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跨境电商保税仓制度:制度框架、合规路径与中资企业的机遇与风险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6年4月13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ПП-136号决议,正式引入跨境电商保税仓(бондовый склад)制度,标志着该国电子商务监管框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26年4月13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ПП-136号决议,正式引入跨境电商保税仓(бондовый склад)制度,标志着该国电子商务监管框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本文基于该总统令原文及配套文件,从制度设计、税费结构、合规要求及监管趋势四个维度,系统分析该制度对中资跨境电商企业及供应链服务商的实务影响,并提出合规建议。
01 制度背景与政策目标
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持续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电子商务被视为降低贸易成本、扩大消费市场的重要抓手。ПП-136号总统令明确提出,到2030年实现以下量化目标: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0万亿苏姆;创造超过7500个就业岗位;实施总额3亿美元的投资项目。
在此背景下,保税仓制度的引入并非孤立的政策工具,而是乌兹别克斯坦构建“国家电子商务空间”(национальное пространство электронной коммерции)与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关键一环。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前置仓储与简化通关,降低消费者等待时间与物流成本,同时通过平台化监管实现对跨境商品流向的全链条追踪。
02 保税仓制度的法律构造
(一)制度定位:自由仓库的变体形态
根据总统令第2条,保税仓(бондовый склад)被界定为“新型自由仓库”(новая форма свободного склада),其法律基础为自由仓库许可制度。这意味着,保税仓的运营主体须首先取得自由仓库经营许可,并在此基础上满足额外的跨境电商专项要求。
与传统自由仓库相比,保税仓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存储目的特定化——仅用于暂存拟通过专门电子交易平台向自然人零售的商品;其二,货物流向受限化——商品只能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境内商品原则上不得进入(出口转内销除外);其三,监管主体多元化——海关、税务、国家远景项目署(Национ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перспективных проектов)三方协同监管。
(二)运营模式:“境外入仓—平台下单—简化清关—境内配送”
总统令第3条构建了完整的运营链条:

阶段
操作内容
法律依据
商品入仓
境外商品以“自由仓库”海关制度进入保税仓
总统令第3条
平台销售
消费者通过列入登记册的专门电子交易平台下单
总统令第3条
简化清关
以“发运申报单”为基础办理海关手续
总统令第3条
境内配送
商品从保税仓直接配送至消费者
总统令第3条

(三)关键制度创新:合规豁免与责任转移
总统令第3条规定了一项重要的合规豁免机制:商品从保税仓向自然人放行时,原则上不适用合格评定措施、卫生检疫及兽医检验。但此项豁免并非“免审”,而是将合规责任从海关转移至保税仓运营方——运营方须确保商品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技术法规、卫生及兽医要求。这一制度设计既提高了通关效率,又强化了运营方的合规责任,形成了“效率—责任”的平衡机制。
此外,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而言,将商品存放于保税仓可视为“资产回流义务”(требование репатриации активов)的履行。这一规定对于在境外采购商品的中资贸易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汇管制合规压力。
03 税费结构:并非免税,而是差异化征税
ПП-136号总统令最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是对保税仓商品销售税费的差异化设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制度下的商品进口不适用个人免税进口标准(нормы беспошлинного ввоза),即消费者通过保税仓购买的商品不能享受传统的个人免税额度。
商品类别
税费构成
税率
备注
附录1商品
统一海关税费
销售价值的5%
不适用免税进口标准
附录2商品
增值税+海关关税
销售价值的3%
不适用免税进口标准
其他商品
现行一般海关税费
按一般规则
不适用免税进口标准

上述税费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1. 税率显著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的综合税负(通常包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体现了政策对跨境电商的扶持意图;
2. 设置了“最低计税价格”保护机制——若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海关申报价值,则以海关价值为计税基础,防止低价申报逃税;
3. 附录1、附录2商品的境内销售免征增值税,但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形成了“征免分离”的税制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附录1与附录2的具体商品清单尚未完全公开,但从制度逻辑推断,附录1可能涵盖高价值或高税率商品(如电子产品、奢侈品等),附录2则可能覆盖日用消费品(如服装、鞋帽、小家电等)。中资企业在选品和定价时,须密切关注清单的正式发布。
04 监管框架与合规风险
(一)平台准入:并非所有电商平台均可适用
总统令第3条明确规定,保税仓商品仅可通过“专门电子交易平台”(специальная электронная торговая платформа)销售,且该平台须列入国家远景项目署维护的登记册(Реестр специальных электронных торговых платформ)。这意味着:
个人网站、Telegram群组、Instagram店铺等非登记平台不得适用保税仓政策;
中资企业若计划通过自有平台销售,须首先完成平台登记程序;
平台与保税仓、海关、税务系统须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闭环监管。
(二)反商业转售机制:个人自用的边界
总统令第5条构建了强有力的反商业转售监管体系。海关委员会与税务委员会须通过信息系统联动,对自然人购买商品的后续流转进行持续监测。一旦发现商品被用于商业转售,将触发以下法律后果:
重新按一般贸易规则计算并征收海关税费;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保税仓运营方及平台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机制传递了明确的政策信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意图通过保税仓制度规范而非放任跨境电商发展。对于中资企业而言,须严格区分B2C零售与B2B批发的业务边界,避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一般贸易监管。
05 对中资企业的实务影响与合规建议
(一)跨境电商企业:前置布局与合规选品
对于中国消费品出口企业而言,保税仓制度提供了“提前备货、本地发货”的商业模式,可显著缩短配送时效、提升消费者体验。建议关注以下要点:
1.商品分类确认:明确拟销售商品属于附录1、附录2还是其他类别,以准确测算税负成本;
2.平台资质审查:选择已列入登记册的合规平台合作,或自主申请平台登记;
3.定价策略调整:在考虑5%或3%税费的基础上,制定具有竞争力的终端售价;
4.技术合规准备:确保商品标签、说明书、认证文件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技术法规要求。
(二)物流仓储企业:新赛道与重责任
保税仓的运营涉及仓储管理、海关申报、税务合规、商品质检等多重职能,对运营方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中资物流企业在乌布局保税仓业务时,须注意:
1.许可申请:按照自由仓库许可程序申请经营资质;
2.系统对接:实现与海关、税务、平台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责任边界:明确商品合规责任的承担范围,建议在仓储合同中设置责任分担条款;
4.人员配置:总统令第6条授权海关在保税仓区域增设编制,企业可能需承担相关费用。
(三)传统进口商:竞争格局的变化
保税仓制度的推行将改变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品市场的竞争格局。通过保税仓销售的商品在税费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能对传统一般贸易进口商形成冲击。建议传统进口商关注业务转型机会,或探索与跨境电商平台的合作模式。
06 延伸观察:药品线上销售的制度信号
总统令第7条要求国家远景项目署与卫生部在三个月内制定药店及连锁药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方案,并明确温控药品运输、包装完整性等特殊要求。这一条款虽属框架性授权,但释放了乌兹别克斯坦推进医药电商化的政策信号。
医药电商涉及药品注册、经营许可、广告合规、冷链物流等复杂监管领域,中资企业若计划进入该领域,须进行更为审慎的合规评估,不可简单套用一般消费品的运营模式。
07 结论
ПП-136号总统令所确立的跨境电商保税仓制度,是乌兹别克斯坦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从“放任发展”向“规范引导”转型的重要标志。对中资企业而言,这一制度既带来了前置仓储、简化通关、差异化税率的商业机遇,也伴随着平台准入、合规责任、反商业转售等监管挑战。
建议拟进入乌兹别克斯坦跨境电商市场的中资企业,在制度试点期(2026年7月1日至2028年7月1日)内密切关注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建立“法律合规—税务筹划—供应链布局”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体系,以在新兴市场中抢占先机、行稳致远。
法律依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关于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商务领域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措施》(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еспублики Узбекистан «О мерах по созданию благоприятных условий для дальнейшего развития сферы электронной коммерци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Узбекистан»),№ ПП-136,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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