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车辆保险不是免责“避风港”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3日,谢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长乐某路段掉头时,与由陈某驾驶的对向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双方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3日,谢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长乐某路段掉头时,与由陈某驾驶的对向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双方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的案涉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陈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被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实际产生维修费用52677元。某保险公司依据与陈某之间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代为向维修单位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用。此后,某保险公司多次就垫付的赔偿款项向事故全责方谢某进行追偿,谢某均置之不理,某保险公司遂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某赔偿其垫付的费用52677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谢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发案涉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基于与被保险人陈某订立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向陈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权向事故最终责任主体谢某主张赔偿。据此,长乐法院依法判令谢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52677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车辆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赔偿,而并非是肇事者逃避责任的“避风港”。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只是代替侵权人向受害者履行了赔偿义务,而非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故保险公司有权在赔付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本案中,谢某作为事故全责方,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其拒不配合赔偿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责任,还将额外产生逾期付款利息等法律后果。
在此提醒,车辆投保保险不等于当事人完全免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主动保护现场,及时报警、采集固定证据,积极与受害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履行最终赔付责任。
供稿 | 民二庭 杨哲远
文编 | 严榕清
美编 | 陈忠琪
本文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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