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法务必看,企业经营中常遇到签约主体、开票主体、收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总、分公司业务分离,税务风险直接拉满!。
核心问题: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可行吗?发票能否入账?四流不一算不算虚开?
核心焦点:签约主体≠开票主体,违背税务“四流一致”监管原则,税务风险极高!
违规后果:
-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
- 满足法定合规条件,才可规避虚开风险,发票正常抵扣入账。
特殊绿色通道:建筑行业例外(依据国税2017年11号公告)
满足以下4条红线(缺一不可,源自财税【2016】36号),建筑行业可实现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开票收款: - 主体限定:属于集团内独立增值税纳税主体;
- 合同类型:仅限建筑类合同(工程、安装、修缮等);
- 授权明确:具备内部授权文件或三方协议;
- 直接结算: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完成款项结算。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