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实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之一,《海牙公约》旨在以附加证明书制度取代传统的领事认证,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约已有129个缔约国,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和人员往来密切的国家。[1]
对于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而言,这一制度变革具有深远的实务意义——跨境婚姻关系的确认、继承权的证明、遗嘱的效力等,无不依赖于各类域外公文书(如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等)在国内的顺利使用。公约的生效,不仅改变了文书认证的程序规则,更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效率。
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认证程序在跨境家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解读公约生效后附加证明书带来的程序便利,并探讨其对财富传承领域的积极影响与仍需注意的风险。
一、《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核心制度与适用范围
(一)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的“通行证”
《海牙公约》的核心在于以附加证明书制度取代传统的领事认证。根据《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二款,附加证明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具体包括四类:
(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行政文书——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学位证书、公司登记簿摘录、不动产登记簿摘录等,这些均是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常见的身份关系与权利凭证;
(3)公证文书——由公证机关制作的可以完善、记录或验证某项义务、事实或协议的文件或证书,如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4)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例如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证明。[2]
需要注意的是:《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未列举的情形,若按文书出具国法律而言具有公文书的性质,也可办理附加证明书。[3]
附加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仅限于证明文书上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而不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换言之,它解决的是“这个文件是不是真的由这个机关出具”的形式问题,而非“文件内容是否正确”的实质问题。
(二)《海牙公约》不适用的文书
《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列举了两种不适用的文书:
(1)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
(2)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4]
(三)适用地域范围与保留
中国在加入《海牙公约》时,声明公约适用于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做出以下保留:公约不在中国与中国不承认其为主权国家的缔约方之间生效。例如,尽管科索沃作为缔约方签署了公约,但由于中国未承认其主权国家地位,故科索沃出具的附加证明书不能在中国获得承认。此外,由于印度对中国加入公约持有异议,目前公约不在中国和印度之间生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公文书转递并不适用附加证明书制度。这是因为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文书流转属于一国框架内的区际司法协助,而非国际公约调整的范畴。
实践中,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文书流转沿用既有专门机制: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如需在香港使用,需通过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即“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审核并出具公证文书,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方可在香港具有法定效力。反之,香港出具的文书如需在内地使用,也需通过上述“委托公证人+转递”程序,而非办理附加证明书。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示例]
二、从司法案例看认证程序缺失引发的败诉风险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形成的公文书是否履行了合法的认证手续,往往直接决定其能否被法院采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5]当事人未能完成上述程序,即使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后果。
以下两个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认证程序在跨境家事诉讼中的关键地位。
案例一:赵某诉石某离婚案[6]
原告中国公民赵某与被告加拿大公民石某于2017年在加拿大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赵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离婚,但仅提交了“结婚登记译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未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为,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及经过该国认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案中缺乏结婚证明原件及完整的公证认证文件,法院无法确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与效力,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苗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案[7]
苗某主张其女儿邵某于2020年2月在加拿大去世,遗留位于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的不动产及国内银行存款,请求法院分割遗产。为证明其主张,苗某提交了邵某的加拿大死亡证明复印件、加拿大房产登记信息复印件等材料,但均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还需经使领馆认证。苗某提交的死亡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均系域外公文书,未经相应证明程序,故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认为,死亡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能认定,无法确定继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两个案例,赵某因未完成领事认证程序,导致关键的身份关系证据不被采信,最终实体权利无法获得司法保护;苗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其继承权本应得到保护,但因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域外公文书认证材料,导致诉讼请求被全盘驳回。充分说明,认证程序并非可有可无的形式要求,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保障证据真实性、维护司法严肃性的重要环节。程序缺失的后果,往往是实体权利的落空。
三、公约生效后的变化:附加证明书带来的程序便利
《海牙公约》生效后,缔约国之间流转的公文书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免除领事认证程序。这一变化体现在流程、时间、样式等多个方面。为直观对比,我们整合了以下表格:

从上表可以看出,附加证明书在流程上由“两步”变“一步”,时间上由“数周”缩至“数日”,效率大幅提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表示,签发的首份附加证明书为企业节省了15个工作日的办证时间和相关领事认证费用。[8]


[附加证明书示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签发)]
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展现了公约生效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附加证明书,为当事人带来程序便利。
案例一:文某申请承认美国离婚判决案(最高法典型案例)[9]
2006年,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结婚。200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3年8月,文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牙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文某提交的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国作出,且该国主管机关已按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该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裁定予以承认。
本案系《海牙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对于家事领域而言,境外离婚判决的快速承认,直接影响到再婚、继承等一系列身份关系的认定,为后续财产安排扫清了程序障碍。
案例二:张某申请承认芬兰离婚判决案[10]
当事人王某和张某均为我国公民,在境内登记结婚后前往芬兰工作。后,张某向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判决。2024年1月,张某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及其附加证明书。法院认为,芬兰属于公约缔约国,该离婚判决属于外国公文书,已签发附加证明书,符合公约规定,故认可判决中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该案同样体现了附加证明书在身份关系认定中的便利:当事人无需再经历繁琐的领事认证,仅凭附加证明书即可使外国判决在国内获得承认,大大减轻了跨国诉讼的负担。
四、公约生效对跨境财富传承领域的积极影响
在家庭关系、财富传承相关领域,公约实施后,域外材料的可采性显著提升,程序负担大幅降低。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身份关系证明的快速认证,夯实继承权基础
财富传承的第一步是身份关系的认定——谁是谁的配偶、子女、父母,这些都需要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来证明。《海牙公约》生效后,文件在缔约国之间流转,5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完成认证,大大缩短了继承程序的启动时间。
(二)遗嘱与继承文件的跨国流通,提升规划可执行性
对于在境外订立遗嘱的高净值人士,其遗嘱公证书需在国内使用时,附加证明书提供了便捷的认证通道。同样,境外继承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继承权委托书等文件,也可通过附加证明书快速获得国内认可。这避免了因认证延误而错失继承时机,或因程序瑕疵导致文件无效的风险,使得跨境财富传承规划的可执行性大为增强。
(三)诉讼与仲裁中的证据提交,保障实体权利实现
在跨境财富传承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常需提交境外形成的证据。公约生效后,这些证据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被法院采信,避免了因认证问题而延误程序或承担败诉风险。文某案和张某案正是这一便利的生动体现:境外离婚判决因附加证明书而被快速承认,为后续财产分割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程序便利直接转化为实体权利的保障。
五、需注意的问题:程序简化不等于风险消除
尽管《海牙公约》为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带来了显著便利,但在实务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附加证明书仅证明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不证明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例如,一份境外遗嘱虽办理了附加证明书,但其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对遗嘱形式与实质的要求(如是否为自书遗嘱、是否侵犯特留份等),仍需独立判断。
其二,程序的简化不能替代意愿的表达。若境外亲属拒绝配合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即便程序再便捷,继承程序仍可能陷入僵局。附加证明书解决的是“如何证明文件是真的”,而非“如何让亲属配合”。
其三,特定情形下仍需领事认证。对于非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存在保留/异议的情形(如印度),仍应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办理。此外,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亦不适用公约。
结语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生效,是我国跨境文书流转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升级。对于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而言,身份关系文件、遗嘱公证书、继承声明等关键文书可以更快速、更便捷地在缔约国之间流转,为财富的有序传承扫除了程序障碍。
然而,简化程序不等于消除风险。对于涉及跨境继承、婚姻、信托等复杂事务的情形,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系统规划,以确保各项安排合法、有效、可控。
参考文献:
[1]SeeHCCH,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2]: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1条第2款
[3]:上海律协最新发布:律师办理海牙认证业务操作指引(2025)(试行)
[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1条第3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2022年度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所载案例
[7]: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2693号
[8]:中国贸促会:助力外贸企业跑出“商事认证加速度”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6747.htm
[9]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协外认15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之十二。
[10]:广东政法网: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53091.html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实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之一,《海牙公约》旨在以附加证明书制度取代传统的领事认证,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约已有129个缔约国,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和人员往来密切的国家。[1]
对于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而言,这一制度变革具有深远的实务意义——跨境婚姻关系的确认、继承权的证明、遗嘱的效力等,无不依赖于各类域外公文书(如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等)在国内的顺利使用。公约的生效,不仅改变了文书认证的程序规则,更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效率。
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认证程序在跨境家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解读公约生效后附加证明书带来的程序便利,并探讨其对财富传承领域的积极影响与仍需注意的风险。
一、《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核心制度与适用范围
(一)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的“通行证”
《海牙公约》的核心在于以附加证明书制度取代传统的领事认证。根据《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二款,附加证明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具体包括四类:
(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行政文书——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学位证书、公司登记簿摘录、不动产登记簿摘录等,这些均是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常见的身份关系与权利凭证;
(3)公证文书——由公证机关制作的可以完善、记录或验证某项义务、事实或协议的文件或证书,如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4)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例如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证明。[2]
需要注意的是:《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未列举的情形,若按文书出具国法律而言具有公文书的性质,也可办理附加证明书。[3]
附加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仅限于证明文书上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而不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换言之,它解决的是“这个文件是不是真的由这个机关出具”的形式问题,而非“文件内容是否正确”的实质问题。
(二)《海牙公约》不适用的文书
《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列举了两种不适用的文书:
(1)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
(2)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4]
(三)适用地域范围与保留
中国在加入《海牙公约》时,声明公约适用于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做出以下保留:公约不在中国与中国不承认其为主权国家的缔约方之间生效。例如,尽管科索沃作为缔约方签署了公约,但由于中国未承认其主权国家地位,故科索沃出具的附加证明书不能在中国获得承认。此外,由于印度对中国加入公约持有异议,目前公约不在中国和印度之间生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公文书转递并不适用附加证明书制度。这是因为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文书流转属于一国框架内的区际司法协助,而非国际公约调整的范畴。
实践中,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文书流转沿用既有专门机制: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如需在香港使用,需通过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即“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审核并出具公证文书,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方可在香港具有法定效力。反之,香港出具的文书如需在内地使用,也需通过上述“委托公证人+转递”程序,而非办理附加证明书。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示例]
二、从司法案例看认证程序缺失引发的败诉风险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形成的公文书是否履行了合法的认证手续,往往直接决定其能否被法院采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5]当事人未能完成上述程序,即使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后果。
以下两个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认证程序在跨境家事诉讼中的关键地位。
案例一:赵某诉石某离婚案[6]
原告中国公民赵某与被告加拿大公民石某于2017年在加拿大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赵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离婚,但仅提交了“结婚登记译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未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为,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及经过该国认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案中缺乏结婚证明原件及完整的公证认证文件,法院无法确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与效力,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苗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案[7]
苗某主张其女儿邵某于2020年2月在加拿大去世,遗留位于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的不动产及国内银行存款,请求法院分割遗产。为证明其主张,苗某提交了邵某的加拿大死亡证明复印件、加拿大房产登记信息复印件等材料,但均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还需经使领馆认证。苗某提交的死亡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均系域外公文书,未经相应证明程序,故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认为,死亡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能认定,无法确定继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两个案例,赵某因未完成领事认证程序,导致关键的身份关系证据不被采信,最终实体权利无法获得司法保护;苗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其继承权本应得到保护,但因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域外公文书认证材料,导致诉讼请求被全盘驳回。充分说明,认证程序并非可有可无的形式要求,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保障证据真实性、维护司法严肃性的重要环节。程序缺失的后果,往往是实体权利的落空。
三、公约生效后的变化:附加证明书带来的程序便利
《海牙公约》生效后,缔约国之间流转的公文书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免除领事认证程序。这一变化体现在流程、时间、样式等多个方面。为直观对比,我们整合了以下表格:

从上表可以看出,附加证明书在流程上由“两步”变“一步”,时间上由“数周”缩至“数日”,效率大幅提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表示,签发的首份附加证明书为企业节省了15个工作日的办证时间和相关领事认证费用。[8]


[附加证明书示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签发)]
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展现了公约生效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附加证明书,为当事人带来程序便利。
案例一:文某申请承认美国离婚判决案(最高法典型案例)[9]
2006年,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结婚。200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3年8月,文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牙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文某提交的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国作出,且该国主管机关已按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该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裁定予以承认。
本案系《海牙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对于家事领域而言,境外离婚判决的快速承认,直接影响到再婚、继承等一系列身份关系的认定,为后续财产安排扫清了程序障碍。
案例二:张某申请承认芬兰离婚判决案[10]
当事人王某和张某均为我国公民,在境内登记结婚后前往芬兰工作。后,张某向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判决。2024年1月,张某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及其附加证明书。法院认为,芬兰属于公约缔约国,该离婚判决属于外国公文书,已签发附加证明书,符合公约规定,故认可判决中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该案同样体现了附加证明书在身份关系认定中的便利:当事人无需再经历繁琐的领事认证,仅凭附加证明书即可使外国判决在国内获得承认,大大减轻了跨国诉讼的负担。
四、公约生效对跨境财富传承领域的积极影响
在家庭关系、财富传承相关领域,公约实施后,域外材料的可采性显著提升,程序负担大幅降低。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身份关系证明的快速认证,夯实继承权基础
财富传承的第一步是身份关系的认定——谁是谁的配偶、子女、父母,这些都需要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来证明。《海牙公约》生效后,文件在缔约国之间流转,5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完成认证,大大缩短了继承程序的启动时间。
(二)遗嘱与继承文件的跨国流通,提升规划可执行性
对于在境外订立遗嘱的高净值人士,其遗嘱公证书需在国内使用时,附加证明书提供了便捷的认证通道。同样,境外继承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继承权委托书等文件,也可通过附加证明书快速获得国内认可。这避免了因认证延误而错失继承时机,或因程序瑕疵导致文件无效的风险,使得跨境财富传承规划的可执行性大为增强。
(三)诉讼与仲裁中的证据提交,保障实体权利实现
在跨境财富传承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常需提交境外形成的证据。公约生效后,这些证据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被法院采信,避免了因认证问题而延误程序或承担败诉风险。文某案和张某案正是这一便利的生动体现:境外离婚判决因附加证明书而被快速承认,为后续财产分割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程序便利直接转化为实体权利的保障。
五、需注意的问题:程序简化不等于风险消除
尽管《海牙公约》为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带来了显著便利,但在实务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附加证明书仅证明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不证明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例如,一份境外遗嘱虽办理了附加证明书,但其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对遗嘱形式与实质的要求(如是否为自书遗嘱、是否侵犯特留份等),仍需独立判断。
其二,程序的简化不能替代意愿的表达。若境外亲属拒绝配合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即便程序再便捷,继承程序仍可能陷入僵局。附加证明书解决的是“如何证明文件是真的”,而非“如何让亲属配合”。
其三,特定情形下仍需领事认证。对于非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存在保留/异议的情形(如印度),仍应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办理。此外,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亦不适用公约。
结语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生效,是我国跨境文书流转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升级。对于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而言,身份关系文件、遗嘱公证书、继承声明等关键文书可以更快速、更便捷地在缔约国之间流转,为财富的有序传承扫除了程序障碍。
然而,简化程序不等于消除风险。对于涉及跨境继承、婚姻、信托等复杂事务的情形,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系统规划,以确保各项安排合法、有效、可控。
参考文献:
[1]SeeHCCH,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数据)
[2]: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1条第2款
[3]:上海律协最新发布:律师办理海牙认证业务操作指引(2025)(试行)
[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1条第3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2022年度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所载案例
[7]: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2693号
[8]:中国贸促会:助力外贸企业跑出“商事认证加速度”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6747.htm
[9]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协外认15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之十二。
[10]:广东政法网: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5309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