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正在重新定义人类对天空的利用方式。从无人机物流配送穿梭于城市楼宇之间,到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搭载乘客跨越湾区,再到农业植保无人机精准作业于广袤田野——一个万亿级的新兴支柱产业正在加速崛起。2024年至2026年,低空经济连续三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其定位从“新增长引擎”升格为“新兴支柱产业”,标志着低空飞行活动正从“小众探索”迈向“规模运营”,从“试点先行”步入“常态应用”。
然而,飞行频次指数级增长的背后,安全风险同步积聚。无人机失控伤人、侵入机场净空区干扰民航运行、坠落造成财产损失等事件时有发生,风险敞口持续扩大。保险作为现代社会最基础的风险分散机制,在低空经济领域却长期处于“供给不足、覆盖不全、定价粗放”的初级阶段,难以匹配产业的高速发展需求。如何让“飞得起”与“保得住”同步实现,成为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关键命题。
2026年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低空〔2026〕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国首个系统性部署低空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文件。同年3月,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二者形成紧密的政策呼应,共同为低空经济系上“安全带”。
本文将立足《实施意见》全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系统分析政策出台背景、制度创新要点及施行前后对比,深入解读福建省及厦门市相关配套政策,并为低空产业链企业提供详实、可落地的合规建议,以期助力企业在低空经济大潮中依法合规经营、稳健分散风险、行稳致远。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国家战略升维驱动低空保险制度供给
低空经济具备高技术密集度和强产业带动力,横跨高端材料科学、自动控制、精准通信导航等多个前沿学科领域,其规模化发展可同步拉动低空起降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航空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协同发展,形成“一业带百业”的产业乘数效应。
从市场规模看,自2024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低空经济加速起飞。2025年,中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预计达1.5万亿元。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数据,2025年实名登记无人机总数突破328万架,累计飞行4530万小时,同比增长近70%。行业普遍预计,2026年低空经济有望正式告别试点飞行阶段,迈入常态运营元年。与此同时,低空飞行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容忽视:无人机侵入机场净空区、坠落伤人、侵犯隐私等安全事件逐年攀升;空域资源日趋紧张、管理难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现实问题随之浮现。低空保险正是以保障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为低空航空器制造与运营、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专业化服务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
然而,尽管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特定情形下无人驾驶航空器须投保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但“纸面义务”的困境日益突出——强制投保缺乏配套的审查机制、核查机制与惩戒机制,大量应投保主体“未保运行”,风险敞口巨大。从保险供给端看,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以基础风险覆盖为主,新兴风险适配不足,保险费率偏高,精准定价面临数据积累不足等挑战。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这是低空经济继2024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被定义为“新兴产业”之后,连续第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其定位从“新增长引擎”“新兴产业”正式升格为“新兴支柱产业”,与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并列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布局。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低空经济已正式纳入新质生产力核心范畴,成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支撑。
与战略定位升级同步,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在产业政策工具层面作出了重大制度创新——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从2024年的“制定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到2025年的“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再到2026年新增“风险分担机制”,我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逻辑正不断深化——从单纯的“播种子”“给资源”阶段,进入“育生态”“防风险”的新阶段。这为低空保险的系统性制度建设提供了来自最高层级的政策指引和制度推力。
正是在这一国家战略推动与产业现实需求的双重驱动下,《实施意见》作为我国低空经济领域首个系统性部署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与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打造新兴支柱产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的顶层部署形成了紧密的呼应关系,旨在通过“制度强制+市场化保障”双轮驱动,为低空经济这一新兴支柱产业系上“安全带”,为万亿级产业赛道筑牢“安全底座”。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四梁八柱环绕九条的系统性架构
《实施意见》分为六部分,共12条。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第六部分强化组织保障,核心举措集中在第二至第五部分,从政策体系、制度建设、产品服务、基础能力等4个方面,系统提出9条具体举措。九条举措围绕“制度强制+市场化保障”双轮驱动的逻辑主线,形成了从顶层设计到基础支撑的完整制度闭环。
1. 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第二大部分,3条举措)
低空保险的制度建设离不开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支撑,《实施意见》对于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从规划、监管和运作三个维度提出三条举措:一是加强规划引导,要求将保险纳入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总体部署,实现安全与发展统筹兼顾;二是纳入监管规则,将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三是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发挥产业链辐射效应,鼓励链主企业通过保险机制引领上下游企业协同防范风险。
第一条举措:加强规划引导。此条举措的核心在于将低空保险从“保险行业的专项业务”升格为“低空经济的制度性基础设施”。这意味着保险不仅仅再是保险公司的事,而是一项需要在所有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中预先安排、协同推进的制度要素。对地方政府而言,这既是赋权——允许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也是责任——必须在低空经济发展布局中为保险留出制度空间。
第二条举措:纳入安全监管规则。此条举措建立了保险与安全监管之间的制度性连接——保险从此不再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市场行为,而是安全监管工具箱中的核心工具。这意味着运营商在申请场景准入、接受安全审查时,投保情况将成为监管考量的重要因素;事故发生后,保险机制的运行状态也将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制度框架。
第三条举措:鼓励运用保险机制。此条举措着眼于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为不同规模、处于产业链不同位置的企业提供了差异化的保险运用指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链主企业的保险带动作用和中小企业的保险防御功能分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并专门鼓励微型、轻型无人机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投保,体现了覆盖面与针对性并重的政策设计。
2. 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第三大部分,2条举措)
此部分是《实施意见》的核心亮点。强制投保义务已在《暂行条例》中确立,但缺乏落地机制,这两条举措分别从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两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执行闭环。加快建立强制投保制度。
第四条举措:加强全链条管理。此条举措构建了“事前审查前置—事中飞行核查—事后凡处必核”的全链条强制投保管理闭环,是治理“纸面义务”困境的核心制度工具。它与《暂行条例》的要求形成无缝衔接,将强制投保义务从“应当投保”的原则性规定推进到“投保了才能飞”的具体机制。同时,“研究建立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处置程序等制度规定”也为低空领域复杂多人主体场景下的责任划分奠定了基础。以机动车交强险的管理实践为参照,机动车未经投保不得上道路行驶,未投保者面临扣车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将类似管理逻辑导入低空领域,标志着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从纸面义务走向制度闭环”。
第五条举措:制定实施办法。此条举措为强制投保制度提供了标准化的技术支撑。实施办法解决的是“保什么、保多少”的制度框架问题,明确基本责任范围和最低保障限额;示范条款解决的是“怎么保”的具体操作问题,有助于统一市场上各类保险产品的基本责任,消除此前产品定义不一,保障范围各异的市场乱象。
3. 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第四大部分,2条举措)
强制投保制度筑牢安全底线,服务保障体系则提升保险的覆盖广度和深度,两者互为补充、协同推进。
第六条举措:优化全产业链保险保障。此条举措的核心创新在于保险覆盖范围的两个“全”:一是从产业链维度实现“研发—制造—运营—基建”全环节覆盖,二是从风险类别维度覆盖飞行安全、技术安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五类新型风险,将传统保险对“物理安全”的单一关注拓展到了“数字安全”的全新维度。
第七条举措:精准服务应用场景。此条举措强调场景化的保险服务设计。低空经济涵盖物流配送、农林植保、应急救援、低空旅游、城市空中出行等多元场景,每一类场景的风险特征、运营模式和保障需求各不相同。该举措要求保险机构深入理解各类应用场景的具体风险,推出差异化的专属保险产品,同时优化承保和理赔流程,为低空领域各类运营主体和终端用户群体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四)提升保险可持续经营能力(第五大部分,2条举措)
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最终需要强大的行业基础设施和专业能力支撑,这2条举措为低空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底座保障。
第八条举措:推进数据基础建设。此条举措直击低空保险发展的根本性痛点——数据缺失导致保险公司“不敢保、不会保、不愿保”。低空飞行与传统航空存在重大差异:传统航空保险依赖数十年积累的经验数据和成熟的风控模型,而低空领域风险高度场景化,传统模型在此面临“失灵”。通过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将保险数据与飞行运行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地理气象数据等多维信息融合共享,为保险机构精准定价和有效风控提供数据底座,推动行业从“凭经验定价”走向“凭数据定价”。
第九条举措: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此条举措从保险供给侧入手,着力解决低空领域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人才储备匮乏等核心瓶颈。在可保风险识别环节,推动保险机构与制造、运营企业深度合作,共同研究新型风险的发生机理和损失规律;在精算定价环节,鼓励数据积累和量化模型的应用;在分散风险环节,再保险机构为直保公司提供大额风险的分出通道;在人才培养环节,推动行业扩大专业人才规模。多维并举,共同提升低空保险行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以上九条举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了从政策顶层设计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整制度闭环。正如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低空经济室所评价:“我国正在积极探索一条适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治理新路径——既通过强制性标准筑牢安全底线,又借助保险等市场化工具有效分散风险、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加强安全投入,从而为全球低空经济的可持续与安全治理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方案”。
二、《实施意见》施行前后的规定对比分析
(一)法律依据的演进全景:从“原则性要求”到“可执行机制”
1、《实施意见》施行前的法律框架分析
《实施意见》发布前的低空保险法律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订)的原则性要求。
该法第161条规定“通用航空活动须投保第三人责任险。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还应当就所从事的定期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财务担保”。这一规定虽是航空领域强制险的源头性条款,但“通用航空活动”这一概念难以完全涵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且该条款未设定具体的审查、核查和惩戒机制,缺少落地抓手。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定投保义务创设。
《暂行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这是国内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提出无人机“应当投保”的规范表达,标志着强制性保险义务的初步法定化。同时,《暂行条例》第48条进一步规定“未投保”的法律后果,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的底层支撑。
《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确立了航空器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经营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的除外)。这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的需求提供了根本性的法理基础——正是由于严苛的赔偿责任存在,投保才成为经营人分散风险的理性选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强制保险设定的法律边界。
《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这意味着,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强制保险义务。《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具备设定强制保险的法定权限,这为《实施意见》的后续制度安排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实施意见》施行后的制度增量:从“纸面义务”到“制度闭环”
《实施意见》并非创设新的强制投保法律义务(该义务已在《暂行条例》中确立),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为强制投保义务构建了完整的落地执行机制,主要体现为“四梁八柱”式的制度创新:
(二)《实施意见》施行后的强制措施分析
《实施意见》最核心的制度增量在于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了强制投保义务的落地机制:
1. 事前环节:“审查前置”机制的引入。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将强制投保要求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等管理环节的审查前置条件”。这一机制类似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管理逻辑——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得上道路行驶。纳入审查前置条件后,未持有效保险凭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无法通过飞行活动审批,从而在源头端断绝“未保飞行”的可能性。
对比《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虽在第11条规定飞行活动须经批准,但批准条件中未明确列入“已投保责任保险”,这使得审批机关无权以未投保为由拒绝批准飞行活动,监管漏洞由此产生,《实施意见》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
2. 事中环节:飞行运行管理中的常态化核查。
《实施意见》要求在飞行运行管理中“加强投保情况核查”。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和企业管理平台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执法中,有权随时核查运营主体的投保状况,改变了此前“批了就了”的一次性管理逻辑,建立起持续性、动态化的保险监管机制。对于存在虚假投保、脱保断保情形的,监管部门存在据此中止或撤销飞行批准的可能。
3. 事后环节:“凡处必核”的刚性约束。
《实施意见》要求在事故处置时“凡处必核”——即每一起事故处理必须同步核查投保情况。这一规定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为事故受害人提供了通过保险机制及时获得赔偿的制度保障,避免因侵权人偿付能力不足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困境;另一方面,对未依法投保的主体构成强有力的威慑——一旦发生事故,未投保的违法事实将被暴露,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压力,甚至可能影响企业后续的经营资质和信用评级。
4. 配套制度:实施办法与示范条款的系统供给。
《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制定强制投保实施办法,明确基本责任范围和最低保障限额,并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示范条款。这意味着,保险责任的标准将统一化、透明化,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将在基本责任范围和保障限额上保持一致性,企业投保时的“选择困难”将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示范条款的出台也有利于理赔争议的减少,当条款表述统一后,责任认定的标准将更为明确。
5.地方实践的总体趋势与制度走向
综观全国各地的低空保险政策创新实践,呈现出四个清晰趋势:一是从“鼓励”走向“强制”——多地以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式落实投保要求;二是从“单一险种”走向“全产业链覆盖”——保险保障正从飞行运营环节向研发、制造、基建等全链条延伸;三是从“线下传统投保”走向“线上智能投保”,例如四川“扫码飞”平台实现了保险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四是立法位阶不断提升——部分省份将低空保险纳入省级地方性法规或特区条例,为制度的长期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这些地方实践为国家层面强制投保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施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低空产业企业执行《实施意见》合规建议
(一)低空产业企业执行《实施意见》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问题一:强制投保范围与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
《暂行条例》第12条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并以此确定投保义务,但实践中两者界限并非清晰可辨。例如,乡村旅游景点以“游客体验”为名让游客操控无人机游览,收取费用是否构成“经营性飞行活动”?企业员工为自己公司拍摄宣传视频、未单独收取服务报酬,是否属于“非经营性”?法人拥有但由员工或外包飞手使用的无人机,投保义务人是企业、使用者还是二者的连带?此外,微型、轻型无人机仅“鼓励投保”,但其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完全不投保可能面临较大的民事赔偿风险。
问题二:保险产品选择的信息不对称与标准缺失。
目前市场已备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产品六十余种,但条款表述各异,仅“第三者责任”的范围就存在多种不同定义——有的限缩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的扩展至“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明确排除“数据丢失”和“隐私侵权”。企业缺乏专业能力甄别不同产品的保障范围差异,易出现“买了保险不保该风险”的情况。
问题三:保险费率高企加剧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压力。
强制保险对于尚处起步阶段的低空企业构成较大成本压力,部分企业可能选择“先飞再说,出事再补”的高风险策略。
问题四:多主体风险场景下的责任认定困境。
低空飞行事故通常涉及操作者、所有者、制造者、运营平台等多方主体。2024年某品牌物流无人机自主飞行模式下失控坠落的案例表明,责任认定极为复杂:飞控系统存在软件缺陷?远程操控人员应急处置不当?运维团队日常检修不到位?空域气流突变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238条之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民用航空法》第158条将“经营人”定义为“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在“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的场景下,二者谁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存在解释争议。
问题五:企业内部保险合规管理能力的普遍不足。
多数中小低空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或风险管理部门,缺少专业人员搭建保险管理制度。无人机台账不完整、保险到期无人跟进续保、飞行申请时无法提供保险凭证等管理漏洞普遍存在。
问题六:信息对接的技术和协调壁垒。
《实施意见》要求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但实践中跨系统数据互联涉及数据格式统一、隐私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开发投入等多重难题,多数企业不具备独立完成对接的技术能力和谈判地位。
问题七:保险理赔中的专业壁垒与维权困境。
低空事故原因复杂、证据链分散,飞控日志、定位数据、气象记录等关键信息往往分散在飞行器制造商、飞控系统提供商、运营企业等多个主体手中。事故发生后,企业可能难以第一时间完整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理赔纠纷频发。此外,第三方鉴定机构在低空领域尚不成熟,事故原因认定缺乏权威技术支撑,进一步增加了理赔难度。
(二)低空产业企业执行《实施条例》的合规建议
建议一:构建企业内部的保险合规管理体系。
低空企业应将投保管理嵌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飞行活动管理流程,指定专职或兼职保险管理人。具体操作包括:建立“一机一档”的无人机台账制度,逐一登记每一台无人机的品牌型号、序列号、机登编号、使用性质、所属飞手、飞行小时数及保险凭证编号与有效期;设置保险到期前30天、15天、7天三级预警机制,杜绝脱保断保;建立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保险合同、批单、理赔记录等文件,确保可随时向监管部门提供查验。同时,将保险合规纳入飞行活动审批内部审核流程,做到“无保险凭证不提交申报”。
建议二:根据企业类型“量体裁衣”配置保险。
1. 生产制造与组装企业:核心风险在于产品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民法典》产品责任编的规定,因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须承担严格责任。建议配置保险组合包括:产品责任险(覆盖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召回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公众责任险,以及科技研发转化综合保险和知识产权相关保险。
2. 运营平台企业:虽不直接操控飞行器,但可能因算法缺陷、调度指令错误、飞手资质审核疏忽等承担相应责任。建议配置:平台责任险(覆盖平台运营导致的第三方损害)、网络安全综合保险(覆盖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新型风险)、信息化服务中断营业中断保险等。
3. 飞行运营与服务企业:作为风险暴露最集中的环节,应同时配置责任险与财产险。组合建议为:第三者责任险(法定强制,确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即将出台的最低保障限额)、机身及设备一切险、飞手团体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货运险(若涉及物流业务,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
建议三:确保强制投保义务的全程合规。
企业应将投保核查嵌入全流程管理:在无人机投入使用前,完成法定保险的投保手续并生成有效保险凭证;待强制投保实施办法出台后,立即对照检查保险金额是否达到法定最低保障限额,如有缺口及时追加投保;每次提交飞行活动申报时,准确填写保险信息并同步上传保险凭证副本;定期(建议每季度)对所有无人机对应的保险有效性进行系统性排查,确保零脱保。
建议四:主动积累安全飞行数据,争取差别费率优惠。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方向性指引:将投保主体的安全合规记录与保险费率挂钩,对安全记录良好的主体实行费率优惠。企业应建立包含飞行时长、安全事件记录、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在内的安全运营档案。在保险到期续保时,主动向保险机构提供安全运营档案,以此作为费率谈判的依据,逐步实现“好企业低保费”的良性循环。
四、低空产业投资尽调核查事项
《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涉及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所有机型(含微型、轻型)均须投保责任保险;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须投保责任保险;微型、轻型无人机非经营性飞行则未强制投保。
故此,低空产业投资尽调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问题一:保额不足。部分企业以法定最低保额购买责任险,仅求应付合规审查。然而,无人机事故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远超最低保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可能导致中小企业现金流断裂。
问题二:除外责任条款。标准无人机责任险通常包含以下除外责任:无证驾驶、超范围飞行、违规飞行造成的损失;非法改装、使用破解设备造成的损失;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污染。大多数事故恰恰发生在违规飞行场景中。企业以为“已购买保险”即风险转移,却不知违规飞行触发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拒赔。
问题三:未投保经营性活动。部分企业将经营性飞行活动伪装为非经营性飞行,或以个人飞手名义投保,未以企业为主体投保经营性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为由拒赔。
结语:在高涨的投资热情中保持法律的冷静思考
2026年,中国低空经济法治建设正迎来三个历史性窗口的重叠:
第一窗口:新《民用航空法》的施行准备期。 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2026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第74条),并专设第225条为低空经济“量身定制”专项发展与促进条款。从2026年2月到7月,是法律实施前的最后准备窗口——配套规章的制定、监管流程的再造、企业合规体系的升级,均需在此窗口期内完成。这个窗口期,正是投资机构推动被投企业完成合规跨越、实现估值重塑的战略机遇期。
第二窗口:低空保险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期。 2026年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低空〔2026〕123号),明确“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就低空保险出台系统性政策文件,其核心制度安排——将强制投保纳入飞行审批前置条件、建立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开发覆盖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体系——将根本性改变低空经济运营企业的风险对冲能力与成本结构。对于投资机构而言,这既是被投企业合规审查的新增刚性约束,也是优化投资协议风险分配条款的制度工具。
第三窗口:“十五五”规划的谋篇布局期。 2026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启动编制之年。国家发改委低空经济发展司已正式设立,统筹制定战略规划和实施细则。区域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国家级低空经济示范区的布局、适航审定标准的体系化建设、空域管理改革的深化路径,均将在2026-2027年形成框架性结论。这是投资机构参与政策倡导、影响制度供给、锁定政策红利的最后窗口。
我们深知:低空经济正处于监管规则快速成型、商业模式持续迭代、技术路线激烈竞争的三重动态演进之中。2026年2月被视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可能在6个月后修订;今日被列为“风险可控”的合规事项,可能因监管口径收紧而成为重大瑕疵。
我们认为,立法空窗期不仅是风险期,更是规则塑造的窗口期。投资机构需有规则共建意识,在规则塑过程中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参与,并在主动参与中建立风险反馈机制:汇总投资尽调中发现的共性法律障碍(如空域审批不确定性、起降点物权冲突)。
将法律合规从“防御成本”转化为“竞争资产”,是投资机构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低空经济万亿蓝海中的共同使命。因此,本文的最大价值不在于给出“永恒结论”,而在于提供一套“可复制的分析方法”
当你面对一家宣称“已获地方政府空域授权”的初创企业时,你懂得追问:空域审批权在军方,地方政府的“授权”在法律上究竟算什么?当你审阅一份对赌协议将“完成适航取证”作为单一退出节点时,你懂得质疑:TC、PC、OC是三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失败,退出路径是否已断裂?当你的投后企业因无人机喷洒农药飘移被诉至法院时,你懂得检索: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证明力规则、无证驾驶与过错推定的因果关系链条。
这正是本文的最终目的:不是在低空经济的风口上贩卖焦虑,而是在资本狂热中植入法律理性的冷静基因。
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筛查模型(之七)——《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作者:杨勇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低空经济,正在重新定义人类对天空的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