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围绕趋利性司法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展开,指出其存在程序违法、实体滥用、救济失灵等乱象,分析了破坏营商环境、司法公信力及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危害,探究了罚没利益与司法经费绑定、处置规范模糊、监督弱化等根源,介绍了相关治理经验,并提出可能治理路径,强调需通过多方面举措实现司法回归公正,保障市场主体活力与国家战略。
关键词:趋利性司法,涉案财物处置,司法乱象,司法公正,监督机制
2023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伴伴”APP涉嫌开设赌场为由,违反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相关规定,自行跨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及管理人员及员工25人(含8名财务人员)。在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强制划转该公司及关联企业资金3亿余元至公安账户,引发广泛关注。
“伴伴APP涉赌案”暴露的司法机关管辖权滥用、涉案财物违法处置等问题,折射出司法体制中财政利益捆绑、监督机制虚化的深层矛盾,是趋利性执法“远洋捕捞”的典型案例。“伴伴APP设赌案”并非个例,在近些年多地跨省执法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已成为趋利性司法的核心载体。本文将趋利性司法为切入点,笔者将通过剖析典型乱象,探究趋利性司法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通过分析体制根源及制度缺陷,结合治理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为破解趋利性司法的涉案财物处置难题提供思路。
一、基础理论与概念界定:厘清“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的本质
(一)趋利性司法的概念与主要体现
趋利性执法司法,是指办案机关以执法办案为名,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等行为,是一种偏离法治轨道的执法司法活动。在刑事领域主要表现为:第一,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第二,人为扩张案件管辖、故意制造异地管辖,远洋捕捞式执法乱象频发;第三,违规异地执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四,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等。
总而言之,实务中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案件主要表现为实体法上扩张入罪,程序法上扩张管辖,执法上扩张罚没,其核心就是从实体到程序再到执法的全链条扩张[1]。这种扩张均不利于企业和企业家,与我国全方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依法治国目标相违背。
(二)趋利性财物处置与正常涉案财物处置划分
自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一直随着犯罪形态、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持续更新,正常涉案财物处置的适用是以查清犯罪事实、返还被害人、维护法益为核心,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转、没收、返还等方式,贯穿整个刑事办案流程。
而趋利性司法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核心驱动力的司法乱象,趋利性财物处置的核心是以财物价值为导向,通过超范围查封、违法扣押、违规罚没、优先处置高价值财物等方式,实现部门创收、个人寻租或地方利益,本质是“司法权与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绑定”,程序中多存在“先处置后审批”“未审先冻”“超期扣押”等程序违法。
如,从湖北史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500余万元不当“查扣冻”的监督返还[2],到“伴伴APP涉赌案”中3亿元企业资金未审先划扣的程序违法,可以看出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罚没等环节已成为趋利性司法的“重灾区”。
涉案财物处置本应是实现司法惩戒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关键环节,但其在趋利性司法中异化为“逐利工具”,折射出司法权运行的深层矛盾。
二、实践异化: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的具体表现
趋利性司法导致的涉案财物处置乱象,本质上是司法权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异化,其在程序与实体层面的失范相互交织,最终形成对权利救济的系统性阻塞。
(一)程序方面:权利越界与流程倒置
在实践中,多地司法机关以“罚没收入”为导向扩大涉案范围,为增加财政收入,将民事纠纷拔高为刑事犯罪,扩大查扣冻范围。
在立案侦查阶段,“超范围、超时限、超权限”成为财物处置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以“罚没收入”为导向扩大涉案范围,将民事纠纷拔高为刑事犯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根据司法部对“乱查封”的界定,部分司法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甚至“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如浙江甲集团案中[4],异地检察院将胡某的“个人行贿罪”转变为其企业的“单位行贿罪”,对甲集团通过合法股权受让获得的新疆某矿股权及孳息强行追缴,其查封范围远超“违法所得”范畴,实质上是一种“远洋捕捞”式办案。
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未审先执”的程序倒置现象频发。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以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上缴违法所得”为由,将涉案资金转入公安账号的情况并非罕见。“伴伴APP涉赌案”中,警方在侦查阶段,要求此案公司财务人员将3亿资金划转至公安账户。这种“先罚后审”的操作完全违背“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将涉案财物处置异化为“创收手段”。
在执行阶段,表现为“有利则执,无利则拖”的选择性执行或“过度执行”。对有罚没款、易变现的案件“积极作为”,对无直接利益的案件“消极推诿”。
(二)实体方面:财产界限的故意模糊与权力滥用
1.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的混同
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湖北史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涉案的2500余万元本身是助贷平台抽取广告费提成,却被错误认定构成犯罪而冻结,最终通过最高检监督返还。此类“一刀切”式查封,实质是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将证明财产合法性的义务转嫁给企业,增加了权利救济难度。
更隐蔽的手段是“孳息追缴”的无限扩张。某非法集资案中,法院不仅追缴了被告人的非法吸收资金,还将其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房产租金、银行存款利息认定为“违法所得孳息”予以没收。这种对“孳息”的扩大解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的法理初衷,演变为“惩罚延伸至合法收益”的过度追责。
2.企业财产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混同
趋利性司法中,司法机关常以“法人人格否认”“财产混同”为借口,突破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将股东、高管的个人财产纳入涉案财物范围,实质是通过“穿透企业面纱”扩大罚没基数,满足逐利需求。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犯罪行为直接牵连企业合法财产;二是对涉案企业不区分违法与合法业务,整体查封、扣押资产,甚至以罚没企业资产替代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三是忽视企业存续与社会利益,对仍有经营价值的企业,不采取托管、分离等柔性措施,而是直接拍卖核心资产“快速变现”。
3.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的混同
以“身份关联”推定“财产关联”,即一种基于“关联关系”的株连式混同。司法机关常以案外人与涉案人存在亲属、朋友、同事等关系为由,直接将其财产认定为“涉案财产的转化形式”,无需证明财产与案件的实质关联。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的财物,司法机关无视“善意取得”制度仍强行追缴,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权益;二是将涉案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整体归入“涉案财物”范畴,不区分其中配偶、子女的个人合法份额,实质剥夺家庭成员财产权;三是案外人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权属证据主张权利时,司法机关常以“证据真实性待查”拖延审查,或径以“涉案财物需随案处理”驳回,形式化审查致使案外人财产权被实质剥夺。
三、趋利性司法财物处置的根源分析
(一)体制根源:罚没利益与地方财政、办案绩效的绑定
自1951年以来,我国罚没款物的管理经历了罚没收入提成、罚没收入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申报等五大阶段[5],1998年6月发布《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实现政法机关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彻底分离。
然而在现行制度下,一方面传统财政收入模式难以为继,部分地区将目光转向增加非税收入,而罚没收入成为重要的补充[6]。这种量化考核迫使基层单位优先选择涉案金额高、追缴难度低的案件,趋利性财物处置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地方执法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后,财政部门常以“办案经费返还”“绩效考核奖励”等形式将部分资金回流至执法机关。譬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中央政法机关交给地方政法机关承办的案件,涉案款物也应当部分返还给案件承办单位。
罚没利益与地方财政、办案绩效的绑定未能实现彻底分离,趋利性司法财物处置必然是司法普遍现象,更是有学者认为“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缴的罚没款物与政法经费没有实现彻底分离,是‘远洋捕捞’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
(二)法律规制缺陷:范围模糊与救济缺失
法律制度缺陷是趋利性司法财物处置的深层制度根源,现行法律对涉案财物的界定与处置程序缺乏精细化规定,为趋利性司法留下操作空间。
1.涉案财物的不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仅原则性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但对“关联性”的判断标准未作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合法财产刑事化的扩张解释。同时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7]。企业财产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的界限,这也间接地扩大了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范围。
这种涉案财物划分界限的模糊性,为执法机关选择性处置财物提供了空间。
2.管辖规则存在漏洞
实践中,人为扩大管辖并非偶发现象。“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管辖原则,使得异地司法机关可通过“制造管辖连接点”争抢案件,从而将案件纳入管辖范围。
3.救济制度的缺陷
趋利性司法的存续,很大程度是基于对权利救济渠道的压制与堵塞。
一方面,行政复议纠错率低。根据新华社报道,“2024年1至9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加大监督纠错力度,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3.9万件,纠错率为13.1%。”;另一方面,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时,面临“举证责任倒置”与“证据获取难”的双重障碍。这种“让被处罚者自证清白”的逻辑,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此外,即使企业胜诉,国家赔偿也难以完全落实。
此外,现行法律虽赋予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未规定听证程序的强制适用条件,导致实践中听证常沦为“告知式”形式化流程。更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案外人对查封、扣押措施的即时救济权,当事人往往在财产被处置后才发现权利受损,此时已难以通过申诉挽回损失。这种“事后救济”模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的“预防性程序保障”存在明显差距。
(三)权力监督缺位:内部监督虚化与外部监督不足
尽管我国构建了立体化监督网络,但在趋利性财物处置中仍存在“监督空转”。
内部监督方面,首先,在现行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虽然被赋予法律监督权,但自身亦深度参与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地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而罚没收入返还机制又使其与执法机关形成利益共同体。其次,内部监督多停留在文书审查与系统流程监控层面,缺乏对财物处置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最后,现行监督体系对违法处置行为的追责机制缺乏有效约束,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外部监督方面,涉案财物信息公开程度低,企业难以知晓财物查封、扣划的依据与流程,无法对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四、危害后果:从企业权益到法治生态的连锁影响
(一)阻碍企业发展,动摇企业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发文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避免办一个案子摧毁一个企业。在司法过程中的,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对于企业的伤害是直接且毁灭性的,通过“扩大涉案财物范围”“混同合法与违法财产”等手段,将企业的核心资产(如资金、设备、股权)纳入罚没范围,不仅会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削弱了企业发展信心,干扰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现行政策背道而驰。
(二)破坏营商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
地方保护主义通过财物处置形成区域壁垒。趋利性司法的“异地执法”“争抢管辖权”本质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变种——通过罚没外地企业资产“创收”,同时保护本地企业。这种“厚此薄彼”的执法,形成了“以司法手段排斥外地企业”的区域壁垒,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国家战略直接冲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司法机关从权利保障者异化为利益攫取者,不仅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与公信力,而且也阻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市场活力的充分涌动,必然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序形成,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动摇法治根基,破坏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生命线,而趋利性财物处置将司法权异化为“逐利工具”,“选择性执法”“异地掠夺”“未审先执”“以罚代审”等行为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五、辩护与救济:企业应对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的路径
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矛盾在于司法权对企业合法财产权的不当侵蚀。应对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涉案企业需构建“程序抗辩—实体证明—多元救济”的立体化路径,以法律工具阻断权力越界,重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屏障。
(一)程序层面:以法定程序为盾牌,紧扣合法性审查
为避免趋利性财物处置,企业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对查扣冻措施首先核查程序合规性:要求办案机关出具完整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重点审查“与案件直接关联”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如冻结账户金额是否远超涉案金额)、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权利告知是否到位(是否明确异议期限与途径)。对听证程序,企业应主动主张实质参与权,而非被动接受“告知式”流程—在听证中提交财务凭证、审计报告等证据,对“涉案财物范围”提出具体异议。
(二)实体层面:打破关联即涉案逻辑,重构财产合法性边界
一方面,企业需系统梳理被处置财物的权属凭证:对账户资金,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及交易合同,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涉案资金;对于涉及生产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应主动提交购买发票、产权登记、进口报关单等原始凭证,证明独立权属。另一方面,企业应善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刑事司法中“合法占有推定”原则,办案机关需举证证明财物与犯罪的直接关联,企业可针对证据瑕疵展开抗辩。
(三)多元救济:运用内外部监督手段全方位维权
当企业遭遇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救济机制的多元联动是权利挽回的核心保障。司法救济层面,企业可递进式启动复议、申诉与国家赔偿:对侦查阶段的违法查扣,在收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或向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法院生效裁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外部监督层面,可借力检察监督与行业联动——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推动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督促整改。民事救济则侧重确权与执行阻断,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错误处置,企业可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提交生效民事判决、产权证书等证据。
六、制度完善:从“堵漏洞”到“断利益链”的系统性治理
(一)切断利益链条:改革罚没款物管理制度的概念与主要体现
趋利性财物处置的核心驱动力,在于罚没款物与地方财政、执法司法机关经费及考核指标的利益捆绑。唯有通过制度重构,从根本上切断利益链条,才能有效改善司法现状。
一方面,推进执法司法评价机制系统性重构,重点构建以法治效能为导向的新型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罚没款物与政绩经费彻底分离。另一方面,应推动罚没财物统一入中央国库,防止执法者成为获利者[8]。可以参考海关缉私罚没收入全额上缴中央的成熟模式,将刑事案件罚没收入统一纳入中央国库。针对部分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中央调剂的方式保障,如提高中央财政对地方政法机关转移支付的比例。
(二)规范处置程序:细化标准与比例原则
1.明确“涉案财物”认定标准
严格厘清涉案财物处置范围,明确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禁止将与犯罪无直接关联的合法财产纳入处置范围。为保证侦查工作的高效开展,在公安机关警力缺乏的情况下,建议由检察机关指导涉案财物证据收集及固定工作[9]。
2.完善管辖规则
对异地涉企案件实行“主要犯罪地管辖”,禁止通过“制造连接点”争抢管辖权,对于部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司法权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公安部《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明确要求“跨省涉企案件需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3.推行涉案财物处置听证制度
在办案机关决定对重大涉企案件的财物采取查封、罚没等处置措施时,应当就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时间等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参考现行公开听证的有关做法,尤其是在采取最终处置措施时,应当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参加听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程序公开[10]。
(三)强化监督与救济:多元机制协同
1.加强检察监督的刚性
将监督节点从“事后纠错”前移至“事前审查”与“事中干预”:对侦查机关拟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审核“必要性”与“关联性”,对明显超范围的(如拟查封资产价值远超涉案金额)直接出具《不批准查扣冻建议书》;对已实施的违法处置,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直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推进涉案财物信息处置公开
以信息公开打破“处置黑箱”,保障企业知情权与异议权。应构建全国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平台,强制公开全流程信息,对涉案财物实现查封、扣押、罚没的依据、流程、结果全程可查。
3.立体化监督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如人大应强化对执法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将罚没收入与经费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坚决撤销;检察机关可针对“批量违法处置涉企财物”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区域营商环境公共利益;行业协会、工商联等搭建社会监督平台等,全过程监察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结 语
趋利性司法的财物处置乱象,本质是司法权异化与产权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治理实践表明:唯有切断“司法逐利”的利益链条,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细节,强化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才能实现“办案不谋利、处置必合法”的司法常态。
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更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制度保障。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的,唯有“让趋利性司法无处遁形”,通过制度改革切断利益关联,规范程序正义,强化监督救济,才能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发展之路。这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激活民营经济活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
注释:
[1] 刘艳红:《以有利于被告解释对抗趋利性司法和执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一期,第55页。
[2] 孙风娟:《剑指“远洋捕捞”,最高检释放治理强信号!》,载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2025年2月13日上传。
[3] 司法部解答:《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解答》,载微信公众号“司法部”,2025年5月16日上传。
[4] 姚恩育、胡淼、李艳霄:《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载《浙商杂志》2024年9月刊。
[5] 陈永生:《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体制根源与制度应对——以罚没款物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3期,第106页。
[6] 杨铃建、何建军、胡健康:《“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现象应引起高度关注》,载《中国总会计师》2025年第3期,第151页。
[7] 刘昕帅:《推动建立体系完备、科学规范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载《检察日报》2024年11月5日。
[8] 高艳东:《破坏营商环境的“远洋捕捞”,如何根除》,载《环球时报》2024年12月17日。
[9] 李华伟、原佳丽:《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优化》,载《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第70页。
[10] 李华伟、原佳丽:《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优化》,载《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第70页。
参考文献
[1]李长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3]刘兰:《异地趋利性执法,何以遏制》,载《廉政瞭望》2024年第22期,第45-50页。
[4]郜名扬:《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民刑衔接缺陷及其纠正——以保护民企产权为视角》,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第45-52页。
从企业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解析趋利性司法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作者:姜保良 王晶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本文围绕趋利性司法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展开,指出其存在程序违法、实体滥用、救济失灵等乱象,分析了破坏营商环境、司法公信力及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危害,探究了罚没利益与司法经费绑定、处置规范模糊、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