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因非自愿原因中断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领取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实践中,部分失业人员因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或心存侥幸,在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金,殊不知该行为可能已触及刑律。
1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与停发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在停发规则方面,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会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自动停发,但在实务中,从员工入职、办理社保登记到系统信息同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有时用人单位尚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有时社保系统尚未完成信息更新,这就导致失业人员可能在实际就业一段时间后,失业保险金仍继续发放。
2 案例引入
在(2025)浙02刑终268号中,陈某在实际就业期间,隐瞒其已经重新就业的事实,通过要求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暂时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规避了就业部门的系统核查,使失业金持续发放了八个月之久。
一、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单位违法所得。
对虚构失业事实、隐瞒实际就业真相的判断,应根据在案证据实质上认定被告人在申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不处于失业状态,而不应受制于被告人具有失业证明这一形式认定。 即便失业人员在形式上持有有效的失业证明,只要其事实上已经就业,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仍然构成诈骗犯罪,不能以系统没有停发或我有失业证为由规避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数额标准与量刑
关于医保减免金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医疗保险参加人在缴纳医保金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因被告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国家对其医保金的减免,且其实际享受了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因此该部分医保金也应当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行为人通过隐瞒就业事实,使国家在支付失业金的同时还代其缴纳了医保费用,双重造成了国家社保基金的损失。
3 骗取失业金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方面,诈骗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便骗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不高,只要超过地区规定的数额标准,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方面,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人负有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义务。法院在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中,均会责令行为人退赔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保减免费等款项。
4 结语
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诚实守信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社会法治精神的尊重与践行。
隐瞒再就业仍领失业金,可能构成诈骗罪
作者:蔡巧璐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前言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因非自愿原因中断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