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46761—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与GB4675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以下简称《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主要明确无人机归属确权、使用激活条件以及实名登记办理相关要求;《系统运行识别规范》重点规范无人机升空飞行后的身份识别、动态监控和飞行管控事宜。两项标准相互衔接,覆盖无人机出厂生产、实名登记、开机激活、空中运行到全程监管各个环节,实现飞行身份、位置、速度、运行状态等信息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本文厘清两项标准在现行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拆解核心条文规则,研判监管与合规挑战,并从生产企业、运营主体的维度提出应对思路。
一、两项标准在现行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一)监管架构
理解两项标准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晰其在我国现行无人机监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现行无人机监管规范呈现出清晰的四层结构:
第一层:法律 | ||
第二层:行政法规 | ||
第三层:部门规章 | ||
第四层:强制性国家标准 | 《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运行识别规范》 | |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具备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生产、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实名登记激活、飞行空域管控、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其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92.203条a款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同时该规则第92.521条进一步规定,运行人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局方相关要求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还应当确保其使用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局方相关要求广播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针对前述法律法规条款开展技术细化,转化为可落地、可检测的无人机产品技术指标,为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飞行监管提供明确的技术遵循与执行依据。
(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属于全社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技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对于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款的市场主体,监管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条文拆解与监管指引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飞行或相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含以飞行玩具、模型航空器名义生产、销售和使用,但实际功能、指标参数已达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的产品。此款规定杜绝了以“模型机”“玩具机”名义规避监管的路径,监管机关可对实质超标产品直接适用本标准,而不受产品名称限制。
(二)实名登记与激活流程
该标准明确设置两套并行的实名登记与设备激活技术实现路径,分别适配不同生产主体、设备类型与管控模式。
流程方式 | 技术路径 | 适用对象 |
方式一 | 生产者信息系统中转 | 需要集中管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厂商 |
方式二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直接交互 | 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具备直控能力的系统 |
所有者在飞行前须完成实名登记,并通过系统交互验证后方可激活无人机使其获得飞行能力;同时,当无人机转卖或报废时,必须发起取消激活与注销登记流程,以确保责任链的及时切换与闭环管理。
(三)监管指引
该标准的核心规则在于明确要求无人机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备飞行能力,从而在技术层面解决了无人机“谁能飞”的问题。这项规则实现了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行业合规不再单纯依靠事后追责惩戒,而是强调企业须在产品研发初期便植入合规管控逻辑,把监管要求贯穿融入产品工程开发的全流程。
与此同时,该标准进一步确立了无人机全生命周期的持续合规责任。设备发生转让、变卖或报废处置时,必须严格完成取消激活、状态信息同步、实名登记注销等完整流程,相关主体责任随设备权属流转同步转移。若原所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后续受让方违规飞行引发法律风险的,原所有人将依法面临连带法律责任。
三、《系统运行识别规范》条文拆解与监管指引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广播式与网络式运行识别专用接收与处理系统,以及运行识别的网络设备和通信链路的设计、生产、制造、检测、验证、审定和运行。
其中,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且满足空域准入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仅限室内场景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均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内。
(二)全程主动报送义务
该标准规定无人机应从起飞到降落全程,持续向监管方报送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信息。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信息更新与发送间隔:≤1秒
本地滚动存储:更新间隔不大于10s,至少120飞行小时识别数据,且不可手动删除
运行识别的方式:不应使用ADS-B
因此,无人机在依靠自身动力飞行的全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行识别信息的自动持续发送,且不得具备关闭发送的功能。从起飞到降落,飞行轨迹将完全处于监管视野之内。
同时,本标准创新性要求无人机须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两种运行识别能力,任一缺失均不符合标准:
识别方式 | 技术路径 | 监管覆盖 |
广播式 | 蓝牙5.0以上版本/Wi-Fi广播 | 近场地面执法 |
网络式 | 蜂窝网络/有线网络/卫星 | 远程全域监控 |
(三)监管指引
该标准要求无人机全程主动广播并上送身份标识。监管部门可通过地面接收设备或移动终端,实时、精准核验无人机身份与操控人资质,快速确认设备是否完成实名登记、是否属于合规激活状态,有效甄别“黑飞”设备与无证操控行为,为现场执法提供直接、可采信的技术证据。
与此同时,该标准明确无人机飞行全过程(从起飞至降落)须以不大于1秒的频次,持续报送位置、高度、速度、航向、飞行状态等核心运行数据。机载存储单元滚动留存不少于120飞行小时的原始轨迹数据,且数据不可手动删除、篡改或屏蔽,确保轨迹记录完整、真实。该功能实现飞行轨迹实时可监控、全程可追溯、事后可溯源,为事故调查、违规追责、权属认定、责任划分提供完整的法律证据链,支撑全生命周期合规监管。
四、合规挑战与应对建议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对无人机产业链各参与主体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技术与法律要求。准确把握标准落地带来的合规挑战,并据此制定完善的应对方案,已成为当前行业主体合规工作的核心任务。
(一)合规挑战
1.对生产企业而言
技术锁飞机制与双模运行识别架构,意味着合规义务已从文件报备转向硬件与固件层面的强制嵌入。对于已有产品线而言,若原始设计未预留实名激活逻辑或双模识别模块,改造可能涉及主控芯片选型、通信协议栈重构、安全存储区划分等底层调整,技术难度与研发周期不可低估。
同时,已售出并流通于市场的存量设备,在物理上可能不具备远程固件升级能力,或用户不配合升级。如何在不侵犯用户所有权的前提下,完成存量设备的合规改造或退市处理,是生产企业面临的棘手法律与商业难题。
2.对运营企业而言
无人机型号多、批次多,逐一核查每台设备的实名登记状态、激活状态、固件版本是否符合新标准,工作量较大。部分老旧设备可能已无法获得厂商升级支持,面临淘汰或停飞。
同时,120飞行小时的本地存储不可删除要求,对运营企业的数据管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如何确保飞行数据的完整性、防篡改性以及在设备转让或报废时的合规处置,需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技术手段。
此外,标准明确将“取消激活—状态同步—注销登记”责任随设备流转。运营企业在设备转让或报废时,若未按规定完成注销,后续受让方违规飞行可能导致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风险在二手设备交易中尤为突出。
(二)应对建议
1.生产企业的应对措施
第一,进行产品合规自查与分级处理:依据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各无人机产品型号逐一梳理划分,针对不同合规分类分别制定整改推进时间表,优先对市场销量高、合规风险突出的主力机型开展合规整改。
第二,存量设备升级方案与公告:通过官网、APP推送、线下服务等渠道,正式公告存量设备升级方案。对于无法远程升级的设备,应评估提供线下升级点或置换方案的可行性,并留存告知证据。
第三,完善合规法律文件体系:同步修订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等相关文本,向用户明确告知实名登记、设备激活、飞行数据留存等法定合规义务,合理界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有效规避和缓释自身法律风险。
2.运营企业的应对措施
第一,建立合规档案:对名下所有在册无人机逐台开展合规核查,逐一登记实名登记完成情况、设备激活状态、是否符合新标准要求、升级整改计划等关键信息,并对合规档案实施常态化动态更新,作为日常飞行管控与合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建立飞行数据管理制度:针对120飞行小时本地存储要求,制定内部飞行数据备份、归档、留存及销毁管理规程。在设备转让、报废处置环节,严格落实数据彻底清除与不可逆销毁要求,并同步在UOM管理平台完成设备注销手续,实现设备全生命周期闭环合规。
第三,完善商业合同合规条款:在无人机租赁、作业外包、设备采购等相关业务合同中,增设专项合规约定,明确合作各方在实名登记、设备激活、运行识别数据报送等事项中的责任边界与违约追责机制,防范因合作方违规行为引发的连带法律风险。
五、结语
随着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落地实施,加之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低空监管法治体系日趋健全,逐步构建形成技术预防、实时监控、法律追责三位一体的立体化、全链条监管格局。
短期内,行业合规投入与整改成本有所上升,但从法律风险防控视角来看,违规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代价,远高于主动合规的投入成本。天元律师建议低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将两项强制性国标的实施视作完善合规体系建设的关键契机,提前布局规划、主动对标整改,全面夯实合规经营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