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Preface
当前中国专利侵权批量诉讼面临案件合并审理的适用标准过于严格、地域管辖规则缺乏灵活性、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设置过高的三大困境。反观美国SAD诉讼及TRO程序,建立了高效的维权体系。我国应当通过建立专利批量诉讼特别程序,合理调整诉前保全的审查标准,从而形成既保障司法效率又维护程序公正、既统一裁判标准又兼顾个案平衡的中国特色解决方案,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现代化升级。
一、中国专利侵权批量诉讼的困境
(一)专利侵权批量诉讼合并审理难
1.合并审理制度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合并起诉与合并审理需以诉讼标的具备共同性或同种类性为法定要件。然而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即便涉及同一专利权,由于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导致难以满足诉讼标的共同性的认定标准。
2.管辖制度限制
在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则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其次,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也即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就已经实际产生被诉侵权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我国,网络购物纠纷不宜以收货地作为统一管辖依据。当被告分散在不同地区或侵权行为跨区域发生时,原告需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数十个被告,则需提交数十次立案申请。例外情况下,可通过选择电商平台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但仍需单独立案。
(二)诉前保全适用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首先应当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或者难以执行的损害等因素,同时要给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充分的辩论,权衡双方的权益裁定是否进行行为保全。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某科技(苏州)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中[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紧迫性、进行侵权对比后难以得出侵权可能性大小的相对清晰判断等,从而撤销一审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由此可知,我国法院对于行为保全的审查是较为严格的,导致适用行为保全的案件数量非常少。
二、美国SAD诉讼及TRO程序的衔接模式
(一)SAD诉讼的特点
SAD诉讼,即附表A被告诉讼(Schedule A Defendants Scheme),为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出现了一种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形式,其具有如下特点:
1.被告身份具有隐藏性
根据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第26.2条审判规则,原告起诉时可以申请在不公开的“附表A”中列出被告的名字,而不需要在起诉状中列明具体被告名称和信息。[3]因此,被告最初均不知道自身已涉诉。
2.原告提起批量诉讼的便捷性
在SAD诉讼中,原告通常只需概括性描述侵权事实,无需对每个被告单独分析,这种标准化起诉方式便于批量诉讼。
3.被告账户冻结的高风险性
首先,法院可依原告申请签发临时限制令(TRO),该禁令在14天内冻结被告的电商店铺及支付账户,核心功能在于防止财产转移或证据灭失,此时被告才可能知悉被诉事实;其次,原告须在TRO失效前提交初步禁令动议。经听证程序后,若法院认定侵权可能性高且不采取禁令将造成不可逆损害,则颁布初步禁令,与TRO形成法律效力上的无缝衔接;最后,初步禁令生效后,法院同步签发传票,被告需在21日内应诉,逾期未响应将导致缺席判决。[4]
4.诉讼周期较短
SAD诉讼程序与美国普通民事诉讼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平均审理周期仅3-9个月,后者通常耗时数年。这种高效裁决机制迫使被诉企业尽可能在短时间内采取措施,否则将面临缺席判决的风险。
(二)TRO的审查签发条件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5],TRO,即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是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持现状、防止不可逆损害而采取的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TRO签发须具备以下条件[6]:
1.若不签发TRO,申请人将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存在较大胜诉可能性;
3.TRO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或不公平的损害;
4.TRO符合公共利益。
(三)SAD诉讼及TRO程序的衔接模式
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中,SAD诉讼的核心机制是通过TRO实现账户资金的快速冻结。原告在发起SAD诉讼后,通常会同步申请TRO,借助该司法工具的紧急性特征,在被告未应诉前即冻结其资金账户。SAD诉讼的批量起诉特性为TRO提供规模化适用场景,而TRO的即时冻结效力则形成经济压制杠杆,最终构建起隐蔽起诉-快速冻结-高额和解的闭环模式。
三、中国专利侵权批量诉讼的破局
美国的司法体系以实用主义为导向,通过合并审理制度降低诉讼成本、采用高效执行机制确保裁判落地,并依托高额赔偿构建强保护范式。反观中国司法实践则呈现审慎特征,原告需承担更高的举证成本与时间投入,法院严格遵循填平原则确定赔偿标准,在批量诉讼中更会主动调低判赔额度以抑制诉讼牟利倾向。因此,通过借鉴美国诉讼制度的优势,形成威慑力与公平性兼具的中国特色强保护模式。
(一)增设专利批量诉讼特别程序
参照美国SAD诉讼的实践经验,我国可增设专利批量诉讼特别程序,以合理关联性、防止程序滥用为审查标准,针对事实或法律问题高度同质的系列专利案件,建立“合并立案-集中审理-统一裁判”的司法模式。
(二)完善诉前保全制度
我国诉前保全制度须遵循“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等要件的严格审查标准。相较而言,美国TRO中“紧急性判断”“单方听证”等核心机制,为电商促销等时效敏感领域提供了有益参照。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本土化试点:其一,建立量化紧急标准体系,将商品点击率、预售加购量等数据纳入审查指标;其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单方申请,配套电子送达系统即时通知被申请人,既保障程序效率,又通过事后听证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四、结语
美国SAD诉讼与TRO程序通过三阶段增效设计(合并审理程序、快速审理通道、强制执行力保障),构建了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高效范式。中国专利批量诉讼可探索建立分层诉讼体系,即对标准化侵权采用批量诉讼实现规模效益,对复杂技术争议保留个案审理空间,最终形成“批量治理共性侵权、个案精裁个性争议”的立体化专利保护格局。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民事裁定书.
[3] 张雨晴,刘军锋. SAD诉讼的特点及应对要点[EB/OL].[2025-10-10]. http://www.sziprs.org.cn/szipr/hwwq/fxydzy/wqzy/content/post_1194236.html.
[4] 易继明.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的应对——以中国电商在美被诉为例[J]. 知识产权,2021,1:37-38.
[5]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Rule 65.
[6] Winter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Inc.(555 U.S. 7,2008).
中国专利侵权批量诉讼的困境与破局——基于美国SAD诉讼及TRO程序的研究
作者:聂艏恒来源:翰锐律所

引言/Preface 当前中国专利侵权批量诉讼面临案件合并审理的适用标准过于严格、地域管辖规则缺乏灵活性、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设置过高的三大困境。反观美国SAD诉讼及TRO程序,建立了高效的维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