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确认劳动关系” 大多是劳动者为维权提出的诉求,但不少用人单位也会面临这样的困惑:当自身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能否主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案件具体情况,裁判观点不尽相同。今天,笔者将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梳理核心裁判规则,厘清用人单位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边界与条件。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的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主动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三种核心观点,背后折射出对劳动争议立法精神与诉的利益的不同理解:
01、观点一: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审理
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这里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并未限定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从字面解释和立法本意来看,既包括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积极确认之诉,也包括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消极确认之诉,二者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裁判案例:原告东莞市某公司主张与被告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社保参保人员名册、银行付款清单、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的员工社保缴纳、工资支付、个税申报名单中均无被告信息,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支持其主张,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6949号】
02、观点二: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该观点认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核心围绕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情形设计。司法解释并未将用人单位单独提起的 “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诉求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也未对此作出明确授权,因此此类诉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
裁判案例: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将“确认自己与他人之间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而未将“用人单位单独提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确认其他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纳入其中,最终裁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的相关诉求。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1民终516号】
03、观点三:以“诉的利益”为核心判断标准,满足条件即应受理
第三种观点更为折中,认为确认之诉本身包含积极确认与消极确认两种形态,用人单位能否提起诉讼,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诉的利益”—— 消极确认之诉指义务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消极确认之诉蕴含的诉的利益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不主动提起诉讼而是采取其他方式来主张权利,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导致纠纷另一方即义务人感到不安状态存在,并且这种不安状态无法通过非诉讼方式消除,只能通过确认之诉终结这种法律上的不安定性。即因劳动者或相关方的行为,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风险,且这种不安状态只能通过诉讼才能消除,具有提起诉讼的迫切性与必需性。
裁判案例:2022年4月,陆某在万某达公司厂区内从事轮胎处理过程中意外受伤。万某达公司以其从未对陆某进行任何用工管理为由,认为陆某与万某达公司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起诉要求确认陆某与万某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万某达公司要求确认与陆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的范畴,故万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万某达公司的起诉。
——2025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肇庆中院5大典型案例(4月30日发布)
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审查 “诉的利益” 通常会考虑以下要件
(参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2497号】裁判规则):
1.起诉人必须证明存在现实的法律纠纷;
2.起诉人与该纠纷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系纠纷中的义务人;
3.纠纷中的权利人采取非诉讼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使得义务人感到不安状态存在;
4.义务人只能通过确认之诉才能终结这种法律上的不安定性,提起消极确认之诉需具有迫切性与必需性。
而在工伤认定相关场景中,这一观点又衍生出进一步分歧:
支持受理的角度:当劳动者已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追偿权等实体权益,用人单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认定具备诉的利益;
反对受理的角度: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保部门会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此时再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主张,不具备诉的利益,且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裁判案例:原告佛山市某公司因劳动者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另行提起诉讼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并未明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伤认定并非必然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存在例外情形);同时,原告已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争议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驳回其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7民初3142号】
总结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础,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规范用工流程,完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手续,从源头减少此类争议的发生;若确需通过诉讼维权,务必围绕“诉的利益”和事实证据做充分准备,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可主动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吗?法院裁判规则全解析
作者:赵南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确认劳动关系” 大多是劳动者为维权提出的诉求,但不少用人单位也会面临这样的困惑:当自身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能否主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