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广泛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及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领域,但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为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其中,网络水军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形态,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公开数据查询,为惩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法治蓝皮书》预测,我国将继续深度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构建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空间。在此背景下,探析网络水军的刑事治理路径,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犯罪治理体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水军的概念与特征
(一)网络水军的概念
网络水军一词源于网络用语,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网络水军是指在网络中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被雇佣的网络写手,即在利益链中执行一系列行为的成员。
笔者认为,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他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删除信息、炒作话题、制造虚假流量等服务,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组织或个人。
(二)网络水军的特征
笔者从过往的案例可以分析出网络水军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组织性。网络水军通常以公司化、团队化形式运作,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组织架构,包括技术配置、人员招募、账号筹集、广告发布、策划行动、资金转移等多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
2.技术性。网络水军利用自动化脚本、机器人程序、群控软件、境外服务器等技术或硬件手段,实现大规模、高效率的信息发布和传播。
3.隐蔽性。网络水军借助僵尸账号、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境外服务器等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跨平台、跨区域实施行为,增加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4.危害性。针对热点事件或目标事件,网络水军制造的信息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形成扩散效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会成倍增加。
二、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性
笔者梳理近年来关于网络水军的案例,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网络水军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炒作话题、操控舆论等方式,制造和操纵虚假舆论热点,误导和绑架公众认知,破坏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二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网络水军通过诽谤、侮辱、曝光隐私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更有甚者会造成被害人自残、自杀等情形。三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网络水军通过“刷单刷粉”“恶意差评”“有偿删帖”等方式为网店商家等主体服务,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四是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境外势力利用网络对党和政府进行攻击的案例屡见不鲜,网络水军可能被境外势力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也可能通过制造和传播谣言,破坏社会稳定。
三、网络水军涉嫌的犯罪类型
网络水军这一新型犯罪类型,其行为主要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网络水军如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消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例如2024年江苏镇江肖某等人案,肖某等人组建群组,购买大量网络账号,为文娱、电商人员有偿删帖1万余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网络水军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例如白某某、徐某寻衅滋事案,白某某、徐某为增加网络直播人气、扩大影响力,进而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使用网名“大辽皇后”,在短视频平台,以在线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散布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利用大熊猫谋取经济利益等虚假信息,该行为严重干扰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工作人员的声誉和日常生活。
(三)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网络水军以删帖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江西抚州邹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邹某某等人成立网络传媒公司,搜集企业负面信息并发布近万篇帖文,以威胁受害企业为由敲诈100余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该团伙通过自媒体账号散布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删帖费”或“合作费”,最终11名嫌疑人被抓获。
(四)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水军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罪名系告诉才处理(即自诉案件),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虽然刑法有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或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时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是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人民法院在针对这两个罪名立案时,对于被害人提交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完整证据链的要求,这对于被害人来说往往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在实践中针对此二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往往会陷入“缺证据”“立案难”的困境,最终导致救济无门。
除上述多个主要罪名外,网络水军的行为还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一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络水军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水军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网络水军的刑事治理困境
如前所述,尽管我国刑法对网络水军犯罪已有一定的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程序衔接难。笔者认为网络水军行为的违法程度其实有一个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递进过程,这样的递进也导致了程序衔接上的问题,一般的行政违法由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可以处理,但是涉及刑事犯罪则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在具体实践中,被害人往往无法判断网络水军的违法程度,导致无法准确确定管辖的部门,从而陷入程序的泥潭,最终致使针对网络水军的打击无疾而终。
(二)罪名选择适用难。网络水军犯罪涉及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不同罪名。但由于每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及构成要件的不同,导致对相关犯罪的处理存在罪名选择适用难的情形,被害人在面临网络水军的侵害行为时往往无法准确识别出准确的罪名,也就导致救济无门。
(三)调查取证难。网络水军借助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跨平台、跨地域作业,导致追踪溯源困难。同时,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删除,固定和保全证据存在技术难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只能发现网络中的个别账号,而无法核实到背后的自然人或组织,这样仅能追究单个账号的责任,从而无法对幕后的组织者、策划者形成有效追责。
(四)查处滞后。网络水军的犯罪行为往往针对的是一些网络热点事件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网络水军会快速进行攻击并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笔者根据多个实践案例看出网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查处往往需要一个过程,从介入到调查再到定性处罚往往需要数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而网络热点的热度已经在这个周期内基本消退,或者说被害人的救济紧迫性已经失去。因此,笔者认为职能部门的查处对于网络水军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说往往是滞后的。
五、对网络水军刑事治理的一点建议
针对上述困境,笔者结合亲办的涉及网络水军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司法适用条件。建议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网络水军犯罪案件的司法适用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各罪名的够罪标准,例如不实网络信息的转评赞量达到何种程度则构成何种犯罪,为基层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办案指引。
(二)规范行刑衔接流程。网络水军行为往往同时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尤其是网信部门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的衔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确保涉嫌犯罪的网络水军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进职能部门及平台的协同治理。网络水军的治理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同时,网络平台也应负担起守门员的责任,很多网络舆情事件其实可以由网络平台监控并提前干预,网络平台应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水军的滋生蔓延。
(四)引入技术识别支撑。由于对网络水军背后的自然人及组织性的甄别存在一定的技术壁垒。笔者认为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网络水军行为识别和预警系统,提高发现和打击网络水军犯罪的能力。笔者曾在一起针对网络水军的控告案件中,借助大数据分析公司的技术能力成功锁定了网络水军团伙的组织性,从而进行了有效且快速地打击。
六、结语
网络水军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形态,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破坏市场环境,已经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完善网络水军的刑事治理,需要从司法统一、行刑衔接、协同治理、技术反制等多个维度出发,构建科学有效的网络水军刑事治理体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水军犯罪的蔓延势头,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保障广大人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网络水军刑事治理路径探析
作者:冉昊昱 杜弈俊 刘婷婷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广泛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及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领域,但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为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