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亮点解读及社会组织合规实务指引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概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作为社会团体管理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其修订内容体现了对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和监管精细化的要求。
概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作为社会团体管理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其修订内容体现了对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和监管精细化的要求。条例延续并细化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明确了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强化了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将章程作为组织活动的根本准则,并详细规定了章程的必备事项。在财务管理方面,条例重申了非营利性原则,明确了资产来源合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等核心要求,并建立了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前的财务审计制度。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清算程序上引入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配合职责,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救济途径。这些修订旨在构建更加清晰、规范的监管框架,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本次修订的重点解读——四个方面八大亮点
(一)双重管理体制的延续与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1. 管理体制的延续性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延续了“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双重管理模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亦有相同规定。
(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是业务主管单位。此规定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条完全一致,表明该管理体制具有稳定性。
2. 职责分工的具体化
(1)登记管理机关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实施年度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此条内容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依据章程活动;负责年检初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指导清算事宜,且不得收费。此条内容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一致。
(3)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在(2025)陕0602民初166号案中,法院认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认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理事会罢免决议是否有效应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明确将此类内部治理争议划归行政管理范畴。在(2025)闽04民终584号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及章程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凸显了双重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的排他性管辖权。
(二)内部治理与章程法定化要求
1. 章程作为治理核心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必须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等事项。此规定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内容完全一致,强调了章程作为社会团体“宪法”的法定地位和内容的全面性要求。
2. 章程的司法与实务遵从
(1)司法遵从:在(2025)京01民终5329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某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会员增减、理事的产生、罢免,理事会的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及开展活动,均应符合其协会章程并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因案涉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与协会章程关于“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不符,而认定该决议依据不足。
(2)实务遵从:在《社会团体加强内部会员管理的实践要点》一文中,实务观点强调章程作为内部治理的核心文件,必须依法载明会员资格、权利义务及组织管理制度,并举例说明如何通过细化会员分类和设定专业门槛来体现章程的规范引领作用。同时,社会团体修订章程须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确保程序合法。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监督的强化
非营利性原则与资产使用规范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经费及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此条规定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完全一致,核心在于确保社会团体的非营利属性。
2.财务管理制度与审计监督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此规定体现了审计要求是财务监督的重要环节。
(2)实务与规章的细化: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要求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各项收入除用于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也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四)清算程序与注销机制的完善
1. 清算程序的启动与参与主体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相较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的表述,2026年修订版明确引入了“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配合方,体现了对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清算工作的精细化考虑。
2.清算义务的强制履行与司法救济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规定是2026年修订版的重要新增内容,为清算程序的启动提供了更明确的强制路径和司法保障,弥补了原条例可能存在的执行漏洞。
(2)关于剩余财产处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通常指向用于公益目的或转交同类组织。
二、修订前后新旧条款对比

三、典型案例
(一)司法强制清算(对应新版第二十条:法院指定清算组)
案例1:义乌市仙居商会强制清算案
案号:(2024)浙0782强清1号(义乌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商会2011年成立,2020—2022年连续3年未年检,2024年初被撤销登记;负责人失联、内部瘫痪,拒不清算注销,资产闲置、风险累积。
义乌市工商联(业务主管)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指定律所组建清算组,完成资产清查、债权申报,剩余1.1万元捐赠公益;2025年7月注销登记。
法条依据:
旧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清算义务)、第三十条(撤销登记)
新版:第二十条(未及时清算,主管/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对应新规:司法兜底清算,破解“僵尸社团”清算难、注销难。
案例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强制清算案
案号:(2019)京01强清1号(北京破产法庭)
基本案情:
2000年成立的全国性协会,2013—2015年连续3年未年检,2018年11月被民政部撤销登记;未自行清算,主管单位工信部申请强制清算。
法院参照《公司法》强制清算规则,指定清算组,完成资产债务清理,最终注销。
法条依据:
旧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新版:第二十条(主管单位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对应新规:全国性社团强制清算的司法实践,为新规提供先例。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应新版第三十条:撤销→吊销)
案例3:深圳市火车票务行业协会等5家协会吊销案
案号:深民罚〔2025〕1219号(深圳市民政局)
基本案情:
5家行业协会连续超3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2025年12月被深圳市民政局作出吊销登记证书处罚(原处罚为“撤销登记”)。
2026年2月公告处罚,3月公告收缴证书印章,责令注销。
法条依据:
旧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撤销登记)
新版:第三十条(将“撤销登记”改为“吊销登记证书”,新增“内部管理不力致运转失灵”情形)
对应新规:处罚名称统一、惩戒更规范,与新版表述完全一致。
(三)行政代办注销(对应新版第二十一条:主管提出、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案例4:长沙县某社会团体强制清算+代办注销案
案号:(2025)湘0121强清1号(长沙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社团长期运转失灵、无人负责,被撤销登记后拒不注销;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指定清算组完成清算。
清算终结后,由主管部门提出,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无需社团自主申请。
法条依据:
旧版:无代办注销条款
新版:第二十一条(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对应新规:行政代办注销,打通“负责人失联、班子瘫痪”的注销堵点。
(四)行业协会强制合并/终止(对应新版第十九条)
案例5:景德镇某促进会、成都某家居协会(行政指导终止/整合)
案号:无(行政指导案例,非诉讼)
基本案情:
景德镇某促进会:法定代表人获刑、停摆多年、未年检,仍有人冒用名义活动,被主管部门责令终止。
成都绿色家居产业协会:无人员、无经费、无场地、连续3年未年检,属“空壳社团”,被要求整合并入同类协会。
法条依据:
旧版:无强制合并/终止条款
新版:第十九条(规模过小、功能弱、交叉重叠→合并;运转失灵、扰乱秩序→终止)
对应新规:首次以行政法规赋予主管部门强制整合/退出权,清理“小散弱乱”。
四、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会员管理实务操作建议
为促进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提升内部治理水平,防范法律与运营风险,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与要求,特就社会组织会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务操作建议。
(一)会员资格与分类管理
社会组织应在章程中清晰、明确地规定会员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者的行业属性、经营状况、信誉记录等基本要求。章程应区分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并可根据会员的贡献度、参与度等设立不同的会员类别(如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等),明确各类别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名册应动态更新、妥善保管,作为组织基础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入会与退会程序规范化
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会员入会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公示及颁发会员证书等环节。审核标准应与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一致。同时,应依法依章程完善会员退会机制,明确自愿退会、自动退会(如欠缴会费达到一定期限)及除名等不同情形的处理流程、决策机构和后续事宜,保障程序的正当性,避免争议。
(三)会员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
社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会员依据章程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享受组织提供服务的权利。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信息公开、定期沟通等多种渠道落实权利。同时,应积极引导和督促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组织声誉、按时缴纳会费等。
(四)会员日常联络与服务
建立高效的会员联络机制,通过定期通讯、走访调研、专题座谈、线上平台等方式,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会员需求与意见。围绕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计并提供有针对性、有价值的专业服务、培训、交流活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会员的归属感。
(五)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
会费标准应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应出具合法票据。会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费使用的合规、透明与高效。
五、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核心合规建议
合规运营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会员管理各环节均需严守法律与政策底线。
(一)章程为根本,确保内容合法完备
章程是社会组织的“根本大法”,也是会员管理的最高准则。必须确保章程内容完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其中关于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等必备条款。所有会员管理规则、制度均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章程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二)资产管理合规,杜绝违规分配
社会组织的所有资产来源必须合法。要严格区分社会组织的财产与会员个人或发起单位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严禁将社会团体的经费及合法收入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宗旨,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履行必要的报告与公开义务。
(三)财务制度健全,接受监督审计
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活动严守边界,坚持非营利属性
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均须以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四条明确禁止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过程中,应避免变相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坚守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本质。
(五)内部治理民主,维护会员权益
建立健全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组织的民主自治和规范运作。
结语
当今社会,社会团体作为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重要桥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健全的会员管理和组织管理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石。呼吁各社会团体高度重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将上述实务与合规建议融入日常管理,建立系统、规范、透明的会员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服务能力,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身的使命与价值。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