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光明法院:如何证明“股民”有“股权”?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房屋买卖纠纷,代理原告: 被告是股份公司股民,股份公司为同案第三人,案涉房屋即为被告在第三人处待分配房屋(非市场商品房)。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第三人处的股权及分红收益。

房屋买卖纠纷,代理原告:
被告是股份公司股民,股份公司为同案第三人,案涉房屋即为被告在第三人处待分配房屋(非市场商品房)。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第三人处的股权及分红收益。
法官:提供被申请人(被告)享有股份权益佐证。

张茂荣律师:让原告如何证明 “股民” 有 “股权”?
1、被告是第三人股民,“股民” 享有 “股权”(股份权益)是自然常识,还需要另行证明?让原告如何证明?
2、案涉房屋就是第三人基于被告的股民身份,拟分配给被告的,如果被告不享有股份权益,又怎能从第三人处分配到?
3、股东名册由第三人保管,如上述两点仍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第三人处享有股份权益,法院完全可以向第三人调查核实,何苦为难原告?
4、感叹:
原告(往往是守约方、债权人、受害人)打官司越来越难,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越来越高,感觉整个法律体系越来越有利于违约方、债务人、侵权人!
法具有指引作用,如此下去,好人越来越难做,适宜坏人滋生的土壤越来越肥沃,国人道德滑坡将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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