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于2026年5月13日在上交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一则超6200万元的巨额罚单,为平价深远海风电赛道敲响合规警钟,更直指行业长期存在的融资认知误区:评估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时,往往过度关注电价波动、企业担保实力,却忽略海域、生态、行政审批等合规瑕疵,这才是金融机构直接拒贷、压缩授信的核心原因。就算项目有稳定电费现金流、足额抵质押、第三方担保,一旦出现重大实质性合规问题并受到行政处罚,都难以对冲项目停工、批复撤销、风机海缆拆除的终极资产风险。
大型省属能源企业资金实力雄厚、盈利底子充足,六千余万元罚款不足以造成长期经营压力;但对于投放租赁、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此次处罚揭示了行业共性风险:海域审批文件为静态定界凭证,海上风电施工却受多重因素持续动态调整,二者极易产生合规偏差。该类隐蔽的匹配漏洞,是融资尽调容易遗漏、直接影响资产安全性的关键隐患。
案例分析
01、案件事实与背景
本次处罚涉及的标的为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项目,这是江苏省内较早落地的平价深远海示范项目,概算总投资64亿元,原设计方案装机88台4MW机组,2020年完成立项核准,2023年取得海域使用权证,2024年风机吊装阶段出现重大用海违规。
因机组方案调整(调整为70台5MW机组),部分风机机位、海底电缆位置与原海域不动产权证发生偏离,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两项违法情形。2026年5月1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执处罚〔2025〕001号)》,作出两则处罚:
1.非法占用海域,责令退还海域、恢复原状,罚款5428.204075万元;
2.擅自改变海域核定用途,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98.58173万元。两项合计6226.785805万元。该笔罚款预计直接减少上市公司2026年归母净利润3269.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6.44%。公开信息显示,江苏新能未就案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监管部门已对其从轻裁量,公司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明确承诺按期缴款并完成海域使用相关整改工作。
02、深远海风电四大刚性合规规则
从如东H2#项目高额行政处罚能够清晰地看出,自然资源、海洋执法部门对深远海风电项目的监管口径与执法尺度已全面收紧,四条监管实操规则,也应当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尽调审查的重要标准:
规则一:采用客观违法认定原则,技术偏差不能豁免违法责任。
海域使用监管遵循客观违法认定规则,认定非法用海不以企业主观故意为前置条件。无论是第三方勘测单位坐标转换偏差、海上施工定位偏移,还是项目设备迭代带来的方案调整等客观技术问题,都不能作为免除违法定性、减免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从近年全国多起海上风电行政处罚案例来看,因技术失误引发的越界用海违规成本,最终均由项目开发主体自行承担;企业仅可凭借主动配合执法调查、积极开展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等法定情节,申请在法定处罚区间内予以从轻裁量。
规则二:按独立用海单元认定违法事实,不简单依据违规面积比例打折处罚。
单台风机承台、分段敷设的海底电缆均属于独立用海单元,只要海上构筑物实际侵入批复宗海红线,即可认定构成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用海方式,执法环节不会仅因少量点位越界,就按照违规面积比例下调处罚裁量档位。本次江苏新能旗下如东H2# 项目仅局部机位、海缆发生偏移,最终仍被处以法定区间内 5 倍幅度罚款,合计罚金 6226.79 万元,正是该执法口径的典型印证。
规则三:批复宗海界址具备法定约束力,超范围偏移无法通过补缴费用简易整改。
深远海项目取得海域使用权批复后,场址坐标具备法定约束效力。若构筑物超出批复宗海范围,即便仅出现十米以内的微小偏移,也不能仅通过补缴海域使用金完成合规闭环,需要在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履行用海变更论证、专家评审、确权登记等全套审批流程,不仅审批周期漫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政策与实操不确定性;仅在批复用海红线范围内的机位、路由小幅优化调整,可依规正常办理海域变更手续,不构成违法用海。
规则四:行政处罚联动信用惩戒,直接对项目融资与资产流转形成约束。
项目一旦被作出正式海域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将同步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平台,项目公司会被纳入海洋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约束。落地到银行风控实操中,涉罚项目存量银团再融资往往会被暂缓审批,电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大概率被要求追加等额现金类强担保,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变更、转让登记也会受到限制,资产流动性将大幅压缩。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时,仍需要针对项目被责令拆除的极端情形做好压力测试。
03、不合规对金融机构的实际冲击
对参与项目融资租赁、债权投资的金融机构来说,这类合规问题暗藏巨大风险。海上风电普遍存在一个行业隐性痛点:项目取得的海域、施工、环保等各类证照均为静态审批结果,而海上项目建设周期长、现场工况复杂、施工动态变化大,实际建设过程极易与原有审批要求出现偏差。这种静态审批证照与动态现场施工的合规错位,是行业长期遗留的监管盲区,也是金融机构尽调中最容易被忽略、却直接决定项目资产安全性的核心隐患。
租赁物/抵押物价值基石坍塌风险
行政处罚中的“责令退还海域、恢复原状”是悬在金融资产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机位或海缆因越界用海被要求拆除,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风机及附属设备)或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将失去物理存在的前提。对于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项目,设备所有权已转移给金融机构,若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被强制拆除,就丧失融资租赁的基础,以及面临长期租赁收益断绝的双重打击,租赁关系和担保基础直接灭失。
信用惩戒与存量融资“多米诺骨牌”效应
行政处罚不仅带来直接罚金,更会联动信用惩戒。涉罚项目信息将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平台,导致项目公司被纳入失信主体。在实操中,这会引发三重融资危机:
(1)存量银团再融资暂缓:触发金融机构风控红线,原有授信额度可能被冻结或暂缓审批。
(2)应收账款质押失效预警:电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大概率被要求追加等额现金类强担保,极大抽干项目流动性。
(3)交叉违约陷阱:融资合同中通常设有“合法合规陈述与保证”条款,行政处罚极易触发交叉违约,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提前还款。若强行追责可能逼停项目,若妥协又面临内部审计与监管问责,金融机构陷入“两难博弈”。
资产流转与处置受限,流动性大幅压缩
海域使用权证被处罚限制变更、转让登记,意味着项目资产在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被彻底锁死。一旦项目现金流断裂,金融机构无法通过资产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出表或止损。
04、实务警示
以如东H2#项目为例,该项目曾因“资产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被视为教科书级别的优质资产,吸引了多家头部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数十亿元融资(参见下图表格,信息来源:中登网)。
当时的尽调报告仅停留在“看有没有”海域使用权证的静态层面,却忽视了工程“动态”施工(如机型从88台4MW调整为70台5MW)导致的机位与海缆路由偏离证载红线的合规裂痕。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违规事实在融资存续期内爆发,相关金融机构面临资产安全严峻考验。

05、案例总结
合规是海上风电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电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并购等各类资本运作的底层资产安全底线。一旦项目在海域、生态、行政审批环节出现重大实质性合规瑕疵,电费现金流、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所有常规风险缓释手段,都难以对冲项目停工、批复撤销、构筑物拆除的终极风险。深远海风电的全链条合规管控必须前置至项目选址阶段,各项监管约束均源自自然资源、海洋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与官方监管文件,也是行业各方不可逾越的红线。
海上风电项目合规管理已然迈入精细化、系统化、深远海化的全新发展阶段,其全生命周期合规管控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选址与空间规划合规:从源头把控项目合规基底
01、“单三十”深远海布局标准
依据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国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 “单三十” 深远海布局标准:项目原则上需布局在离岸 30 千米以外,或海域水深大于 30 米的区域,以此替代此前沿用多年的 “离岸 10 公里、水深 10 米” “双十”布局旧规;
政策同时设置两类例外约束:近岸海域水深超 30 米的场址,离岸距离不得低于 10 千米;滩涂宽度超 30 千米的海域,场内水深最少需满足 10 米要求,存量已获批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02、两大刚性空间红线校验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在项目选址阶段,有两条刚性红线不可突破:
红线一(规划合规):项目选址必须完全契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仅能布局于可再生能源专用海区,或是经论证兼容风电开发的海洋功能区内,不得随意在其他类型海洋功能区布设风电场。
红线二(生态与国防合规):场址必须全面避让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同时规避各类军事管控海区,严守国防安全管控要求。
03、通航与通信安全合规要求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风电场需要与海上航道、船舶锚地、船舶习惯航线预留法定安全间距,不得干扰海上导航、定位、海底通信光缆等涉海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一旦项目选址触碰生态、通航、国防管控类红线,将在规划、海域预审环节直接不予通过,项目核准程序无法推进。
海陆双线行政审批合规:全流程闭环前置管控
海上风电审批实行陆上、海上双线并行模式,各审批环节环环相扣,若前置审批手续缺失即构成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行为,核心审批节点如下:
01、用海预审:项目核准的法定硬性前置
依据原国家海洋局(2018年相关职能划入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需要用海的海上风电项目,必须在能源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前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预审文件有效期为 2 年;若有效期内未完成项目核准,或项目用海位置、面积发生调整,需要重新申报用海预审,未取得预审意见的项目,无法进入立项核准流程。
02、海域使用权证书:海上开工的法定必备凭证
根据国家能源局、原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必须依法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方可开展海上施工作业。2018 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海洋局相关海洋管理职能整合划入自然资源部,现行海域监管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更新了海上风电风机用海界定规则:废止此前风机统一按照塔架向外扩 50 米划定确权范围的旧标准,调整为以风机塔架中心点为圆心、风机叶片投影最外缘为半径划定圆形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适配当前大兆瓦海上风电机组规模化应用的行业发展趋势。
03、配套工程:多类别专项行政许可全覆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24 号《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海底电缆正式铺设及相关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电缆前,需先完成路由勘测、通航安全评估,制定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向海事部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若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全套报批流程。
项目配套运维码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码头建设涉及港口岸线占用,必须单独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批复,并依规完成港口工程建设立项、施工等全套专项许可,未取得岸线批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海缆穿越沿海防洪大堤、堤防管理范围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穿堤专项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未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展施工建设。
0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核准刚性门槛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 号)规定,对于纳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海上风电项目,必须在立项核准阶段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取得属地主管部门的稳评批复;风险等级评定为高风险、未通过稳评审查的项目,不得推进项目核准流程。
渔业与权属协调合规:规避隐性停工与纠纷风险
01、渔业权益补偿:尽调极易遗漏的核心风险点
海上项目用海范围广阔,往往涉及大量养殖、捕捞从业主体,若渔业补偿、群众协调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项目长期停工,属于融资尽调中极易遗漏的隐性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沿海多地2026年陆续更新的海上风电用海地方管理政策,海域使用权审批终审环节,项目必须同步提交渔业补偿公示材料、权属人现场签字确认回执;渔业补偿范围需全面覆盖合法捕捞权持有人、近海养殖经营主体等全部涉海利益相关方,补偿落实不到位、群众协调未通过的项目,将不予通过海域使用权审批终审。
02、跨既有海底管线协商备案:海缆施工前置要件
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2025年7月16日发布《关于优化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和海域使用审批的公告》最新审批改革要求,当前海底电缆审批流程已全面优化整合: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缆路由勘测、铺设施工不再单独审批,统一并入海域使用审批体系。
针对海缆路由涉及既有海底管线交叉、邻近作业的情形,需严格落实前置协商机制:若海缆路由需在已有海底电缆两侧邻近范围作业、或交叉穿越已投运海底管线,开发企业必须提前与管线产权单位完成安全施工、路由避让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彻底处置路由安全与用海矛盾、完成备案闭环。
五、海上施工与海事安全合规:施工现场刚性管控底线
01、安全总体准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的专项规定,海上风电项目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配套安全防护、通航保障、环保防护等设施,必须与风机、海缆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海上施工阶段合规监管不可突破的核心底线。
02、海陆开工许可:实现双线施工合规闭环
海上正式施工作业前,依据《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需向海事主管部门依法申领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陆上升压站、运维基地等陆上配套建筑,需同步取得住建部门合法施工许可,实现海陆施工许可双线合规。
03、现场动态管控:人员、船舶、设施全维度监管
在人员、船舶与现场管控方面,按照海上风电安全监管规范要求,所有出海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取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参建单位需建立完整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作业船舶需满足法定适航条件,每次出海作业须提前 24 小时向海事部门报备。项目施工现场需同步配套建设航标助航、防撞防护、海洋防污染等安全环保设施,杜绝通航风险与海洋污染风险。
04、危大工程管控: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刚性落地
针对风机大件吊装、海底管线开挖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外部专家开展专项论证、严格落实专项安全管控,方案论证未通过不得进场施工。
六、生态环保与并网合规:决定项目投产与收益资质
01、生态环保合规:严守海洋工程环保三同时要求
海上风电项目需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保合规要求,全面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环保防控、生态修复配套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用。项目施工与运营全周期需规范处置污染物、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与跟踪监测、完善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杜绝海洋生态违规风险,生态环保不达标项目无法通过验收、不具备投产基础。
02、并网技术合规:落实新版国标硬性性能指标
项目并网投产需严格遵守海上风电并网合规标准,满足现行国标及电网监管的通用涉网性能要求,完成并网必备合规测试,保障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是项目合法发电的技术准入前提。
新版海上风电并网国标已正式落地实施,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海风专属并网合规要求,收紧技术准入门槛,成为当前项目并网验收、合规核查的硬性依据。
从资质合规与收益维度来看,依据国家能源局监管规则,经营性海上风电项目可先行并网试运行,但需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证无法开展商业电费结算;分散式风电可依规豁免许可。电价严格执行市场化及项目并网时点既定政策,合法完备的投产、并网、经营资质,是项目持续稳定产生收益的核心保障。
结语、合规是海上风电资产的终极风控底座
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与不动产确权,仅能解决海上风电资产的合法权属归属问题,但合法绝不等于风险可控。海上风电资产横跨自然资源、海事、住建、能源、电网多部门监管,各部门台账独立、数据壁垒明显,无法实现资产信息完全穿透。实务中,因前期合规瑕疵,频繁出现一物多抵、资产查封处置受阻、电费回款受限、涉网资质缺失及本文中提及的被行政监管部门要求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原状,导致收益中断等隐性风险。
海上风电的“合规红利期”正在结束,只看主体信用、粗放式融资的时代已经结束。司法端风险已集中暴露,近年来多起标的超3亿元的海上风电融资租赁纠纷表明,核心诱因并非单纯融资结构问题,而是项目用海、施工、并网、环保等前期合规硬伤,最终传导为资产处置障碍、现金流不稳定、担保措施失效。
在深远海监管全面收紧的背景下,海上风电的底层资产安全不再依赖主体信用,而是完全绑定全流程合规闭环。选址红线、用海确权、施工许可、生态避让、并网资质、渔业补偿任一环节失守,都可能带来项目停工、处罚、资产冻结、回款断裂的致命风险。未来金融尽调、项目并购、融资租赁与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由“重权属、轻过程”转向“全生命周期合规穿透审查”。发电量决定项目收益高低,合规性决定资产能否存续,在海上风电行业,筛选优质资产的前提,是确保项目全程不触碰法律监管红线。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于2026年5月13日在上交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一则超6200万元的巨额罚单,为平价深远海风电赛道敲响合规警钟,更直指行业长期存在的融资认知误区:评估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时,往往过度关注电价波动、企业担保实力,却忽略海域、生态、行政审批等合规瑕疵,这才是金融机构直接拒贷、压缩授信的核心原因。就算项目有稳定电费现金流、足额抵质押、第三方担保,一旦出现重大实质性合规问题并受到行政处罚,都难以对冲项目停工、批复撤销、风机海缆拆除的终极资产风险。
大型省属能源企业资金实力雄厚、盈利底子充足,六千余万元罚款不足以造成长期经营压力;但对于投放租赁、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此次处罚揭示了行业共性风险:海域审批文件为静态定界凭证,海上风电施工却受多重因素持续动态调整,二者极易产生合规偏差。该类隐蔽的匹配漏洞,是融资尽调容易遗漏、直接影响资产安全性的关键隐患。
案例分析
01、案件事实与背景
本次处罚涉及的标的为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项目,这是江苏省内较早落地的平价深远海示范项目,概算总投资64亿元,原设计方案装机88台4MW机组,2020年完成立项核准,2023年取得海域使用权证,2024年风机吊装阶段出现重大用海违规。
因机组方案调整(调整为70台5MW机组),部分风机机位、海底电缆位置与原海域不动产权证发生偏离,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两项违法情形。2026年5月1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执处罚〔2025〕001号)》,作出两则处罚:
1.非法占用海域,责令退还海域、恢复原状,罚款5428.204075万元;
2.擅自改变海域核定用途,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98.58173万元。两项合计6226.785805万元。该笔罚款预计直接减少上市公司2026年归母净利润3269.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6.44%。公开信息显示,江苏新能未就案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监管部门已对其从轻裁量,公司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明确承诺按期缴款并完成海域使用相关整改工作。
02、深远海风电四大刚性合规规则
从如东H2#项目高额行政处罚能够清晰地看出,自然资源、海洋执法部门对深远海风电项目的监管口径与执法尺度已全面收紧,四条监管实操规则,也应当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尽调审查的重要标准:
规则一:采用客观违法认定原则,技术偏差不能豁免违法责任。
海域使用监管遵循客观违法认定规则,认定非法用海不以企业主观故意为前置条件。无论是第三方勘测单位坐标转换偏差、海上施工定位偏移,还是项目设备迭代带来的方案调整等客观技术问题,都不能作为免除违法定性、减免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从近年全国多起海上风电行政处罚案例来看,因技术失误引发的越界用海违规成本,最终均由项目开发主体自行承担;企业仅可凭借主动配合执法调查、积极开展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等法定情节,申请在法定处罚区间内予以从轻裁量。
规则二:按独立用海单元认定违法事实,不简单依据违规面积比例打折处罚。
单台风机承台、分段敷设的海底电缆均属于独立用海单元,只要海上构筑物实际侵入批复宗海红线,即可认定构成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用海方式,执法环节不会仅因少量点位越界,就按照违规面积比例下调处罚裁量档位。本次江苏新能旗下如东H2# 项目仅局部机位、海缆发生偏移,最终仍被处以法定区间内 5 倍幅度罚款,合计罚金 6226.79 万元,正是该执法口径的典型印证。
规则三:批复宗海界址具备法定约束力,超范围偏移无法通过补缴费用简易整改。
深远海项目取得海域使用权批复后,场址坐标具备法定约束效力。若构筑物超出批复宗海范围,即便仅出现十米以内的微小偏移,也不能仅通过补缴海域使用金完成合规闭环,需要在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履行用海变更论证、专家评审、确权登记等全套审批流程,不仅审批周期漫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政策与实操不确定性;仅在批复用海红线范围内的机位、路由小幅优化调整,可依规正常办理海域变更手续,不构成违法用海。
规则四:行政处罚联动信用惩戒,直接对项目融资与资产流转形成约束。
项目一旦被作出正式海域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将同步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平台,项目公司会被纳入海洋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约束。落地到银行风控实操中,涉罚项目存量银团再融资往往会被暂缓审批,电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大概率被要求追加等额现金类强担保,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变更、转让登记也会受到限制,资产流动性将大幅压缩。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时,仍需要针对项目被责令拆除的极端情形做好压力测试。
03、不合规对金融机构的实际冲击
对参与项目融资租赁、债权投资的金融机构来说,这类合规问题暗藏巨大风险。海上风电普遍存在一个行业隐性痛点:项目取得的海域、施工、环保等各类证照均为静态审批结果,而海上项目建设周期长、现场工况复杂、施工动态变化大,实际建设过程极易与原有审批要求出现偏差。这种静态审批证照与动态现场施工的合规错位,是行业长期遗留的监管盲区,也是金融机构尽调中最容易被忽略、却直接决定项目资产安全性的核心隐患。
租赁物/抵押物价值基石坍塌风险
行政处罚中的“责令退还海域、恢复原状”是悬在金融资产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机位或海缆因越界用海被要求拆除,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风机及附属设备)或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将失去物理存在的前提。对于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项目,设备所有权已转移给金融机构,若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被强制拆除,就丧失融资租赁的基础,以及面临长期租赁收益断绝的双重打击,租赁关系和担保基础直接灭失。
信用惩戒与存量融资“多米诺骨牌”效应
行政处罚不仅带来直接罚金,更会联动信用惩戒。涉罚项目信息将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平台,导致项目公司被纳入失信主体。在实操中,这会引发三重融资危机:
(1)存量银团再融资暂缓:触发金融机构风控红线,原有授信额度可能被冻结或暂缓审批。
(2)应收账款质押失效预警:电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大概率被要求追加等额现金类强担保,极大抽干项目流动性。
(3)交叉违约陷阱:融资合同中通常设有“合法合规陈述与保证”条款,行政处罚极易触发交叉违约,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提前还款。若强行追责可能逼停项目,若妥协又面临内部审计与监管问责,金融机构陷入“两难博弈”。
资产流转与处置受限,流动性大幅压缩
海域使用权证被处罚限制变更、转让登记,意味着项目资产在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被彻底锁死。一旦项目现金流断裂,金融机构无法通过资产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出表或止损。
04、实务警示
以如东H2#项目为例,该项目曾因“资产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被视为教科书级别的优质资产,吸引了多家头部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数十亿元融资(参见下图表格,信息来源:中登网)。
当时的尽调报告仅停留在“看有没有”海域使用权证的静态层面,却忽视了工程“动态”施工(如机型从88台4MW调整为70台5MW)导致的机位与海缆路由偏离证载红线的合规裂痕。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违规事实在融资存续期内爆发,相关金融机构面临资产安全严峻考验。

05、案例总结
合规是海上风电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电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并购等各类资本运作的底层资产安全底线。一旦项目在海域、生态、行政审批环节出现重大实质性合规瑕疵,电费现金流、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所有常规风险缓释手段,都难以对冲项目停工、批复撤销、构筑物拆除的终极风险。深远海风电的全链条合规管控必须前置至项目选址阶段,各项监管约束均源自自然资源、海洋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与官方监管文件,也是行业各方不可逾越的红线。
海上风电项目合规管理已然迈入精细化、系统化、深远海化的全新发展阶段,其全生命周期合规管控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选址与空间规划合规:从源头把控项目合规基底
01、“单三十”深远海布局标准
依据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国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 “单三十” 深远海布局标准:项目原则上需布局在离岸 30 千米以外,或海域水深大于 30 米的区域,以此替代此前沿用多年的 “离岸 10 公里、水深 10 米” “双十”布局旧规;
政策同时设置两类例外约束:近岸海域水深超 30 米的场址,离岸距离不得低于 10 千米;滩涂宽度超 30 千米的海域,场内水深最少需满足 10 米要求,存量已获批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02、两大刚性空间红线校验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在项目选址阶段,有两条刚性红线不可突破:
红线一(规划合规):项目选址必须完全契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仅能布局于可再生能源专用海区,或是经论证兼容风电开发的海洋功能区内,不得随意在其他类型海洋功能区布设风电场。
红线二(生态与国防合规):场址必须全面避让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同时规避各类军事管控海区,严守国防安全管控要求。
03、通航与通信安全合规要求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风电场需要与海上航道、船舶锚地、船舶习惯航线预留法定安全间距,不得干扰海上导航、定位、海底通信光缆等涉海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一旦项目选址触碰生态、通航、国防管控类红线,将在规划、海域预审环节直接不予通过,项目核准程序无法推进。
海陆双线行政审批合规:全流程闭环前置管控
海上风电审批实行陆上、海上双线并行模式,各审批环节环环相扣,若前置审批手续缺失即构成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行为,核心审批节点如下:
01、用海预审:项目核准的法定硬性前置
依据原国家海洋局(2018年相关职能划入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需要用海的海上风电项目,必须在能源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前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预审文件有效期为 2 年;若有效期内未完成项目核准,或项目用海位置、面积发生调整,需要重新申报用海预审,未取得预审意见的项目,无法进入立项核准流程。
02、海域使用权证书:海上开工的法定必备凭证
根据国家能源局、原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必须依法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方可开展海上施工作业。2018 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海洋局相关海洋管理职能整合划入自然资源部,现行海域监管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更新了海上风电风机用海界定规则:废止此前风机统一按照塔架向外扩 50 米划定确权范围的旧标准,调整为以风机塔架中心点为圆心、风机叶片投影最外缘为半径划定圆形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适配当前大兆瓦海上风电机组规模化应用的行业发展趋势。
03、配套工程:多类别专项行政许可全覆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24 号《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海底电缆正式铺设及相关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电缆前,需先完成路由勘测、通航安全评估,制定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向海事部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若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全套报批流程。
项目配套运维码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码头建设涉及港口岸线占用,必须单独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批复,并依规完成港口工程建设立项、施工等全套专项许可,未取得岸线批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海缆穿越沿海防洪大堤、堤防管理范围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穿堤专项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未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展施工建设。
0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核准刚性门槛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 号)规定,对于纳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海上风电项目,必须在立项核准阶段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取得属地主管部门的稳评批复;风险等级评定为高风险、未通过稳评审查的项目,不得推进项目核准流程。
渔业与权属协调合规:规避隐性停工与纠纷风险
01、渔业权益补偿:尽调极易遗漏的核心风险点
海上项目用海范围广阔,往往涉及大量养殖、捕捞从业主体,若渔业补偿、群众协调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项目长期停工,属于融资尽调中极易遗漏的隐性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沿海多地2026年陆续更新的海上风电用海地方管理政策,海域使用权审批终审环节,项目必须同步提交渔业补偿公示材料、权属人现场签字确认回执;渔业补偿范围需全面覆盖合法捕捞权持有人、近海养殖经营主体等全部涉海利益相关方,补偿落实不到位、群众协调未通过的项目,将不予通过海域使用权审批终审。
02、跨既有海底管线协商备案:海缆施工前置要件
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2025年7月16日发布《关于优化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和海域使用审批的公告》最新审批改革要求,当前海底电缆审批流程已全面优化整合: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缆路由勘测、铺设施工不再单独审批,统一并入海域使用审批体系。
针对海缆路由涉及既有海底管线交叉、邻近作业的情形,需严格落实前置协商机制:若海缆路由需在已有海底电缆两侧邻近范围作业、或交叉穿越已投运海底管线,开发企业必须提前与管线产权单位完成安全施工、路由避让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彻底处置路由安全与用海矛盾、完成备案闭环。
五、海上施工与海事安全合规:施工现场刚性管控底线
01、安全总体准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的专项规定,海上风电项目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配套安全防护、通航保障、环保防护等设施,必须与风机、海缆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海上施工阶段合规监管不可突破的核心底线。
02、海陆开工许可:实现双线施工合规闭环
海上正式施工作业前,依据《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需向海事主管部门依法申领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陆上升压站、运维基地等陆上配套建筑,需同步取得住建部门合法施工许可,实现海陆施工许可双线合规。
03、现场动态管控:人员、船舶、设施全维度监管
在人员、船舶与现场管控方面,按照海上风电安全监管规范要求,所有出海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取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参建单位需建立完整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作业船舶需满足法定适航条件,每次出海作业须提前 24 小时向海事部门报备。项目施工现场需同步配套建设航标助航、防撞防护、海洋防污染等安全环保设施,杜绝通航风险与海洋污染风险。
04、危大工程管控: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刚性落地
针对风机大件吊装、海底管线开挖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外部专家开展专项论证、严格落实专项安全管控,方案论证未通过不得进场施工。
六、生态环保与并网合规:决定项目投产与收益资质
01、生态环保合规:严守海洋工程环保三同时要求
海上风电项目需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保合规要求,全面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环保防控、生态修复配套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用。项目施工与运营全周期需规范处置污染物、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与跟踪监测、完善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杜绝海洋生态违规风险,生态环保不达标项目无法通过验收、不具备投产基础。
02、并网技术合规:落实新版国标硬性性能指标
项目并网投产需严格遵守海上风电并网合规标准,满足现行国标及电网监管的通用涉网性能要求,完成并网必备合规测试,保障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是项目合法发电的技术准入前提。
新版海上风电并网国标已正式落地实施,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海风专属并网合规要求,收紧技术准入门槛,成为当前项目并网验收、合规核查的硬性依据。
从资质合规与收益维度来看,依据国家能源局监管规则,经营性海上风电项目可先行并网试运行,但需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证无法开展商业电费结算;分散式风电可依规豁免许可。电价严格执行市场化及项目并网时点既定政策,合法完备的投产、并网、经营资质,是项目持续稳定产生收益的核心保障。
结语、合规是海上风电资产的终极风控底座
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与不动产确权,仅能解决海上风电资产的合法权属归属问题,但合法绝不等于风险可控。海上风电资产横跨自然资源、海事、住建、能源、电网多部门监管,各部门台账独立、数据壁垒明显,无法实现资产信息完全穿透。实务中,因前期合规瑕疵,频繁出现一物多抵、资产查封处置受阻、电费回款受限、涉网资质缺失及本文中提及的被行政监管部门要求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原状,导致收益中断等隐性风险。
海上风电的“合规红利期”正在结束,只看主体信用、粗放式融资的时代已经结束。司法端风险已集中暴露,近年来多起标的超3亿元的海上风电融资租赁纠纷表明,核心诱因并非单纯融资结构问题,而是项目用海、施工、并网、环保等前期合规硬伤,最终传导为资产处置障碍、现金流不稳定、担保措施失效。
在深远海监管全面收紧的背景下,海上风电的底层资产安全不再依赖主体信用,而是完全绑定全流程合规闭环。选址红线、用海确权、施工许可、生态避让、并网资质、渔业补偿任一环节失守,都可能带来项目停工、处罚、资产冻结、回款断裂的致命风险。未来金融尽调、项目并购、融资租赁与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由“重权属、轻过程”转向“全生命周期合规穿透审查”。发电量决定项目收益高低,合规性决定资产能否存续,在海上风电行业,筛选优质资产的前提,是确保项目全程不触碰法律监管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