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告别突破合同相对性例外情形,施工主体维权通道重构

来源:元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终结了已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终结了已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规则。本文依循旧规→实施弊端→新规核心→乱象整治与权益保障的完整逻辑脉络展开论述,结合最高院法官答记者问,为建筑企业、包工头、工程从业者清晰拆解本次颠覆性司法变革。
一、旧规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版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2020版建工解释一》)沿用原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十年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尚未出台,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泛滥,大量底层农民工工资被层层截留。为兜底保护务工人员薪酬,最高法破例创设特殊规则,突破《民法典》(原《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允许无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主体直接起诉资金实力更强的发包人,间接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二、旧规实施弊端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官方答记者问中明确,旧规则运行多年后严重偏离立法初衷,滋生多重市场与司法乱象:
后果一:形成逆向激励,倒逼市场主动违法施工
合法分包主体只能向签约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主体,却拥有“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诉讼便利。实务中大量合规分包人为跳过总包、直接追索发包人,主动诉请认定分包合同无效,刻意给自己创设“实际施工人”身份,合法合规反而吃亏、违法反倒享有司法优待,彻底扭曲建筑市场监管导向。
后果二:工程款偿付资源被包工头截留,农民工保障初衷落空
大量以 “实际施工人” 身份起诉发包人的主体是中间商、包工头,并非一线农民工。即便法院判令发包人付款,款项大多被中间施工主体截流,真正务工工人拿不到工资;有限工程款资源被多层商事主体瓜分,底层农民工反而丧失资金保障渠道,制度设计初衷完全落空。
后果三:合同相对性及权责边界混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旧规则无差别放开穿透通道,发包人需应对多层下游施工主体连环诉讼,频繁卷入与自身无合同关系的纠纷;总包、分包、发包人之间结算、违约、质量责任边界模糊,一个项目衍生多起连环诉讼,司法资源大量浪费,交易预期极不稳定。
后果四:助长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灰色产业链
既然违法施工可直接向发包人要钱,大量企业、个人肆无忌惮出借资质、层层转包、拆分违法分包,市场违法发包乱象愈演愈烈,工程质量管控风险持续走高,与《建筑法》禁止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立法精神相悖。
三、新规修改核心: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允许法定情形下有限穿透追责,并区分商事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两套独立处理体系
新规实施后,建设工程领域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的表述,而是明确分别表述为:1.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3.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关闭了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通道。原《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本条冲突,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新规定。
第七条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规统一增设代位权合法穿透渠道,即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在出借资质企业、转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从而主张权益。
第八条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款为农民工工资维权创设通道,农民工可直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起诉建设单位、总包、分包,主张先行垫付、清偿工资,实现薪资专项保护。
四、新规出台意义:乱象整治与权益保障
(一)新规从根源整治旧规四大乱象
1.杜绝逆向激励,引导市场合法分包。不再给予违法转包、分包主体特殊诉讼特权,合法分包与违法施工主体救济路径回归公平,从制度层面消除 “主动制造合同无效、换取直诉发包人权利” 的投机行为,倒逼企业规范分包管理。
2.隔离包工头截留工程款,精准保护农民工。将商事主体工程款纠纷与农民工欠薪诉讼彻底切割。工程款诉讼仅解决包工头、施工队之间商事债权;农民工工资通过第八条独立规则单独主张,工程款不再被中间商截留,真正实现保护底层劳动者的立法初心。
3.修复合同相对性根基,厘清各方权责边界。无合同关系不得随意追索发包人,发包人仅需处理与总包之间的结算纠纷,避免连环诉讼、多头应诉;发包、总包、分包、施工主体权责清晰,稳定建筑市场交易预期,减少累诉、节约司法资源。
4.遏制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灰色产业。取消违法施工的司法便利,同时第三条明确挂靠协议无效、挂靠费不予保护,法院发现违法线索移送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民事裁判与行政执法联动,从司法层面压缩违法施工生存空间,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
(二)新规有效维护三类主体合法权益
1.维护发包人合法权益。发包人无需再应对多层下游无合同关系施工主体的无端起诉,避免因多层转包纠纷陷入无休止诉讼,结算、违约、质量责任风险可控,经营预期稳定。
2.维护总包、合法分包企业正当权利。消除 “合规吃亏、违法优待” 的不公平局面,合法分包主体与违法施工主体诉讼规则统一,总包不再无端为下游违法分包行为承担兜底诉累,规范经营的企业获得平等司法保护。
3.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剥离包工头借“实际施工人”身份截留工程款的通道,农民工拥有独立、直接、便捷的欠薪维权路径,建设单位、总包垫付、清偿责任法定落地,根治欠薪法治化体系完整闭环。
五、实务建议
案件适用边界:2026年6月30日后法院新受理一审建工案件适用新规。此前已受理、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仍适用旧规则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已终审案件不适用新规再审。
维权路径调整:转包、违法分包施工方优先起诉直接签约的合同相对方。前手怠于收款的,完整留存债权到期、怠于行权证据,提起代位权诉讼。
从2004年《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破例突破合同相对性,到2026年《建工解释二》全面回归民法基本规则,是建筑市场法治体系成熟的必然结果。新规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代位权为例外、农民工专项保护为补充”重塑裁判规则,整治过往规则滥用乱象,统筹兼顾各方合理诉求,引导建筑业回归合规守信、规范有序的高质量发展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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