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价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重整计划执行中投资人违约,建工价款债权人的维权应对措施有哪些?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案例解析 投资人德成公司未按重整计划支付投资款,导致天宏公司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1486号 案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天宏公司破

案例解析
投资人德成公司未按重整计划支付投资款,导致天宏公司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1486号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天宏公司破产重整,2017年2月2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德成公司作为投资人应分五期支付投资款,第一期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240000000元,第二期应于2017年5月24日前支付29953529.18元,第三期应于2017年8月22日前支付10932495.63元。德成公司未按期支付投资款,并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通知函提出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导致天宏公司重整失败并进入破产清算。天宏公司主张因德成公司违约造成经济损失41439965.86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证金20000000元后,要求赔偿21439965.86元。
裁判要旨
法院查明,德成公司未按重整计划支付投资款,且未履行承诺,导致天宏公司重整失败,造成相关损失。遂裁判如下:



  1.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对投资人、债务人及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德成公司未按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投资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德成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保证金属于其公司财产,天宏公司主张以该款项抵销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 天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发生于德成公司实际控制期间,且系因德成公司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重整失败,故该损失应由德成公司承担。 4. 法院认定德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终止执行通知函,虽未提交收到该函的时间及异议证据,但依据通知函内容,认定其投资协议解除,重整计划终止。 5. 综合考虑德成公司违约行为及造成损失的严重性,法院支持天宏公司主张的赔偿请求,扣除保证金后,判决德成公司赔偿剩余损失21439965.86元。
    问题解析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的约定,履行重整责任并提供重整资源是重整计划得以执行的基础。一旦投资人违约,拒不支付或延迟支付投资款,将直接导致重整计划陷入停滞,导致建工价款等债权人的清偿预期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应通过何种法律途径追究投资人责任并实现自身权益?
    一、重整投资人违约的法律后果
    前述案例充分表明,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未按计划履行出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一)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人违约将直接面临财产损失的后果。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可以通过管理人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将追回的赔偿款或被没收的保证金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
    (二)另行启动投资人招选
    新的投资人招选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发布招募信息、对意向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谈判和竞价等。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招选失败。在此期间,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会持续恶化,从而进一步损害企业的价值。
    此外,即使重新招选成功,新老投资人之间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这可能会增加重整的时间成本。因此,重整计划的执行会因为另行启动投资人招选而变得遥遥无期,使得建工价款债权人等债权人群体的权益实现变得更加困难和不确定,清偿比例也可能因为企业价值的进一步贬损而降低,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三)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1破103—6号案中,因重整投资人未按期支付第二期投资款,且管理人两次招募新投资人未果,法院认定重整计划已无法执行,企业已无重整可能性。最终,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科密公司破产。
    转为清算程序是投资人违约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但是,也要认识到重整失败后及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分配,是避免债务人企业状况持续恶化、保全剩余价值的必要之举。这虽然不是最优结果,但通常优于一个无限期停滞的“空壳”重整。
    二、投资人违约时债权人维权的常见误区
    面对投资人违约,部分债权人可能尝试绕过管理人和破产程序,直接向投资人提出权利主张。但相关案例显示,此类“单兵突进”式的维权行为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误区一:
    直接向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在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鲁11民终1564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日照分行因投资人未足额支付投资款,导致其债权无法受偿,遂直接起诉投资人。两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明确指出: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内部机制解决,而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误区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湘执复25号案中,债权人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重整投资人。法院明确答复:破产重整计划虽由法院裁定批准,但其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供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三、投资人违约时建工价款债权人的可行维权路径
    建工价款债权人在投资人违约时的正确维权策略,应是立足于破产程序,依法通过“督促”和“推动”管理人履职来实现自身权益。
    (一)积极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是核心路径
    建工价款债权人可通过书面函件、要求召开并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要求管理人履行追究投资人违约责任、没收其保证金、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职责。
    (二)推动重整计划的变更或转入清算
    当投资人违约导致原计划无法执行时,建工价款债权人可联合其他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推动破产程序继续进行,如果存在客观可能性(如找到新的意向投资人,或原投资人有能力在延期后继续投资),可以推动管理人变更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报法院批准。
    若重整确实无望,债权人应果断支持或要求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将企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尽快启动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处置和分配,避免久拖不决导致的企业资产价值持续贬损。
    关注要点
    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债权清偿的基础,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投资人违约,建工价款债权人应当将所有维权行为统一到破产法框架下进行。其关注和应对的要点包括:
    (一)确保自身债权合法有效并已依法申报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因此,建工价款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债权申报,如果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应在申报时明确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确保在后续的清偿顺位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保持对破产程序的积极关注,实施“程序内监督”。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执行进度,与管理人保持常态化沟通。一旦发现投资人违约迹象,通过向管理人发函等方式,要求其采取相应法律行动。
    (三)联合其他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形成统一意见或决策文件,共同向管理人提出主张,要求其履行追责、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等义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