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几年中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涵盖了不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光伏等新质生产力的税收减免、河套等重点园区进出口的税收减免、农产品帮扶等免征增值税等内容,但暂未形成专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系统的税收政策。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系统的税收政策才能有利于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发展,在探索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前,需要厘清什么是数字经济,包含哪些产业。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规定,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主要的经济形态,是以第五生产要素数据作为资产底座的经济形态。目前根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通常又称“数据二十条”)、2023年8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等规定后,目前存在以数据盘点、数据治理、数据合规、数据确权形成数据资产,并通过数据资产进行交易、抵押质押信托、在证券交易所发行ABS等方式将数据资产变现,或者在境外通过区块链开展Web3(包括但不限于RWA、稳定币等)方式融资等数字经济各种产业和场景,而这些数字经济场景对应的企业税收仍旧是按照传统实体经济税收在进行,未能有更适合数字经济的专门的税收体系。
本文作者站在促进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下税收政策建议:
一、数字经济主体先按照现存的税收要求依法纳税
数字经济主体首先应该根据现存的税收规定依法纳税,也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减免申报,此步骤用于维系我国目前的税收执法稳定性。在数字经济税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过渡阶段,坚持现有税收框架的基础性地位至关重要。这不仅是维护税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预留缓冲空间。当前,我国数字经济主体涵盖了从大型互联网平台到个体网商的广泛范围,其业务模式、盈利方式虽与传统产业存在差异,但在纳税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不同。无论是数据服务提供商通过平台收取的服务费,还是数字内容创作者获得的稿酬收入,都应纳入现有税收征管体系,按照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同时,现有税收政策中的减免优惠也应平等适用于数字经济主体。例如,对于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数字企业,可依据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继续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这种“老办法过渡”的方式,既能避免因政策真空导致的税收流失,又能让数字经济主体在熟悉的规则下平稳运营,为后续的政策调整奠定基础。
此外,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数字经济主体的纳税辅导和宣传培训。针对数字经济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的特点,通过线上直播、专题讲座、一对一答疑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范财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数字经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政策的优化完善提供参考。
二、税务部门联合国家数据局、网信办、工信部等数字经济主要监管部门统一标准
数字经济的跨界融合特性,决定了其税收管理不能仅依靠税务部门单打独斗,必须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国家数据局、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协同执法等方式,准确识别和确认数字经济项目,为后续的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实施提供依据。
(一)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构建统一的数字经济信息共享平台。税务部门可通过该平台获取国家数据局掌握的数字经济产业统计数据、企业数据资产登记信息;从网信办获取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规模、交易流量等运营数据;从工信部获取数字技术研发、产业数字化转型等相关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将数字经济主体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数据反馈给其他部门,形成数据互联互通、双向流动的良好格局。
(二)开展联合调研和项目认定
组织由税务、数据、网信、工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深入数字经济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业务模式、盈利特点以及面临的税收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项目认定标准和流程。
(三)加强协同执法和风险防控
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数字经济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如数据泄露、网络诈骗等,应及时通报网信、工信等部门进行处理;其他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涉及税收违法线索,也应及时移交税务部门。通过协同执法,提高对数字经济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确认数字经济项目后对税收进行减免
在准确认定数字经济项目的基础上,应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数字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一)针对数字产业化项目的税收减免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于数字技术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可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鼓励企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同时,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数字技术研发的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在增值税方面,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政策。对于向境外提供的数字技术服务,如云计算服务、跨境数据处理服务等,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提高我国数字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此外,对于数字经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二)针对产业数字化项目的税收减免
对于传统企业购置的数字化设备、软件以及支付的数字化改造咨询服务费用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并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在增值税方面,对传统企业因数字化转型而新增的销售额,实行阶段性增值税减免政策。对于从事农业数字化、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企业,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服务收入,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降低增值税税负。
(三)针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税收减免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培育和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数据资产交易环节,对企业之间的数据转让、数据许可使用等交易行为,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同时,对数据交易平台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实行低税率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
在数据服务环节,对从事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安全等数据服务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此外,对于个人从事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等灵活就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者实行核定征收,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
(四)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减免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涌现出共享经济、平台经济、Web3等新业态、新模式。对于这些新业态,应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税收减免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对于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可按照其促成的交易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对平台上的个体经营者,实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政策。对于Web3领域的企业在明确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同时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管,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征管配套措施。在制定和落实数字经济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应同步推进税收征管体系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一)推进“以数治税”征管模式转型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以数治税”的新型征管模式。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大数据平台,整合税务部门内部数据以及来自其他部门的外部数据,实现对数字经济主体的全方位、全流程监控。通过数据分析模型,自动识别数字经济主体的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二)加强数字经济税收人才培养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征管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知识和技术,熟悉数字经济的业务模式和盈利特点,提高应对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能力。
(三)健全数字经济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数字经济领域的业务复杂多样,税收政策的适用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税收争议。因此,应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
数字经济的全球化特性,使得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愈发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维护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主动参与OECD、G20等国际组织关于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讨论和制定,积极发声,反映我国的立场和诉求。在数字服务税、跨国企业利润分配、数据跨境流动税收等关键问题上,提出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方案和建议,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包容有序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二)推动双边税收协定修订
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在协定中增加关于数字经济税收的条款,明确数字服务的征税权划分、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利润分配方法等内容,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争议。
六、结语
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不仅能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还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作用。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我国经济在数字时代实现新的腾飞。
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税收政策
作者:罗洁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几年中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涵盖了不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光伏等新质生产力的税收减免、河套等重点园区进出口的税收减免、农产品帮扶等免征增值税等内容,但暂未形成专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系统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