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审理思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不统一与审理差异问题。通过剖析相关案例,结合合同编理论,对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辨析,同时对合同主体资质、投资领域、合同内容合法性等不同因素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影响展开详细分析,探究分歧焦点问题,为统一裁判标准提供参考,以实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约定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
关键词: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民间借贷;效力认定
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委托理财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逐渐普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细分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类型,即约定了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这种特殊的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辨别约定的法律性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此外,不同情况下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本研究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约定的性质及审理思路。在理论层面,通过对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从定义区分。在实践层面,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利息约定的典型案例,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审理思路,同时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不统一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思路参考。
2、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理论辨析
(一) 法律性质区别
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资金用途、风险承担以及合同目的等方面。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等其他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实现资产的增值[1]。所得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或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在此过程中,资金通常被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且委托人需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合同则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目的,借款人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非金融投资领域,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2]。此外,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借款人承担,而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风险则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分担。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更接近于一种资产管理行为,而民间借贷合同则属于传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构成要件对比
在构成要件方面,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存在显著区别。第一,在主体资格上,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或金融牌照,尤其是在涉及金融委托理财的情况下。而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则较为广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需特定的金融资质。第二,在合同形式上,委托理财合同往往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投资范围、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而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则相对灵活,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协议。第三,在资产所有权方面,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或者合同约定,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操作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民间借贷合同中,资产所有权在借贷关系成立后发生转移,借款人对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第四,在利息约定方面,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利息约定或收益的分配一般非固定的利息,而是根据投资的实际收益情况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息约定则需遵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构成要件的差异使得两类合同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3、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相关案例剖析
(一)合同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有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陕01民终15286号案例中,李某与王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全权负责王某证券账户操作,李某全权负责王某证券账户的本金安全。王某证券账户投资总额为60万元,李某须确保王某所投本金人民币60万元不受损失。协议期满后如王某证券总市值小于60万元整,李某交付账户时须补足证券账户中不足60万元整的差额部分,王某证券账户总市值大于60万元,协议到期,李某向王某交付证券账号,同时王某需向李某支付收益部分的30%或根据当时情况由双方协商。协议到期后,王某账户金额不足60万元,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应补足差额部分并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股票市场均有基本认知,李某作出保底60万的承诺,双方亦约定超出80万的收益将分配利润给李某,该约定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委托合同系真实、公平、有效的合同约定。
(二)合同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2025)京74民终32号案件,张某与吴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张某名义开设股票账户,.甲乙双方各出资500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资金1000万全部到位之日起为协议生效日,由吴某负责进行独立操作,并承诺盈利双方各占50%,亏损由吴某全部承担。后因出现亏损,遂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张某与吴某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对投资收益进行约定分配,但投资理财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得约定、受托人不得承诺保证委托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委托人可以获得的最低收益。委托理财中的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约定或条款,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反了公平原则,类似约定应属无效。张某与吴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盈利双方各占50%,亏损由吴某全部承担”即构成保证张某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保底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张某与吴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除保底约定外,应属合法有效。
(三)合同无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沪0115民初20045号案例,原告与被告融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约定原告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认购被告发行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发行方为被告融某公司,备案登记机构为东某中心公司,受托管理人为第三人江某公司,产品类型为定向融资计划,10万元认购金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原告认购了10万元,江某公司出具《资金确认书》,产品到期后,原告未收到本金及全部收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我国,金融机构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目前仅限于有一定资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部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根据被告的经营范围,该公司并未获准开展此类特许经营,其擅自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否则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影响经济秩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四)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保底条款按照民间借贷利息条款进行审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沪0117民初16033号案例中,原告与被告趣某公司、案外人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约定原告的认购金额为1,000,000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10%;本金及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收益,到期还本等,协议到期后,趣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认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协议原告的身份记载为“投资者”,也有提到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在《产品说明书》《产品认购协议》中,有多处明确载明,被告趣某公司承诺到期兑付本金、预期利息,未按约支付的应承担违约金等,故案涉产品到期后,原告既可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又可取得固定收益,实际上并未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此可见,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4、影响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因素
(一)合同主体资质
合同主体是影响保底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专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时,对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显著差异。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时,结合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与其专业性及监管要求等多种因素,要求金融机构在签订保底条款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认定其在签订保底条款时能够充分理解条款背后的风险与义务,从而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若允许保底条款的存在,则可能削弱其风险管理意识,进而放大市场风险。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参与的委托理财合同,法院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以符合金融监管的目标。
相比之下,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时,识别保底条款效力的影响则更为复杂。
有效说认为:由于自然人风险识别能力相对较弱,对法律法规理解更为片面,参与委托理财活动往往基于逐利动机,而非严格的风险控制,且并不理解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特别是在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时,无法识别其中差异。再加之自然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这使得保底条款的设定往往被视为一种保护机制。因此法院基于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保底条款的效力。
无效说认为:从委托理财的合同性质说,保底条款违反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使委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承担,且违反了公平原则,使受托人承担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投资风险,使得风险和收益严重失衡。同时也不符合金融市场的规律,违背了金融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容易引发金融秩序混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部分有效说认为: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区分保底条款的效力。从案情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签订目的等综合因素,考虑合同签订背景,分析保底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进行区分,是否属于约定过高的固定收益等情况,辨析保底条款的合理性,分情况区分效力。
(二)合同内容合法性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判断保底条款效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保底条款若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直接认定为无效。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不得向受益人承诺保底收益,此类规定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秩序。然而,对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保底条款形式上违反了部门规章或行业自律规范,但若未实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法院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可其部分效力。此外,合同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影响保底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金融创新背景下,部分保底条款可能因加剧市场不公平竞争或引发系统性风险而被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进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在平衡私人自治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努力,同时也反映了金融监管规则对司法裁判的渗透作用。
(三)其他因素
除主体资格和合同形式外,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还受到其他构成要件的影响,其中合同目的和意思表示真实尤为重要。
合同目的合法性是保底条款效力的重要基础。例如,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若保底条款的目的在于规避市场风险或诱导投资者进行非理性投资,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目的的不合理或者不明确,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充分表达真实意愿,或者引发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误解,进一步削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影响保底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当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受到显著阻碍。例如,某些保底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可撤销条款。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签订的保底条款,其资金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也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其构成要件与民间借贷的本质相同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合同目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其他相关构成要件在保底条款效力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5、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审理思路梳理
(一)辨别合同性质,准确区分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
根据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特点,资产所有权归属情况、收益约定方式、权利义务约定的平等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合同性质,如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委托人出借人不参与投资决策且不承担市场风险,则应考虑属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保底条款视为利息约定,受《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上限的约束。
(二)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确定保底条款效力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直接关系保底条款的效力,从内容上优先判断,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底条款是否存在诱导非理性投资、或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嫌疑,即使形式上不违法,亦可基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
(三)依据合同签订合体,分类认定保底条款效力
-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即使保底条款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因此,此类主体与客户约定保底条款,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 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受托人
首先,应综合考虑合同目的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同订立背景、双方认知水平、信息对称性,判断当事人是否真实理解保底条款的法律后果。其次,审查保底条款与收益分成机制匹配程度,确定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约定的收益是否脱离了市场情况与投资逻辑,如显示公平的情形,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本质与公平原则。最后,审查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如因双方过错造成损失,则考虑按责承担损失。
6、结语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并非单一问题的认定,需以合同性质的准确辨别为前提,结合主体资质、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平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维度考量。统一审查标准有利于实现对委托理财合同利息约定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促进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 王永起;王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审查与认定[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35(6):118-130.
- 李晓龙;赵宜楷.信托法适用视角下的委托理财纠纷审理探究[J].天津法学,2018,34(1):3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