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历经多年立法完善,已全面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领域,形成“填平赔偿为基础、惩罚震慑为补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格局。计算基数的精准界定与规范适用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基数认定是否科学、口径是否统一,直接决定惩罚性赔偿能否实现“过罚相当、惩戒恶意、遏制侵权”的立法目的。
即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九条专门对违法所得、侵权获利的计算规则作出明确细化,区分一般侵权与职业侵权差异化利润计算标准,构建起“营业利润为原则、销售利润为例外、行业及权利人利润率为兜底”的三阶递进式裁判规则体系,助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违法所得及侵权获利计算标准混乱、利润口径裁判不一、侵权举证难度过大、职业侵权惩戒力度不足等难题。
本文聚焦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系统阐释营业利润与销售利润的区分适用、规则内在逻辑,梳理当前司法适用中的现实争议难点,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制度的落地提供参考。
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范要义与法理逻辑解构
(一)第九条核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该条款构建了“原则通用、例外从严、兜底补充”三阶递进的规则体系,清晰划分不同侵权情形下的利润计算口径,精准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的核心裁判依据。
(二)营业利润与销售利润的区分适用
准确适用第九条,首要前提是厘清营业利润与销售利润的会计定义与法律适用差异。二者核心区别在于费用扣除范围不同,这也直接影响了侵权获利计算数额高低与惩戒力度强弱。销售利润俗称毛利,计算方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直接生产销售成本,不扣除企业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经营成本,计算数额更高,惩戒力度更重。营业利润则在销售利润基础上,进一步扣除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各类期间费用,更贴合企业实际经营净收益,计算数额适中,契合一般侵权过罚相当原则。
(三)三阶递进适用规则内在逻辑体系
第九条确立的“营业利润为原则、销售利润为例外、行业及权利人利润率为兜底”递进式适用规则,本质是根据侵权主观恶意与经营模式差异等配置惩戒力度。第一层级为一般侵权通用规则,正常经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主观恶意相对有限、侵权并非主营业务,统一适用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坚守填平与惩戒平衡底线。第二层级为职业侵权特殊加重规则,针对专门以侵权为业、无合法主营业务、靠侵权获利生存的市场主体,适用惩戒力度更强的销售利润计算基数,体现恶意从重裁判理念。第三层级为举证困难兜底替代规则,在侵权人拒不配合举证、财务账册缺失、利润率无法直接核算时,参照权威行业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自身利润率推定计算,破解权利人举证弱势困境,压实侵权人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三、司法解释第九条的实务适用难题
尽管第九条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获利计算规则体系,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以下难题影响规则的统一适用。其一,营业利润扣除范围认定标准模糊,各地法院对于期间费用扣除范围、无关经营费用是否扣除的裁量尺度不一,导致同类案件营业利润计算结果差异较大。其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缺乏量化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七条原则性规定“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两类具体情形,未明确侵权利润占比、业务规模、持续时间等量化指标,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其三,新兴领域、小众行业、电商新业态等往往缺乏权威、及时、细分的官方统计与行业利润率数据,导致兜底规则在大量案件中难以适用,最终仍只能转向法定赔偿。
四、司法解释第九条的优化路径
针对前述司法适用争议难点,结合实践裁判需求,或可从以下三方面完善第九条适用机制。第一,细化营业利润费用扣除统一标准,明确仅扣除与侵权产品直接相关的经营期间费用,无关分摊费用、非关联研发费用、跨项目费用等原则上不予扣除,防止侵权人通过费用分摊压低侵权获利数额。第二,量化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认定标准,通过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进一步阐明侵权利润在企业总利润的占比、以侵权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判断要素等,如(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案件,最高法便明确“界定行为人是否以侵权为业,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系其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构成主要利润来源,同时行为人除侵权产品外不生产其他产品,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等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仍予以实施”。第三,建立权威的行业利润率数据供给机制,如建议统计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定期发布分地区、分行业、分年度的平均利润率参考数据,为法院适用兜底规则提供稳定而可信的数据基础,减少法定赔偿的过度依赖。。
五、结语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计算规则体系化、精细化的核心规范,通过差异化利润计算规则,有效破解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难、裁判尺度不一、惩戒力度弱等实务难题,兼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权益平衡。未来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严格区分营业利润与销售利润适用边界,精准认定职业侵权法定情形,完善兜底替代计算规则数据支撑,结合典型案例裁判精神统一裁量标准,以此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惩戒、威慑、预防的制度功能。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基数确定难题与司法适用完善
作者:余裕武 欧思霞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历经多年立法完善,已全面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领域,形成“填平赔偿为基础、惩罚震慑为补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