港口费、堆存费等各项费用明细,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受托人需自行承担该部分成本。
5.禁止双方代理(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在进口代理业务项下,受托人的核心职责即为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己任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货物,需站在委托人的角度综合选择进口货品、调查供应商资质并磋商进口货价。但在双方代理(即受托人就同一批货物同时担任买卖双方的代理人)的情形下,国内采购方和境外供应商的利益必定是相互冲突的,尤其是涉及货物定价方面,受托人难以兼顾而无法专注于为某一方谋取利益。因此,除非委托人明确同意或事后追认以外,受托人不得从事双边代理行为。
二 反向约束——避免委托人过分扩大受托人的义务边界
如上所述,从事进口代理采购业务的企业在履职过程中,应充分尽到勤勉谨慎的受托人义务,防止因自身过错导致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实务中,委托人又往往会采用“一揽子”的起诉方式,将大量未尽之事均纳入受托事项的范畴主张受托人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受托人的违约责任边界无限上延。
结合笔者团队过往的实务经验和司法判例,判断受托人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时,仍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受托人与委托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托人过错程度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判断。譬如,若委托人主张的受托事项明显超出合同约定且无法律强制要求,不宜直接推定受托人负有作为义务;若在受托人充分询问或告知的情况下,委托人仍未就某一涉及自身利益事项作出指令,或未作出具体、可执行的指令,则实质上属于委托人自身亦有过错之情形,相应的受托人可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2023)浙0212民初14073号案件,委托人虽要求受托人与外商沟通取消订单,但在外商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委托人未能就是否单方解约作出进一步指示,法院最终认定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这一观点也是适当性原则在进口代理纠纷中的具体体现,避免委托人过度转嫁商业风险,从而保障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平衡。
三 结语
各项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勾勒出代理人义务的内涵与限度,一方面,受托人应注意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处置各项代理事务时均需围绕委托人的利益、依据委托人指令行事,避免消极履职、触发违约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亦需防止被委托人无限扩大履约范围,造成责任失衡。
同时,对于从事代理采购业务的企业而言,严谨的履约管理与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同样重要,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强化过程管控,在合同订立、指令传递、费用报告、货物交付等各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与书面确认机制;
二是重视风险隔离,对于委托人不明或怠于指示的情形,应及时沟通并留存证据,必要时依诚信与勤勉原则审慎决策;
三是树立边界意识,在忠实履行约定职责的同时,也应敢于依据法律与合同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予以理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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