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规范更新
1、上海印发意见深化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聚焦如下内容:
一、夯实市场基础:丰富科创股、离岸债、REITs等产品供给;推出液化天然气、电力等期货及股指期货、国债期权等;建设人民币债券总登记托管,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等。
二、完善机构体系:推动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公私募基金等差异化发展;引入境内外龙头机构;提升托管、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能力。
三、服务五大领域:通过股权投资、S基金、CVC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构建绿色资产标准,开发碳中和基金、碳金融产品;推动财富管理向买方投顾转型,发展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丰富养老理财、个人养老金产品;运用AI、区块链发展智能投顾和数字人民币应用。
四、推进高水平开放:优化沪港通、债券通、REITs纳入互联互通,扩大QFII、QDLP、QFLP试点;探索离岸金融、跨境理财、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等。
五、培育良好生态:加强法治建设与纠纷化解,提升跨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加强数据出境管理等。
2、中央网信办启动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
近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恶意炒作涉企信息等四类突出问题:
一、恶意炒作涉企信息:在企业关键时间点炒作负面信息、恶意集纳问题、虚假测评,以及通过付费投流放大负面舆论。二、诋毁抹黑企业: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雇佣网络水军散布负面内容、网络名人无端拉踩企业,以及对品牌用户进行污名化攻击。
二、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胁迫企业合作,将舆论监督与商业利益挂钩,以发布负面信息为要挟索要“删帖费”或“撤稿费”。
三、侵犯企业家个人权益:炒作企业家隐私、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私生活话题及断章取义旧闻,丑化企业家形象。
3、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传销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6月28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传销定义及三类行为:以人员数量、加入资格或下线业绩为依据计酬返利,牟取非法利益,网络传销亦属此列。
二、确立政府及部门职责:省市政府负总责,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主管,网信、金融、通信等部门配合,并建立监测预警、资金监测、行刑衔接等机制。
三、规定查处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可询问、检查、查封扣押财物资料、查询账户、申请冻结资金等,并设定查封扣押最长105日的期限。
四、强化多方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场所、网络、支付等便利;互联网平台需监测处置涉传信息;当事人应配合调查。
五、细化法律责任:组织策划者最高罚款500万元,情节严重可吊销执照;参加者可罚款;为传销提供条件者最高罚100万元;直接责任人可罚500万元并限制任职三年;同时规定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情形。
六、增设信用惩戒、聚集式传销治安处罚、公职人员渎职追责等条款,并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
二、行业资讯更新
1、新华锦集团等22家公司合并重整一债会召开
新华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于5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听取了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评估机构工作报告,并核查了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债权申报情况。上市公司ST新华锦公告称,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保持独立,相关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不过公告同时提示,本次重整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视重整方案及法院裁定而定。
2、ST天宜、鼎际得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5月29日,ST天宜(688033)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同日,鼎际得(603255)及实控人张再明也因同样原因被立案。*ST天宜近年来经营业绩持续亏损,受轨道交通及光伏行业周期性影响;鼎际得则处于POE新材料项目战略转型期,2025年实现扭亏为盈。两家公司均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信披义务。
3、信托通道费率分化:头部涨价、中小抢位
近期信托通道业务市场出现结构性调整。头部信托公司普遍上调通道业务费率,并主动压缩业务规模,行业“主动缩量”特征明显。与此同时,中小信托公司积极争取理财公司委外业务准入资质,试图承接头部机构腾出的市场空间。业内人士判断,这一分化态势或将为中小机构带来可观的增量业务机会,信托通道业务竞争格局正面临重塑。
4、信托“三分类”过渡期正式结束
6月1日,“信托三分类”新规三年过渡期正式届满,行业进入无缓冲期的深度转型阶段。截至2025年末,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34.13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资产管理信托余额约26万亿元,证券投资信托占比突破六成,成为核心增长动力。随着《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陆续落地,“三分类”监管框架已进入精细化执行阶段,传统融资类和通道业务彻底失去合规操作空间。
5、建信信托获批股指期货交易资格
近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建信信托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批复,批准建信信托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截至2025年末,建信信托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2.36万亿元,其中证券市场业务规模近1.39万亿元。此次资质获批,意味着信托公司利用股指期货进行证券投资风险管理的趋势进一步明确。业内分析指出,股指期货相当于证券信托的“风险减震器”,可用于对冲系统性波动。目前全行业仅二十余家信托公司持有该项资质,相关资源正向头部机构集中。
6、双鹭药业7.64亿信托理财暴雷
近日,双鹭药业因一笔7.64亿元信托投资暴雷被推上风口浪头。公司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本金至今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同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徐明波承诺由个人补足最终无法挽回的差额,并已先行支付5000万元。原财务人员隋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深交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7、平安银行挂牌北京朝阳国贸商圈单户对公不良资产
平安银行于6月1日发布2026年北京益成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转让公告。债权总额约2.03亿元,逾期天数仅22天,属极短账龄类不良。抵押物位于北京朝阳区国贸大望路商圈,为成熟商业用房,已出租给银行及证券机构,现金流稳定。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质押,权属清晰。该项目为近期北京核心区少有的短账龄、强抵押对公不良资产,预计将于6月下旬竞价。
8、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挂牌2026年首期个人不良资产
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于6月2日发布2026年第1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公告,资产类型为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项目为典型小额分散结构,依托邮储县域客群基础,部分借款人可能存在异地可执行资产。具体债权金额、户数及逾期分布等关键数据需登录银登网查阅完整挂牌信息。该项目适合拥有全国性催收网络、具备偏远地区清收能力的专业机构参与。
9、中银消费金融第29期不良贷款转让项目挂牌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6月2日发布2026年第29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转让项目公告。作为年内挂牌数量最多的消金机构,中银消金已累计推出29个项目,合计金额约83.35亿元,在行业中排名第二。消金行业不良资产出清呈现“量价齐升”态势,仅2026年一季度挂牌未偿本息就达306.28亿元,同比增长96.6%。
10、平安银行第57期个人不良贷款包招商,逾期超千日
平安银行于6月1日发布2026年第57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项目招商公告,债权总额6887.55万元,包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未偿本金3630万元,未偿利息3207万元,加权平均逾期天数高达1107天。资产包中已诉比例超过100%本金余额,可节省诉讼成本。预计竞价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受让方须在银登中心完成开户。
三、经典案例研习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10月12日,温州银行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4日,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创菱电器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3日,并列明担保合同编号为后两份保证合同。贷款发放后,创菱电器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婷微电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10月31日、11月30日先后支付贷款利息共计10万余元。
截至2013年4月24日,创菱电器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41509.01元。此外,温州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律师费用95200元。最终,法院未支持婷微电子公司的抗辩,判决创菱电器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争议焦点
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未被选择列入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婷微电子公司是否应当对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生效裁判认为
1.婷微电子公司仍是该诉争借款合同的最高额保证人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具体到本案,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虽未将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但原告未以明示方式放弃婷微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故婷微电子公司仍是该诉争借款合同的最高额保证人。
2.婷微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创菱电器公司对温州银行的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在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编号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温州银行向婷微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婷微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创菱电器公司对温州银行的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的担保权利义务应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合同依据,不能以主合同内容取代从合同的内容。具体到本案,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不受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束或变更。
4.婷微电子公司应对创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婷微电子公司曾于2012年6月、10月、11月三次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上述行为也是婷微电子公司对本案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表征。因此,婷微电子公司应对创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4、裁判要旨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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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卫鹏来源:天元律师

一、行业规范更新 1、上海印发意见深化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