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来源:元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入库案例三则,为读者带来启示。
案例一
陶某华诉张某平、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07-2-411-003,入库时间:2026.5.28)
裁判要旨:前车违法停靠致使正常行使的后车紧急制动,因而造成后车驾驶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前车与后车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因前车违法停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车驾驶人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陶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允许电动自行车行驶)正常行驶,张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陶某华后方行驶。张某平为接乘客而超过陶某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在未开启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停靠右侧第二车道与右侧第一车道之间,陶某华为避免与张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遂紧急制动导致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其间,两车未发生物理接触。事故造成陶某华受伤及其电动自行车受损。陶某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华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平无责任。陶某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平、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黔06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驳回陶某华全部诉讼请求。陶某华上诉至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陶某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2975.07元(其他判项略)。
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平驾驶机动车超车后,未开启右转向灯就将车辆突然停靠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与右侧第一车道之间,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存在过错。在后正常行驶的陶某华难以提前预见张某平的前述违法停车行为,陶某华如不采取紧急制动,则两车将会发生碰撞,故虽然两车并未发生物理接触,但是仍然可以认定前车张某平的违法停靠行为与后车陶某华因合理采取紧急制动而导致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陶某华对案涉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应由张某平对陶某华本案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了陶某华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何某、徐某诉张某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07-2-411-002,入库时间:2026.4.1)
裁判要旨:前车、后车同向行使过程中,后车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及损害后果系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所致的,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4日,徐某根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同车道前方张某利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在右转驶出机动车道。徐某根见状刹车摔倒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利不负事故责任。徐某根的近亲属何某、徐某诉至法院,认为张某利车辆紧急制动导致徐某根避让不及造成事故发生,请求判令张某利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粤1972民初18981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根的近亲属何某、徐某要求张某利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本案中,徐某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作为后车,未与前方同道行驶的小型轿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导致因紧急制动连人带车摔倒,且徐某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及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张某利驾驶车辆已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小型轿车正常右转向行为不属于超出后车预期且难以避让的危险驾驶行为,徐某根驾驶两轮摩托车应当合理避让。该右转路段并不存在人行横道,属于允许机动车右转驶入的路段, 张某利在案涉路段行驶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法院结合现场证据审查确认,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应予采信。故对何某、徐某请求张某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三
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07-2-411-001,入库时间:2026.3.23)
裁判要旨: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3日,李某希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入辅道后逆向行驶,导致迎面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郭某华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后郭某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华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靠右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郭某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希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华人民币180000元(币种下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华160960元。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即为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靠右通行。机动车驾驶人逆行会直接破坏正常通行秩序,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构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迫使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行人紧急避让,通常属于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在确定损害责任的分担时,要对该行为的性质给予充分评价。
本案中,李某希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导致郭某华在躲避李某希车辆时倒地受伤。同时,郭某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右侧行驶,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及双方违章通行程度、过错大小,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希承担80%的过错责任、郭某华承担20%的过错责任。
结语
综上,“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审查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理接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仅为证据之一,人民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依法审查其证明力,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结论的,将重新划分责任比例。对于道路参与者而言,遵守通行规则是规避风险的核心前提,任何违法占道、违规变道、逆行等违章行为,都可能成为引发事故的诱因,即使未发生物理接触,也需要为自身过错引发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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