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某诈骗案看涉嫌跨境电信诈骗的法律问题及应对

来源:大成南宁办公室

文章摘要
引言:跨境电信诈骗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国化、组织化、技术化的特点。

引言:跨境电信诈骗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国化、组织化、技术化的特点。诸多不法分子利用境外执法难度大、跨境取证复杂等特点,在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地设立诈骗窝点,并通过高薪招聘、虚假劳务输出等方式诱骗中国公民参与犯罪活动。
李某是一例涉嫌跨境电信诈骗案的典型“受害者”——他原本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出国工作,却不幸“陷入”诈骗集团窝点,并被“胁迫”从事针对美国公民的网络诈骗活动。回国后,他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面临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我国有关涉及跨境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涉嫌跨境电信诈骗法律风险及应对进行探讨。
一、我国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我国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专门法律,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意见为核心操作指引的严密法律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在于从严惩处,并针对跨境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创设了以“出境赴诈骗窝点时间”作为定罪量刑关键情节的特殊规则,同时明确了全链条打击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基础罪名与核心构成:诈骗罪
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责任追究,最终都指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诈骗公私财物”为核心构成要件。对于跨境电信诈骗,其“电信网络”属性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予以明确界定,即“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实施。
(二)破解取证难题的核心规则:以“时间”替代“数额”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往往组织严密、窝点设在境外,导致被害人分散、电子证据易灭失、资金流向复杂,犯罪数额常常难以逐一查证。为解决这一司法实践难题,“两高一部”在202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4年意见》)中确立了关键规则。根据《2024年意见》第7条,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在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即可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客观的“行为参与度”(出境时间)作为定罪和升档量刑的核心依据,极大地降低了对个案具体诈骗金额的证明要求,是打击此类犯罪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
(三)关联犯罪的全面覆盖:实行全链条打击
法律对跨境电信诈骗的规制不限于直接实施诈骗的“话务员”,而是延伸至整个犯罪产业链。
帮助行为正犯化与共犯的区分:为诈骗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帮助,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提供帮助者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则应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要求司法实践中必须仔细甄别帮助者的主观明知程度和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紧密性。
上下游犯罪一并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为诈骗活动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2024年意见》第一条规定,为招募成员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更是重点打击对象。实践中,许多被告人均因同时触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而被数罪并罚。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衔接: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帮助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拘留、高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行为人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刑事政策的明确导向:从严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总体从严:《2024年意见》第一条强调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打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在程序上,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的适用。
宽严相济: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追赃挽损的从犯,以及被诱骗、胁迫参与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犯罪集团。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予以减轻处罚【参考案例(2025)渝0235刑初306号(2025)沪0115刑初2425号(2026)黔0303刑初49号】。
(五)程序与管辖的特别规定
为适应跨境犯罪特点,司法解释对犯罪地进行了扩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06月17日施行)第一条规定,除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银行卡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流转地、通讯信息到达地等,均可认定为犯罪地,这极大便利了国内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
二、涉嫌跨境电信诈骗法律风险提示
(一)入罪门槛极低的风险:对于赴境外诈骗窝点的人员而言,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即便无法查实其具体诈骗了哪一位被害人、骗了多少钱,仅凭“累计出境30日”这一客观事实,就足以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罚。所谓“不知情”、“没骗到钱”或“业绩不好”的辩解,在《2024年意见》第七条所确立的规则下,基本不能成为出罪理由。
(二)主从犯认定不确定的风险:虽然一线“业务员”通常被认定为从犯,但并非绝对。如果行为人担任小组长、承担培训、管理职责或业绩特别突出,司法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主犯或骨干成员,从而适用更重的刑罚,且难以适用减轻处罚。
(三)退赃退赔的压力与证据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退赃退赔紧密挂钩。在集团犯罪中,个人违法所得与集团总犯罪数额可能被捆绑评价,退赔压力巨大。同时,办案机关可能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同案犯、上下游犯罪的重要证据,供述内容需极其谨慎。
三、辩护实务建议
(一)第一时间锁定“从犯”与“罪轻”情节:在侦查初期即应重点围绕行为人的具体作用、入职原因、是否受欺骗或胁迫、工作内容是否具有强制性、获利多少等情节收集固定证据,为后续争取认定为从犯奠定事实基础。同时,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以争取最有利的认罪认罚条件。
(二)精细审查“30日”的认定证据:对于用以认定“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出入境记录、行程轨迹等证据,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需核实是否存在时间计算错误、是否存在因正当理由(如旅游、商务)出境而被不当计入的情形。根据《2024年意见》第七条,“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这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
(三)区分“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辩护策略:对于提供技术、支付等帮助的涉案人员,辩护核心应在于切断其与诈骗实行犯的“共犯故意”。应着力论证双方无“事先通谋”,也未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行为具有中立性、业务性,从而争取以处罚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
(四)针对管辖争议的处理:若涉及跨地区管辖,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管辖异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十二条,要求协作地公安提供完整的电子数据(如诈骗窝点的服务器记录),避免因管辖推诿导致证据灭失。
(五)争取调取被胁迫证据:根据《2024年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外能够与外界自由联络,或被胁迫后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对此,诈骗是否被认定为胁从犯,可以从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参与诈骗,判断其是否具备“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如24小时监控、暴力威胁的直接证据)”。 若胁迫认定成立,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可构成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此也有不少成功案例: 2024年浙江张某被诱骗至东南亚某园区,通过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含胁迫细节)并加密上传云端,回国后提交证据链,最终获判缓刑; 2025年云南李某案中,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调取境外园区监控,证明其行动受24小时监控,法院采纳胁从犯意见,刑期减轻40%。
结语:法治时代下赴境外务工法律风险意识需要升级
面对跨境电诈的隐蔽化、技术化趋势,赴境外务工公民需主动提升法律认知与风险防范能力,应摒弃“一夜暴富”幻想,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境外就业信息,筑牢第一道防线。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提高个体警惕相结合,方能有效防止类似涉嫌电信诈骗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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