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5年12月26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2026年1月4日结束)。
2026年1月6日,国家数据局通告: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47条意见。
这份文件的真正信号不是“再建多少平台”,而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从“搭框架、建场所”进入“强功能、活生态、可交付、可监管”的攻坚阶段。
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数据要素市场制度研究与合规实务。本文尝试以“机构怎么定位、能力怎么补齐、底线怎么守住、机会怎么抓牢”为主线,面向三类核心主体——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给出一份可直接落地的解读与行动建议,供业内参考。
01 先看“总纲”:这份文件在解决什么问题?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把“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界定为:链接数据供需、促进流通交易、推进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并明确包括三类: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
同时,它直面当前痛点:机构虽“竞相发展”,但仍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服务能力短板、监督管理亟待完善等问题。
一句话总结:
国家要把数据流通的“摩擦成本”系统性降下来——让机构各就其位、各尽其能、协同发展,并在合规与安全底线下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02 时间表与目标:2029年前要交出什么“硬成果”?
文件提出明确节点:到2029年底,要实现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交易形态更为多元、产品服务更丰富、供数用数意愿增强、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对行业而言,这意味着评价一家公司/一个平台将不再只看“挂牌数量、签约数量”,而更看重:
是否形成可复制的规则与标准
是否具备可交付、可结算、可审计的交易与运营能力
是否能在合规前提下持续“活生态”
03 最关键的制度设计:三类机构“重新分工”,各自要补齐什么能力?
(一)数据交易所(中心):从“撮合场”升级为“全链条综合服务体系”
文件要求交易所(中心)探索完善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功能,同时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能力,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并明确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
对交易所(中心)的三条“硬任务”
规则标准化:让交易“可理解、可复核、可对标”;
合规与风控前置:把“能不能交易”变成可审查的流程;
交付与结算能力:把“撮合成功”升级为“履约成功”。
(二)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走向“专业化+价值共创+一站式”
文件强调平台企业应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支持产业互联网创新数据汇聚加工、流通交易新模式;支持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探索多主体价值共创机制;鼓励云服务平台探索“一站式”流通利用新模式。
对平台企业的关键启示
政策在为“产业协同型流通”正名:大量高价值流通并不一定发生在挂牌交易,而更可能发生在产业协同、项目交付、持续运营分成中。
“一站式”背后是四件事:汇聚、治理、合规、交付——缺一不可。
(三)数据商:成为“产品化/服务化供给侧”的排头兵
文件支持数据商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开发产品,提供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灵活服务,探索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DaaS)等新模式;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能力。
对数据商的核心要求已从“拿到数据”变成“交付能力”
未来真正的门槛是:
你能否把数据做成可购买、可交付、可复用、可审计的产品/服务;
你能否用合同、证据链、治理记录证明“合规来源+合规加工+合规使用”。
04 交易形态的重大扩容:文件明确鼓励哪些新路径?
(1)从“卖数据”走向“多元交换+价值协作”
文件鼓励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价值实现新路径,并支持依托第三方开展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以降低成本。
这对行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数据要素价值化将更多体现为“嵌入业务协作的持续性机制”,而非一次性买卖。
(2)从“资源型产品”走向“分析决策型产品”,甚至“智能体服务”
文件支持创新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产品,并提出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同时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3)面向AI:高质量数据集、模型训练等将成为“新主航道”
文件明确提出拓展适应AI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05 规则、标准与价格机制:市场“可预期”的基础设施正在成型
文件提出:推广应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完善合同备案规程和标准;参与数据产品描述、质量评价等标准研制;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披露交易价格信息,为市场提供价格参考。
对市场主体而言,这是最值得重视的一组信号:
未来竞争不只在“数据规模”,更在“可标准化、可确权(或可证明权利链)、可验收、可争议处理”的制度化能力。
06 强监管信号非常清晰:严控交易所数量、严打黑产,同时引入“尽职免责+容错试错”
文件明确:
对数据交易所(中心)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整合优化;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虚构交易、市场操纵、数据黑产;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创新容错试错机制(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这意味着:
合规不是“成本项”,而是机构的“生存项”;
创新不是“无边界”,而是“有流程、有记录、有证据链的可控创新”。
07 给三类主体的“立即可用”行动清单(建议收藏)
一、 数据交易所(中心)三步走
补齐“全链条服务”能力图谱:从规则、合规到交付结算、争议处置;
建立合同备案与产品描述/质量评价的内部标准体系;
建设信息披露与交易监测指标体系,为监管与市场提供可核验口径。
二、 平台企业四个必选项
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做“价值共创机制”(数据贡献、收益分配、责任分担);
把“汇聚—治理—流通—交付”做成一站式可交付服务;
用合同与制度把“交换型流通”(换模型/换场景等)做成可审计流程;
提前布局跨境合规咨询、托管等能力(具备条件者)。
三、 数据商五件事决定天花板
建立数据来源与授权链条的可证明机制;
建立加工治理的可追溯记录(标准、规则、日志、审计留痕);
把产品做成“资源型+分析决策型+服务型(DaaS/智能体)”组合;
形成可验收交付与责任边界(质量、用途、更新、违约);
评估参与公共数据产品化的路径与边界(符合条件者)。
08 凌科安时的立场:以制度化合规托底,以可交付能力促流通
数据要素市场的繁荣,既需要“敢于创新”,也必须“守住底线”。《征求意见稿》把第三方专业服务明确列为重要支撑,包括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
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愿以长期的制度研究与一线交付经验,与行业共同推动两件事:
把合规做成可复用的制度与工具(让创新“走得通、走得稳”);
把交易做成可交付的工程能力(让价值“算得清、拿得到、分得明”)。
我们更看重:与数据交易所/平台企业/数据商建立长期信任——以清晰规则、边界与证据链,减少误解与摩擦,让合作更高效。
结语:从“建平台”到“强功能”,真正的竞争刚刚开始
从文件可以清晰读到下一阶段的关键词:
标准化、产品化、服务化、可交付、可审计、严底线、活生态。
对于数据交易所(中心)、平台企业、数据商而言,这既是一次“能力大考”,也是一次“生态重排”的窗口期。谁能率先把制度与工程能力做扎实,谁就更可能成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关键节点。
给数据交易所/平台企业/数据商的一份行动指南
作者:郝凌云来源: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

导语 2025年12月26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2026年1月4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