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倒闭!它是为困境企业“疗伤”的“良方”!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社会公众、企业家对破产程序存在误解,甚至会谈“破”色变。其实,破产程序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能为诚信经营的企业家提供止损重来的法律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社会公众、企业家对破产程序存在误解,甚至会谈“破”色变。其实,破产程序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能为诚信经营的企业家提供止损重来的法律路径。今天,让我们通过10个问题和4个案例更好地“懂破产”“用破产”。
Q1、“破产”等于“倒闭”吗?
提到破产,很多人会联想到倒闭,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企业会因倒闭而破产,但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倒闭,进入破产程序,反而会成为困境企业甚至已倒闭企业重获新生的起点。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清算程序中,企业的结局是注销、终止;但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的结局是存续。
重整旨在通过债务调整、股权变动、业务重组等实现企业重生,和解则是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协议,从而缓解债务压力,避免企业解体。
Q2、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会得到哪些破产保护?
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会发生“自动中止”的法律效果,让企业摆脱被个别债权人无序、过度索债的困扰,具体体现为:
1、中止执行。针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中止,解除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2、中止诉讼和仲裁。正在进行的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止,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统一应诉,且债权人不能直接对破产企业提起新的诉讼,须首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停止计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附利息的债权不得再计算利息。
4、停止个别清偿。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所有债务需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公平受偿。
Q3、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
若继续经营有利于维持企业营运价值、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
继续经营原则上由管理人管理,但在重整期间,若债务人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且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Q4、启动破产程序是否意味着企业主“出局”?
破产程序充分保障企业主作为股东的出资权益,为负责任、有意愿挽救企业的企业主,提供了继续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
在和解程序中,不调整原出资人的股权,和解成功企业将直接保留企业主股权。
在重整案件中,资产小于负债的企业股权,因不具备实际价值将被清零。但是,在诚实守信的出资人对企业继续经营和未来收入具有重要价值,并承诺继续投入商业资源、专业能力等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规定适当保留股东权益。
Q5、困境企业何时启动破产程序最为适宜?
启动破产程序的黄金时机是企业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又尚未完全陷入绝境之时。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越早启动破产程序,就越能发挥破产保全企业价值的功效,也越能提高企业实现重整、和解的成功率。
企业家应将申请破产视为一种战略性法律工具,拖延会致使企业主丧失自救主动权,甚至个人财产也会因连带担保等问题遭受更大损失。
Q6、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采取自行协商方式解决债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采取庭外协商方式处理债务。庭外协商具有方案灵活、保护企业声誉等优势,但也存在以下弊端:
1、若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仍与个别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可能构成偏颇性清偿,后续若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
2、庭外重组需争取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实践中因利益分歧较大,往往难以达成全面协议,且成果缺乏司法强制力。
企业可向法院寻求咨询辅导,提升庭外协商规范性与可行性。若协商未果或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应及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Q7、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经营者(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法配合清算:
1、财产保管与移交义务。受理破产后,相关人员须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地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配合调查与如实回答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询问,如实陈述情况,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3、行为限制规定。企业破产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相关人员拒不履行上述义务,隐匿、销毁财产或资料,甚至拒不移交,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8、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获得重生,信用能否修复?
可以。2023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文体广旅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管组等八部门共同签署《关于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首创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常态机制,依法对重整、和解成功企业的金融、税务等信用进行修复,确保重整、和解成功企业卸下信用包袱,轻装上阵。
Q9、企业经营者因经营企业负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经营者个人债务如何化解?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建立“企业破产与类个人破产一体推进”债务化解机制,统筹化解企业债务和企业关联主体个人债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同时,法院会引导因企业负债的关联主体申请类个人破产,这样不仅可以公平清理企业债务,也能为企业经营者个人提供集中处理债务的平台和“重生”机会。
Q10、企业去哪里寻求专业帮助与程序启动指导?
为畅通企业救济渠道,2025年3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设立“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司法指引。
中心可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庭外和解磋商,为拟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的企业提供申请前专业辅导,帮助企业理解程序、准备材料,依法高效启动破产保护。
企业可前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13号“破产保护”窗口现场咨询,也可于工作时间致电0512-6349387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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