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委自2019年底启动对现行《仲裁规则》修订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论证、调研,《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3月13日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我委陆续收到仲裁员、专家学者、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我委近期将选取部分意见建议分期刊登。这部带有创新性、前瞻性的仲裁规则凝结着热心仲裁事业社会各界人士的的汗水和付出,在此对给予我委关心、关怀、支持和帮助的仲裁员、专家学者、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仲裁规则讨论稿,学习心得——仲裁员陶运和
本人用三天时间对《仲裁规则》讨论稿进行了学习,做到逐字逐句地品读。使我开阔了眼界并对仲裁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探底。起草者严谨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功底值得学习。我认为该讨论稿章节分明、逻辑严谨、观念全新、底蕴丰厚,体现了仲裁工作的前瞻性,增强了仲裁实务的可操作性。就自己30多年来对审判、仲裁工作肤浅的感性认识,谈一点对仲裁规则讨论稿的建议。
总体建议:
一、仲裁规则要集中体现对仲裁法的贯彻落实。
相对而言,仲裁法相当于仲裁规则的母法。现行的仲裁法仅对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运行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仲裁工作如何具体操作,比如递交文书、证据的时间、仲裁期限等没做细化规定,而是把很多操作规程原则规定为按《仲裁规则》。可见仲裁规则对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仲裁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已经细化的条款,仲裁规则应当全部照搬;其它条款结合本委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仲裁法的框架下,吸收其它法律、司法解释之精华为仲裁规则所援用。
二、仲裁规则要注重对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吸收。
仲裁程序遵循《仲裁规则》,相当于法院审判程序遵循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仲裁机构的民商事仲裁和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在程序上和实体法运用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民诉法属于基本法范畴,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遵循,仲裁机构亦不例外。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证据规则等,适合仲裁程序运用的内容嫁接到仲裁规则,可以补强仲裁规则的效力。从尊重公众对程序法的认知和法律人对程序法的运用习惯的角度出发,只要对仲裁工作没有特殊妨碍,以照搬条款为宜。当然,还要考虑仲裁机构的特点,突出其个性化内容。
三、尝试国内传统案件和国际涉外案件分别制定仲裁规则。
近10年来,唐山仲裁委由无到有、由弱到强。已经走过了摸索阶段。现今前景广阔、阵容强大。处理国内传统案件、常规案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成果应巩固和发展。国际涉外商事案件尚处于探索阶段,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除适用中国法外,还要涉及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和冲突规范、准据法的选择等。现阶段胜任国际涉外案件仲裁的仲裁员数量有限。把常规案件和国际涉外案件分类管理,制定两份仲裁规则,制作两份仲裁员名册(仲裁法第13条最后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前者命名为“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应普通仲裁员名册;后者做为仲裁委员会的专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专业仲裁规则”的称谓)命名为“唐山仲裁委员会国际涉外仲裁规则(试行)”,对应专业仲裁员名册。加注“试行”字样,既展示仲裁委的谦逊,又彰显砥砺前行的勇气。这样能便于仲裁的管理、案件的消化、仲裁员的选定。有利于收到“巩固既往,发展新型,稳中推进,追求卓越”的效果。
分条文建议:
原条:第七条(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委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适用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改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同时,约定了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提供了双方无异议的文本的,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其约定。
理由:抑制随意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即由当事人提供文本,对此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按照规则填补理论,可以借鉴其他专门法律的精神。《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就是规定的“当事人选择,就由当事人查明”。
原条:第九条【保密】
(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改为: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理由:《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仲裁庭是可以公开的。
原条:第十一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改为:(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存于原始载体、电子介质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
理由:如此表述简练,涵盖全面,和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匹配。原文引用的是2008年出台的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4条),把何为电子数据做了列举。新法优于旧法,可用简单表述即能涵盖本意。
原条:第十四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
(三)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改为: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的,仲裁协议对债权受让人、移转债务承受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及债权受让人、移转债务承受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理由:债权叫转让,债务叫转移。不能用“受让”一词修饰“债务”。“受让债务”属动宾词组搭配不当。
原条:第十六条【管辖权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存在、有效或认可本委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
改为:第十六条【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对仲裁案件的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异议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存在、有效或认可本委对仲裁案件有权主管。
理由:首先,援用法律更贴切,《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其次,管辖是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和仲裁委之间对民事纠纷的分工,称之为主管。仲裁委系社会团体,没有上下级别隶属关系。仲裁委受理的民事案件,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只要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受理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属于仲裁委主管,不能称之为仲裁委管辖。若仲裁协议无效必然归法院主管,之后才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等一系列复杂的管辖之说。
原条:第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处理】
(一)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由仲裁庭组成后通过审理作出决定,也可以依据立案时审查的初步证据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有权重新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与原决定不一致的认定。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在人民法院立案后仲裁程序中止,在人民法院裁定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案件。
改为:第十七条【仲裁效力异议处理】
(一)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决定。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当事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由仲裁庭组成后通过审理作出决定,也可以依据立案时审查的初步证据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决定。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有权重新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与原决定不一致的认定。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在人民法院立案后仲裁程序中止,在人民法院裁定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恢复仲裁或驳回仲裁申请。
理由:仲裁协议的效力约定了仲裁委是否主管,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受理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如仲裁协议无效,自然归法院主管,此时在法院才能涉及管辖事宜。所以,仲裁委无须谈管辖。“撤销仲裁案件”的表述未见于仲裁法和民诉法,仲裁已经立案,从程序上把“撤销仲裁案件”改成“驳回仲裁申请”,比照民诉法“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有法的出处。
原条:第二十二条【仲裁反请求】
(三)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委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改为:在原条文后加一句话:“决定不受理此次反请求的,告知其可以另行申请仲裁”
理由:民诉法规定,反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在15日后,庭审辩论前提出,仲裁庭不予受理的话,出现与民诉法规定不一致情形。有可能实体权利受损,又无救济渠道,加一句话就解决了这一漏洞,同时,还可以主动抵制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反请求的情况。
原条:第二十三条【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变更】
(四)本委或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申请书过分迟延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或有其他不宜允许变更情形的,可以拒绝其变更。
改为:(四)本委或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申请书过分迟延、屡次变更,或有其他不宜允许变更情形的,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不接受其变更。
理由:“拒绝”有不允许变更的文义解释,有剥夺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利之嫌。把“拒绝”换成“不接受”好处在于,没有剥夺当事人的变更请求的仲裁权利,但让申请人收不到申请变更的效果。另外,屡次变更也是恶意变更的形式一种,把它列入限制范围。
原条:第二十八条【无仲裁协议案外人申请参与仲裁】
(三)仲裁庭组成前,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或由本委依法决定追加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享有本规则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庭组成后,被追加的当事人不享选定仲裁员的权利。
改为:(三)仲裁庭组成前,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或由本委依法决定追加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享有本规则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同一方当事人中,选定仲裁员,以先行实施选定行为的当事人的选定为准;同时选定的,所选仲裁员不是同一人的,以初始当事人的选定为准。仲裁庭组成后,被追加的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依附于同一方当事人已经行使或放弃的权利。
理由:避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超过三人。把追加的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转化合并,不是剥夺。
原条:第三十一条【仲裁保全】
(三)当事人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由本委出具公函并将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等,递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改为:把“递交”变成“移交”或“转交”。
理由:递交是下对上对文书的转移。比如,驻某国大使向该国元首递交国书,大使级别低,元首级别高才叫递交。本条语境显示,转移文书的主体是仲裁委,其和法院不是上下级关系。属平行交往,用“移交”或“转交”为宜。
原条:第三十七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六)当事人在本委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书面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改为:(六)当事人在本委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书面申请回避的,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的,按本规则规定,对该申请不再予以审查。
理由:用不得干什么的语句规范当事人行为,缺乏法律根据。仲裁委是中立机构,限制不了当事人做什么,但仲裁委可以用不做什么回应当事人的作为。
原条:第四十三条【举证期限】
(八)庭审辩论终结后,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限定期限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
改为:加“补充”两个字,即:(八)庭审辩论终结后,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限定期限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理由:加上“补充”两个字更严密。
原条:第七十条【调解内容不得援用原则】
(一)仲裁调解过程不做笔录。
(二)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用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三)仲裁庭不得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意见作为裁决的依据。
改为:第七十条【调解内容不得援用原则】
(一)仲裁调解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二)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用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让步,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三)仲裁庭不得将当事人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意见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理由:1、制作调解笔录合法;2、可以检验、量化调解工作;3、民诉法只是规定调解作出的让步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首次调解陈述的案件事实往往更真实,对其和其它证据综合认证,更有利于仲裁庭真实、客观的认定事实。
原条:第七十一条【仲裁请求的变更或撤回】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但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辩论终结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是否同意变更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同意变更的,在开庭时对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审理。
改为:和第二十二条(三)关于反请求的时间节点不一致,应当统一。
理由:同一规则要有统一性。
原条:第七十九条【裁决期限】
(一)仲裁裁决应当自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改为:“或副主任”删除。
理由:本规则已有专门条文明确了副主任职责,副主任签字当然有效,无须再强调。其它条文同。
原条:第一百零四条【文件文字及开庭语言】
(二)翻译人员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辅助人员参加开庭,但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并遵守本规则的保密规定。
改为:翻译人员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辅助人员参加开庭,但须遵守本规则的保密规定,同时,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
理由:原条文语法错误。
以上是我学习仲裁规则讨论稿的点滴体会和一些粗浅的认识,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我委收集的仲裁规则(202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选登(第一期)
作者:唐山仲裁委员会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编者按: 我委自2019年底启动对现行《仲裁规则》修订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论证、调研,《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3月13日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