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资监管规则》)正式施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体系实现全面升级。新规围绕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运用等核心环节作出细化且严格的规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精准把握新规要求、严守合规底线,已成为当前运营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一 募集资金的定义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融资方式,或其他合规融资渠道,向投资者公开或非公开筹集的资金。此类资金的核心用途限定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投项目实施、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具有专款专用的基本属性,其使用全程受监管约束。
二 募集资金使用的总体原则与核心要求
新规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总体原则与核心要求,构成上市公司合规使用资金的基础框架,需严格遵照执行。
(一)四大核心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与主业聚焦原则: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全额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要求,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禁止财务性投资原则: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严防资金占用原则: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以任何形式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4、禁止变相改变用途原则: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各类变相改变资金原定用途的投资行为。
(二)三大关键使用要求
1、严守承诺要求: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保持一致,未经合规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资金投向;
2、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募投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及时论证调整要求:募投项目出现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需及时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核心要素重新论证,明确是否继续实施,并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的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异常情形。
若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受控制企业实施,同样需严格遵守上述原则与要求,确保监管约束全覆盖。
三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合规要求
新规强化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监管力度,明确用途变更需遵循“严禁擅自变更、程序合规完备”的核心要求。
(一)用途变更的认定情形
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履行严格的审批与披露程序:
(1)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转而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3)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二)例外情形界定
新规明确两类情形不视为用途变更,无需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一是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二是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三)变更的合规程序
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需依次履行以下程序: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程序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变更过程全程透明合规。
四 募集资金使用的核心审议程序
募集资金使用的不同场景对应差异化的审议程序要求,上市公司需精准把握各场景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合规风险。以下四大核心场景为监管重点关注领域:
(一)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采用募集资金直接支付方式。对于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确有直接支付困难的情形,可先行以自筹资金垫付,但需在垫付后六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置换。若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金额确定的,需在置换实施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闲置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且不得变相改变资金用途,主要允许两类合规使用场景:
1、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明确使用期限,且在到期日前将资金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履行公告义务。若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在到期日前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说明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及后续使用计划等核心信息。
2、现金管理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通过董事会审议程序,明确投资范围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合规产品,同时披露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风险控制措施。现金管理期限届满后,若需继续使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重新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严禁未经审批延续使用。
(三)超募资金的合规运用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新规明确超募资金的核心用途为投入在建项目、实施新项目或用于股份回购注销。若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充分说明必要性与合理性,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募投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若需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合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与公司发展规划相匹配。
综上,募集资金新规通过强化原则约束、细化程序要求、明确违规边界,构建了全流程监管体系。上市公司需将合规要求融入资金使用全链条,强化内部管控与信息披露,切实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实现监管要求与企业发展的良性衔接。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核心要点解读
作者:虞园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资监管规则》)正式施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体系实现全面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