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员工实际工资标准6500元/月,单位以4000元/月为基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目前多数用人单位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形。

员工实际工资标准6500元/月,单位以4000元/月为基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目前多数用人单位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形。看似省下了一点社保费用,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却往往需要为工伤保险存在的差额部分付出惨重的代价。
当员工发生事故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6500元/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工伤员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仅能按照单位实际缴纳基数4000元/月计算,这样产生的差额实际上会导致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
对于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亦可以责令限期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员工支付相应费用。若用人单位未补缴或拒不补缴,依照该条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单位实际缴纳基数4000元/月作为计算依据,导致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差额,系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所致。该部分差额不应由员工自己承担,亦不能转嫁给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实际上还是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