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敲响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第一槌”,对于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秩序、彰显国际化视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PART 1
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南京某贸易公司与某国际企业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南京某贸易公司向某国际企业公司购买桦木板材,货款总额人民币1850万元(根据实际发货量为准)。交货条款:EXW。后南京某贸易公司认为某国际企业公司未按时交货,且已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南京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PART 2
争议焦点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某国际企业公司登记地所在国均已核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本案不存在CISG规定的不适用情形,双方亦未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本案应适用CISG作为处理原告与被告争议的准据法。
CISG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第四十九条第一条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合同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全部履行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南京某贸易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向某国际企业公司转账汇款人民币380万元,某国际企业公司仅交付了金额为35万余元的木材,且没有证据证明系南京某贸易公司拒绝提货导致某国际企业公司未完成货物交付;且就交付的木材,南京某贸易公司收到后即拍摄照片并提出质量异议(黑芯、结疤多、货不对版),某国际企业公司负责人在沟通中亦予承认。因此,涉案合同应宣告无效。
综上,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南京某贸易公司与某国际企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无效;某国际企业公司向南京某贸易公司归还货款380万元及利息,赔偿南京某贸易公司损失80万元;某国际企业公司取回已交付的木材,南京某贸易公司予以配合。某国际企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PART 3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当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是我国法院适用率最高的国际条约之一,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该公约,既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也展现我国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本案系江北新区法院首次适用 CISG 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案件事实,精准理解和适用CISG,明确跨境贸易中质量瑕疵、迟延履行等常见争议的裁判标准,严格依照公约规则认定根本违约、合同解除及损害赔偿标准,依法支持原告合理诉求,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可预期的司法规则,彰显了我国法院在涉外审判中的国际视野与专业能力。
CISG介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已在90多个国家生效实施,堪称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于1986年加入,1988年公约对我国生效。
END
素材:张巧玲
江北新区法院首次适用CISG审结一起涉外商事案件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近日,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敲响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第一槌”,对于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秩序、彰显国际化视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